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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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公司为一方签订的合同,通常需要公司盖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那么,如果合同只有盖章没有签字,对公司有法律效力吗?
最高院在《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合同仅加盖公司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其效力需根据签订人员是否具有公司授权确定。法律未规定持章人仅凭持有公章即可代表公司意志,持有公章仅是可能有权代表公司的一种表象,不能据此认定具有表见代理的外观。
最高院认为,
尽管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人仅凭其持有公章的事实就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持有公章是一种客观状态,某人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至于其是否依授权真正体现公司意志,仍需进一步审查。
本案中,在《协议书》及其附件签订以前,三方当事人的有关经办人员明知三方共同的时任法定代表人陆泽华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达8个月,据此也应当知道黄海锋、汪建康等人尽管掌管公司公章但无权代表公司意志;三方当事人的有关经办人员均明知陆泽华不可能事先进行授权委托,也应当知道其签订《协议书》须经陆泽华同意或者授权委托。本案辽宁立泰公司显然不属于仅凭对方行为人持有公司公章即可相信其有公司授予代理权的善意相对人。
鉴于上述明知和应知,辽宁立泰公司主张其有正当理由相信黄海锋、汪建康加盖公司公章有代理权,显然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应当认定黄海锋、汪建康均无权代理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签订《协议书》及其附件,辽宁立泰公司也无正当理由可以相信黄海锋、汪建康有代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对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而言,依法应属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据此,合同只有盖章没有签字,对公司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核心是要看盖章行为是否依授权真正体现公司意志或是否能形成表见代理。否则,只有盖章没有签字的合同,需待公司授权追认,否则对公司没有约束力。
周军律师提醒,为了避免合同效力纠纷,无论是公司还是合同相对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应明确合同的生效条件,确保合同签订过程规范、严谨,妥善保管合同相关证据,以便在出现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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