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什么是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一
温情救助,重伤群众沐“暖阳”
2024年10月,刘某被高空落下的砖头砸中头部,导致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这沉重的一击,不仅让他的身体饱受折磨,还给他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已欠下医疗费用10万余元,后续还需进行二次手术。刘某无力承担高昂的医疗救助费用,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也无赔偿能力。
得知这一情况后,同安区检察院迅速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1月24日,同安区检察院赶在春节前将司法救助金发放到刘某手中,这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援助,更是一份温暖的关怀,让刘某能够过一个暖心的新年。
二
倾力护苗,困境儿童迎“春晖”
司法救助的阳光,同样照耀着未成年人群体。在办理一起强制猥亵案件时,检察官发现该案未成年被害人家庭贫困,生活保障不足,经心理诊断还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伴有中度以上抑郁,幼小的心灵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影。
面对这样的困境,同安区检察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积极帮助被害人申请到司法救助金,缓解其家庭的经济压力;同时,支持被害人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获取相应赔偿。春节前夕,检察官主动联系被害人进行回访,其现状安好,已经慢慢从阴影中走出来,重新找回生活的希望和勇气。
下一步,同安区检察院
将继续聚焦人民群众的
“急难愁盼”
加大对重点人群的
救助帮扶力度
用心用情做好每一个
司法救助案件
让每一份救助都传递出
公平正义的担当
和为民司法的初心
守护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宁
让法治温暖洒遍每一个角落
检察官提示
1.下列情形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2.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所需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家庭人口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导致生活陷入困难等原因;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刑事被害人本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刑事被害人近亲属的,需递交与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委或者居委会出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具体情况;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如法院执行情况、医院病历等;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等案件相关法律文书。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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