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绿色、智能、适老!家装厨卫“焕新”补贴标准明确
商务部等6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家装厨卫“焕新”工作的通知,1月27日对外发布。
通知明确,各地要重点聚焦绿色、智能、适老等方向,支持个人消费者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结合实际自主确定补贴品类、标准、限额和实施方式。
补贴品类以装修材料、卫生洁具、家具照明、智能家居、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五大类为主,各地结合本地产业特色、居民消费习惯、老年群体实际需求等自主确定具体品类。
补贴标准应不高于实际销售价格(剔除所有折扣和优惠后的价格)的15%,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产品的不高于20%,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不高于30%。各地应根据补贴方式自主确定每人每类产品享受补贴件数、单个商品或每套房(每户)最高补贴金额、每人(每户)累计最高补贴金额等限定条件。
补贴方式要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按照属地实施原则,公平公开确定补贴政策参与主体,合规择优确定补贴资格发放平台。
通知提出,优化补贴流程。各地要一视同仁支持线上、线下经营主体,以及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家装厨卫“焕新”。突出惠民便民,简化消费者申领流程,从源头上减少信息多头重复填报。
通知还提出,加强资金监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对发现存在不履行价格承诺、“先涨价后打折”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套取补贴资金的经营主体,要第一时间取消其参与活动资格,并追缴国家补贴资金。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出台工作细则,做好政策顺畅衔接和平稳有序实施,持续推出多种形式的供需对接、新品首发、联动促销等活动,推动惠民政策落实落地。
2025年度唐山社保待遇
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已全面启动
春节归家
赶快帮助家里的老人们完成认证
以免影响待遇领取
认证范围
唐山市企业、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职)人员,工伤保险1-4级伤残职工及享受企业、机关事业、工伤保险的供养遗属待遇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
认证时间
企业、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职)人员一年认证一次,须在6月30日前完成认证,且本次认证距上次认证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1-4级伤残职工,享受企业、机关事业、工伤保险的供养遗属待遇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一年认证两次,分别在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完成,且本次认证距上次认证不得超过6个月。
认证方式
(一)自助认证
1、任一手机下载河北人社APP(关注河北人社公众号下载、应用商店下载),在“待遇资格认证”模块输入需认证人的身份证号码—点击刷脸认证—选择最近的认证计划去认证。
2、任一手机下载易人社APP(应用宝、应用商店下载),注册需认证人员的信息—按注册信息登录—选择本人进行静态认证。易人社APP可为失能人员进行静态认证,无需被认证人员眨眼、摇头配合。
3、海外待遇领取人统一使用“领事通”认证软件进行认证。
(二)协助认证
1、自助认证困难的社保待遇领取人,可携带身份证到就近的农业银行网点申请协助认证服务。
2、自助认证困难的社保待遇领取人,可携带身份证到就近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单位申请协助认证服务。
3、因失能、疾病等原因无法完成认证的,可由家属携带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工认证。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待遇的需携带:领取人身份证,纸质版带日期的领取人照片或街道开具的健在证明或住院材料,电子版近期视频。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的需携带:领取人身份证,所属单位填报人工认证表格。享受城居保待遇的需携带: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健在证明,带日期的领取人照片。
注意事项
(一)待遇领取人员未按规定完成自助认证且未通过数据比对的,系统将按规定强制暂停发放待遇,待完成认证后予以补发。
(二)待遇领取人员失踪、死亡、被判刑收监等永久或暂时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本人或亲属应及时告知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停发社保待遇。
(三)对于多领、冒领社保待遇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相关社保待遇,并责令一次性全额退还已多领、冒领的待遇。对拒不退还的,依法依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资格认证关乎每一位待遇领取人员的切身利益,请在规定时间内及早完成,确保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待遇。
河北人社APP认证操作指南
第一步:扫描下图二维码,下载“河北人社”APP,进行安装。已安装的,略过此步。
第二步:选择“待遇资格认证”,点击进入。
第三步:在输入框中录入身份证号。
第四步:点击“刷脸认证”,再点击“去认证”按钮,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第五步:认证完毕,提示认证成功。点击“安全退出”退出本次操作。退出后可查看已认证记录。
易人社APP待遇资格认证操作指南
第一步: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易人社系统”,或者登录应用市场搜索“易人社系统”下载安装(仅限安卓手机)。
第二步:首次使用需要点击登录页面右下角“立即注册”,依次输入:姓名、身份证号、密码、手机号(两遍),并勾选《易人社手机APP用户条款》完成用户注册(已注册人员跳过第二步)。
点击注册后会弹出人脸采集页面,只有本人人脸识别成功后才能注册成功,人脸识别失败的人员无法注册。
第三步:登录易人社,输入注册时使用的身份证号和密码点击登录即可。
第四步: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1、为本人认证:
点击养老待遇资格认证下方的“本人认证”,弹出刷脸页面,人脸认证成功后页面跳转到人脸模版和末次认证时间页面,可点击“认证记录”按钮查看历次认证记录。
开始刷脸时,请确保光线充足,正脸对准取景框,等待系统检测,人脸识别过程中,请保持人脸位置。完成刷脸后,系统提示“恭喜您认证成功”,表示本次认证周期资格认证已完成。人脸认证失败时,会弹出“认证失败”提示,此时,可点击“继续认证”重试。
2、帮亲友认证:
点击养老待遇资格认证下方的“帮亲友认证”进入亲友列表。点击右上角的“+”可新增亲友,可手动输入姓名、身份证号,也可扫描身份证自动录入,点击确认,即可新增亲友。
已经新增成功的亲友,直接点击列表中姓名,即可进入刷脸界面,按提示操作,即可完成认证。
协助认证
1、自助认证困难的社保待遇领取人,可携带身份证到就近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单位申请协助认证服务。
2、因失能、疾病等原因无法完成认证的,可由家属携带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工认证。
(一)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待遇的需携带:领取人身份证,纸质版带日期的领取人照片或街道开具的健在证明或住院材料。
(二)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的需携带:领取人身份证,所属单位填报人工认证表格。
(三)享受城居保待遇的需携带: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健在证明,带日期的领取人照片。
遵化市人民法院遵化市人民检察院遵化市公安局遵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采矿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我市境内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强化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行为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凡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开采、盗采、销售、收购、运输矿产资源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禁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严厉打击以下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一)无证采矿、以探代采、不按采矿许可证主采矿种开采、越界采矿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二)以生态修复、边坡治理、土地整理、工程建设等各类工程施工名义非法盗采矿产资源;
(三)擅自打开关闭废弃矿井偷挖盗采矿产资源;
(四)资源整合关闭矿山非法生产销售矿产品;
(五)“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涉黑涉恶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造成土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的违法行为。
(七)违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恶意恶性侵占耕地的行为。
(八)不按照耕地使用性质,擅自在耕地上栽植树木、堆放物料,以及从事非农建设、破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九)以河道、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行为。
(十)法律禁止的其他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以下为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采矿提供服务的行为:
(一)为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矿产品储存场地的;
(二)为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生产、运输工具和电力设施的;
(三)为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爆破物品的。
(四)法律禁止的其他为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提供服务的。
四、严厉打击各类参与、保护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凡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参与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等活动的,或支持、包庇、纵容,充当违法行为人“保护伞”等行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移交纪委监委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不执行通告,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性质恶劣,涉黑涉恶的,将按扫黑除恶相关规定,予以重点打击。
六、严厉打击拒绝、阻碍矿山执法行为。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格落实《遵化市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对举报的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行政处罚罚款金额50%,最低不少于一万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五万元;重大违法行为的另行奖励,最高不超十万元。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5年1月24日
唐山你好 (tangshan_ni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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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 唐山那些事儿 新唐山 编辑: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