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劳动者的强烈要求,多个西方国家开始推行更为人性化的工作时间制度。

例如,韩国已经开始了一周“4.5天工作制”,美国则是“5.0天”,日本和冰岛更短是“4.0天”。



而且工作时间也在变短:

根据2024年的数据显示,德国的平均工作时间最短,仅为26小时/周、美国34小时/周、法国28小时/周......

这一趋势反映了劳动者对自己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高度重视。

另外,欧盟也有把减少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想法,向全世界推广。

2024年4月23日,欧洲议会以555票赞成、6票反对和45票弃权,高票通过了《关于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立法决议》,规定禁止在欧盟销售、进口和出口使用强迫劳动制造的商品。

大白话就是,该法律明确要求销往欧洲的产品生产过程的任何一个环节,禁止996,必须是8小时工作制,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上班8小时,超过8小时,哪怕是员工自愿的也不行。

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的信息来看,该法案中的“强迫劳动”是指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第2条定义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我国于2022年加入了该项公约。

对于强迫劳动的认定标准,最具代表性的是2012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11项强迫劳动指标:

1、乘人之危。即利用员工的脆弱性,比如没有文化、生活困难、害怕失去工作等。

2、欺诈。比如招聘广告承诺的薪酬待遇与实际履行的不一致,对销售业绩奖金的任意解释和随意发放等。

3、限制自由行动。限制员工在上班时的活动自由,包括限制员工上厕所的时间,安装摄像头监控员工的一举一动,出场要严格审批等。

4、隔离措施。让员工与外界隔离,比如只有特定交通工具才能到达的场所,或者没收员工手机等通讯工具,使之无法与外界联络。

5、身体及性暴力。人身殴打等。

6、恐吓与、威胁与虐待。以扣发工资、奖金、调离岗位、开除迫使员工服从。

7、扣押身份证件。收缴、扣留员工身份证件、居住证、户口本、护照等。

8、扣发工资。无正当理由拖欠员工工资,或者暂缓发放;注:单纯的拖欠工资不视为强迫劳动,但以扣发工资、奖金的形式迫使员工加班、工作到年底等则会视为强迫劳动。

9、债务束缚。基于债务的奴役劳动,比如员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扣下员工工资,或者超市要求员工超市工作进行“抵偿”。

10、恶劣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没有干净的自来水,没有卫生间、更衣室或者集体宿舍完全没有个人隐私,该条规定需参照当地法律规定来认定。

11、超时加班。单纯的超过当地法律规定的工作上限并不会直接认定为“强迫劳动”,但如果加班包含着基于解雇或者收入降低的威胁则会被认定为强迫劳动。



有意思的是西方国家立法不准加班,却准许一个人打好几份工。

为何如此呢?

首先,西方国家限制加班的做法源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通过法律和制度,这些国家试图建立一个更加人性化的工作环境,防止资本家过度剥削劳动者。

在西方加班往往意味着员工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内被迫付出额外劳动,这不仅会影响员工的身心健康,还可能破坏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与此同时,允许个人同时从事多份工作,反映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个人职业选择的自主性。

多数情况下,选择多份工作是劳动者出于个人需求,如增加收入、获得更多职业经验或追求个人兴趣。这种做法体现了劳动者在职业发展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然而,西方国家尽管在表面上限制加班,却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完全摆脱资本的束缚。

资本与劳动之间存在的权力不对称依然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即便在灵活的劳动制度下,资本方可能通过绩效压力、职业发展诱导等隐性机制,变相迫使员工“自愿”加班。

这种潜在的压力机制虽不如强制加班显而易见,却同样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威胁。

从更深层次看,西方国家限制加班而允许多份兼职的现象,反映了不同社会文化对劳动价值的理解。

西方社会更强调个人自主和生活质量,崇尚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则更注重集体贡献和经济效率,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劳动制度上,也反映了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价值追求。



尽管西方国家在工作时间和就业方式上的做法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和市场的包容性,但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为了更好地平衡资本与劳动的关系,西方国家需要不断完善劳动保护机制。

例如,加强对隐性加班现象的监管,确保劳动者在选择多份工作的过程中不受到不合理的压力和剥削。

此外,推动劳动者的职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体系建设,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综上所述,西方国家是这样认为的:

加班不加班劳动者选择权不大,无法避免资本家利用不对等优势迫使员工“资源加班”。

多打几份工,大概率是劳动者自身的需求,可以自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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