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围绕两套房屋的继承问题展开。核心争议在于被继承人王芳所立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房屋的产权归属及继承份额分配,以及李悦是否有权以主要赡养人身份参与遗产分割。案件涉及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遗产范围的界定,以及继承人资格的认定等多个复杂要点。

二、原告诉求与依据

原告赵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继承王芳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

判令继承王芳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

原告称,被继承人王芳于2016年去世,其父母和丈夫刘勇早逝,女儿刘悦也于1998年去世,自己作为刘悦独女、王芳唯一外孙女,是法律上的代位继承人。王芳于2008年元月亲笔留下遗嘱,指定了两套住房的归属,经与李强协商,同意由李强继承一号房屋四分之三份额,自己代位继承一号房屋四分之一份额和二号房屋。同时指出孙晓虽主张系王芳与前夫所生之女,但李悦以主要赡养人为由要求分割遗产无依据,因其不属于王芳的主要抚养人。

三、被告答辩意见

李强:要求按照遗嘱取得一号房屋的全部产权,对赵琳的其他诉讼请求无意见,对遗嘱之外的财产不主张。认为一号房屋在刘勇在世时为承租公房,房改在刘勇去世后进行,王芳根据房改政策签订购房协议并取得产权证,房屋享受优惠政策、签订协议、支付房款、物权登记等行为均在刘勇去世多年后,所以争议房产为王芳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有权以遗嘱方式处置分配。

李悦:称赵琳提供的遗嘱缺少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注明日期不完整,应属无效遗嘱。表示自己由刘勇夫妇抚养长大,是主要赡养人,在王芳年纪大后担当其监护人。还认为赵琳提供的证明不能证明收养关系,刘悦无继承权,赵琳也就无代位继承权,且刘悦长期生病未尽赡养义务,所以要求适当分得有效遗嘱以外的遗产。

四、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王芳与刘勇系夫妻,共同收养一女刘悦。刘悦与赵鹏为夫妻,育有一女赵琳。孙晓系王芳与前夫所生之女,离婚后长期跟随父亲生活。刘刚与刘勇系兄弟,李强与李悦系兄妹,为刘刚子女。

人物去世及遗产情况:1988年7月31日刘勇去世,1998年12月刘悦去世,两人去世后遗产均未析产继承。1999年王芳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住房,2000年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二号住房,购买时均折算使用了王芳与刘勇的军龄。2016年4月13日王芳去世,留有遗嘱若干。

遗嘱情况:

李悦提交遗嘱:2005年3月8日《住房处理遗嘱王芳》和2005年9月1日《王芳住房处理遗嘱》,内容均涉及二号房屋由赵琳继承,一号房屋赠给李强、李悦。

赵琳提交遗嘱:2008年元月《王芳遗嘱》,表明二号房屋由赵琳继承,一号房屋遗赠给李强。

证据质证:赵琳认为2008年遗嘱系王芳自书遗嘱,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王芳无权处理刘勇遗产,自己有代位继承权,2008年遗嘱为最后遗嘱,虽无具体日期但不影响效力,三份遗嘱相互印证。孙晓认可2008年遗嘱真实性,认为李悦提交的两份遗嘱效力被2008年遗嘱取代。李悦认为2005年3月8日遗嘱真实有效,2008年遗嘱无具体日期属无效遗嘱。李强认可三份遗嘱,但认为房屋系王芳个人遗产,并提交购房票据,各方对票据真实性认可,但对房屋产权性质看法不一。

其他情况:李悦主张由王芳、刘勇抚养长大并尽了赡养义务,王芳遗嘱载明其对一号房屋有居住权,所以有权分得有效遗嘱以外遗产。王芳和刘勇父母早逝,刘悦丈夫赵鹏到庭承诺将应由其继承的财产转给女儿赵琳。

五、法院裁判结果

现王芳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李强与赵琳继承所有,二人按份共有,其中李强占六分之五权属份额,赵琳占六分之一权属份额。

现王芳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由赵琳继承,归赵琳所有。

六、律师视角剖析

(一)案件分析

遗嘱效力的准确论证:从遗嘱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出发,分析王芳所立三份遗嘱。虽然2008年遗嘱未注明具体日期,但通过同月份内无其他遗嘱以及各方对其真实性的认可,结合其他两份遗嘱内容相互印证,成功论证该遗嘱为王芳真实意思表示且为最后遗嘱,在遗嘱效力认定上占据关键优势。

房屋产权与继承关系的梳理:深入研究房屋购买背景和资金来源,明确房屋基于刘勇单位分配取得,购买时使用其军龄,购房款亦属夫妻共同财产,从而确定两套房屋为刘勇与王芳夫妻共同财产。在此基础上,清晰划分王芳遗产按遗嘱继承,刘勇遗产按法定继承,准确界定了各方的继承范围和份额。

对被告观点的有力反驳:针对李强认为房屋为王芳个人财产的观点,通过房屋取得时间、使用军龄及购房款性质等证据进行反驳;对于李悦以主要赡养人身份要求继承遗产的主张,依据法律规定和现有证据,如王芳工资单及遗嘱表述,证明其不符合主要赡养人条件,成功排除干扰,保障了赵琳的合法权益。

(二)办案心得

法律知识的精准运用: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时,熟练掌握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法律条文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至关重要。准确运用法律规定判断遗嘱效力、界定遗产范围和确定继承人资格,为案件的分析和辩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证据收集与分析的重要性: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遗嘱、购房票据、家庭关系证明等,并对证据进行细致分析。在本案中,通过对多份遗嘱内容的对比分析以及对购房证据的解读,成功论证了我方观点。同时,敏锐捕捉对方证据的漏洞和不足,如李悦主张主要赡养人身份却缺乏有力证据支持,从而进行有力反驳。

庭审策略与沟通技巧:庭审过程中,制定合理的庭审策略,围绕遗嘱效力、房屋产权和继承份额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针对被告的观点和质疑,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避免陷入不必要的争论。注重与法官的沟通,以清晰、有条理的方式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引导法官关注关键要点,提高庭审效果。

应对复杂家庭关系的能力:此类案件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情感因素,在处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诉求,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平衡。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尽量避免过度激化家庭矛盾,以专业和理性的态度解决纠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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