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消费者向新闻热线投诉,称其在锦江之星(南阳理工店)工作人员的推荐下办了一张1000元的会员卡,之后使用时却问题频出,屡次在使用时被告知无法订钟点房,必须用现金才能开钟点房,前台工作人员解释说“充值时有活动,优惠大,所以不能用。”这种解释完全是霸王条款,并且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在办理充值会员卡时工作人员并没有进行告知。随后,该消费者多次与酒店方进行协商,酒店方有改口可以用会员卡,但是有条件,条件是原价69元3个小时的钟点房,用会员卡需支付89元,用现金还是69元。消费者无奈,只有不情愿接受。
但是在春节期间,消费者再次入住该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告知不能用会员卡了,即使89元也不能用,原因是假期期间人员多,会员卡不优先,用现金的才优先。该消费者问:啥时候可以用?前台回复是:“不确定啥时候,反正这段时间用不了。”消费者质疑:难道会员卡节假日也要“放假”?消费者认为:商家擅自停卡属违约,在办理会员卡时,商家未以书面协议、会员卡标注、办卡前声明等方式事前明示会员卡的不可用时段,但在节假日期间擅自停用会员卡,商家的行为属于违约,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此外,消费者还反映锦江之星(南阳理工店)办的充值会员卡,只能在该店仅此一家消费,在其他连锁店无法消费。消费者质疑,第一、锦江之星(南阳理工店)是否是锦江国际集团旗下合法连锁店?第二、质疑锦江之星(南阳理工店)消防存在问题,是否有消防安全证?是否有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是否有卫生许可证?是否有空气检测报告、公共卫生许可证、房屋鉴定报告?第三、当时消费者办理会员充值是没有发票,质疑该酒店是否有税务登记?
消费者要求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消防部门、税务局等联合执法,接除以上消费者质疑,并要求退费。
据了解,根据《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依法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等各项权利,有权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第八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