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对“劳务派遣”“公益岗”等新名词都有所耳闻,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已成普遍现象,比如保安、保洁、绿化养护等“大龄退休人员”、银行、保险、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因编制所限而使用的编外人员,绝大多数都为劳务派遣工,也可称之为临时工。
虽然劳务派遣方式,确实给很多超龄人员提供了“意外的”工作机会,甚至是给到很多人自认为“体面”的工作机会。
但实际操作中,部分单位把本该正常招录的长期工用派遣工替代,把派遣工当长期工用,且普遍存在严重的同工不同酬问题。
特别是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派遣工,基本都是最一线勤务,像是辅警、城管等等,基本是拿着最低的薪水,干着“最脏”最累的活,最要命的是,临时工总是被动充当用工单位的“背锅侠”,“系临时工,已辞退”这个锅,相信大家都不陌生。
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已经“变味”,甚至有不少人质疑:劳务派遣的出现,就是为了规避《劳动法》对用工方规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是钻法律空子、利用政策漏洞的“游戏”。
最近,财政部针对以上乱象发布通知,对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提出了意见,其中第十一条是这么说的:
(十一) 严禁变相用工。购买主体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于此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做法,应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整改。
把“劳务派遣”和公益岗排除到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之外,要求对这些“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做法予以整改。
这则《通知》能带来最大的改变,就是那些被用工单位当作长期工任用的“临时工”,很可能变成与工作单位直接签订工作合同的相对固定工作人员,只要自己工作做到位,对薪资满意的话,就可以一直干下去,直到退休,从缺乏归属感的临时帮手,变成单位的“自己人”。
但也有不少网友担心,“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最终还是得看执行到不到位。
那么,这个规定会是“劳务派遣”的绝唱么?其实不会的,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性、特殊性的用工方式,这种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它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之所以乱象丛生,皆因和尚念歪了经。
@匡翊法律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劳务派遣?
如果换种说法,这个概念就很好理解了,劳务派遣也叫人才租赁,是不是瞬间就明白咋回事了,即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提出所需人员的标准和工资待遇,由派遣机构通过市场招聘等方式找到合格人员,然后把筛选合格的人送交用工单位任用。
负责招聘的公司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而实际的用工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仅为劳务关系。
简单地说就是,劳务派遣的特点就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但不用人”,用人单位“不招人但用人”。
劳务派遣适用于哪些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更多相关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确认和规范,《劳动法》中尚无规定,大家想要详细了解的,可以自行查阅《劳动合同法》,内容很多。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新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