近日,安徽省药监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安徽林峰药业有限公司被罚款16万元。此外,该公司曾因生产、检验记录不规范,生产劣药等合计被罚48万。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标识为安徽林峰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抽样不符合规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罚款16万元。


安徽林峰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位于安徽省亳州市,是一家以从事医药制造业为主的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安徽省药监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安徽林峰药业有限公司往期有多条被处罚信息:

皖药监药处罚〔2024〕2-96号信息显示,2024年12月18日,该公司因批生产、检验记录不规范问题,被罚款16万元;


皖药监药处罚〔2024〕2-18号信息显示,2024年4月26日,该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醋延胡索被罚款21万;


皖药监药处罚〔2024〕2-16号信息显示,2024年4月26日,该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鸡内金被罚款11万元。


此外,皖药监药暂停〔2024〕2-6号信息显示,因不符合GMP规范,安徽林峰药业被暂停生产。


安徽林峰药业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7日-28日,我局组织的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常规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批生产、检验记录不规范问题,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个别质量保证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不具备鉴别中药的能力的问题,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附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综合研判你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中药饮片生产。

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

2024年11月1日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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