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问一个问题。为什么杀人要偿命,而杀动物不用?
有人可能会说那是法律规定的。但是法律又为何这样规定呢?法律是道德的一个子集,是指旁人可以用暴力制止和惩罚的那部分道德。而道德又是什么呢?从右派哲学家,比如说休谟的观点来讲,因为一种行为会使自己或他人感到痛苦或受到伤害,这种事情就是不道德的,反之就是道德的。所以,因为杀人会夺去受害者的性命,而且会给他的亲人带去悲伤和痛苦,所以杀人是不道德的。
至于为什么杀动物的罪恶就降低了那么多,是因为动物的死激不起人,尤其是激不起旁观的人那么大的仇恨和愤怒。所谓报复也不过是愤怒情绪的自然表达罢了。而法律正是在于对人类情感与实际利益的冲突做一种恰当的调停。因为一件事情对人的伤害在感情上和在利益上,或者说在直接利益上和间接利益上有所不同,法院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调和这种不同和冲突。
而对于左派来讲,为什么杀人有罪杀动物无罪,他们又有一套截然不同的理论。他们认为,人和动物的性命,或者说意识,是有本质区别的。这种本质就在于人具有自由意志。也就是说,虽然人类是由运动轨迹完全遵循物理规则的物质组成的,但他们的行动和决定却无法用物理规则预测,因为人类有自由意志,(在马克思那里,这东西叫主观能动性,意思有点差别,但也有共同之处),所以人能够控制自己去在善良和邪恶之间做选择,或者说在遵循物理规律和违抗物理规律之间做选择。而你把这样一个具有道德能力的意识消灭了,那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而动物,并没有这种能力,所以人和动物是不同的,所以杀动物无罪。以上就是左右派哲学对人和动物的生命或者说灵魂的看法的不同之处。
可以看出,右派哲学主张动物权利低于人类,是基于公众对动物的感情较小比对其他人较小。而在左派哲学看来,恰恰相反,他主张人类应该抑制住在肉体和感情上对动物的爱,而把动物的生命放在人类的生命之后,无论那个动物对你来说有多少感情和利益。但是近来,西方左派,或者说白左,却兴起了一种叫做动物保护主义的思潮。为啥一种将人和动物平等看待的思想会是将自由意志看得那么重要的左派的哲学呢。根源在于他们认为动物也具有自由意志,所以他们实际上是要把动物的地位提高到人类的地位。而对这派哲学来说,他们是向来怀疑这种违背科学,只在宗教上存在的自由意志的。不论是存在于人类还是动物心里,都是没有自由意志的。
所以当右派将动物和人看作平等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就是指一种感情上的平等,是把人当做无差别的众生对待,而白左则是把动物的权益提高到万物灵长的人类一般的地位看待。由此看来,白左的做法有点像官官相护——我捧高你的地位,希望你也能捧一下我。而右派的做法则比较现实,知道自己和动物一样不过是宇宙间的匆匆过客,吃好喝好,敢爱敢恨才是最重要的。
这就是左派和右派哲学对人类和动物的关系的不同看法。你更倾向于哪一种,对此有什么看法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