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系陕西省西安市某村的村民,1992年,尚某获得宅基地使用证,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800余平米,用作自家住宅使用。

2022年8月12日,西安市某区行政机关发布《关于地铁沿线周边综合改造项目某村庄搬迁安置工作的通告》,尚某所有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征收部门与尚某就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8月30日,尚某不断收到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通知文件,称尚某建设的房屋没有取得相关手续与许可,属于违法建筑,要求自行拆除。尚某认为,自己建设的房屋拥有所有权与使用权,区街道办没有履行相关法定规定,以拆违代替征收,程序明显违法。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尚某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齐丹律师代其维权,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8月30日,西安市某区街道办向原告尚某作出《调查通知书》,载明“你户在西安市某村建设房屋的行 ..请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向我办如实提供以下材料”。2022年8月30日,区街道办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载明“经调查核实,你户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西安市某村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拟决定责令你户(单位)限期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2022年8月30日,区街道办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载明“限你户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自行拆除你户(单位)位于西安市某村土地上建设的违法建筑物”2022年8月31日,区街道办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名》:载明“责令你户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一日内之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区街道办将《调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张贴在原告的房屋墙壁上,现原告认为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应子以撤销。原告尚某诉讼具体理由:

一、本案涉及的房屋是合法建筑,系原告的合法住宅。

二、按照程序正当原则,被告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同时应当保障原告的陈述权、申辩权。原告收到被告在同一日作出的《调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显然,在本案中被告没有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听证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等程序,未保障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程序明显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当被撤销。三、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执法目的不当,有以拆违达到拆迁目的的嫌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1.撤销被告西安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8月31日对尚某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在庭审过程中,区街道办辩称:自己是依职权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且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最终,法院认定,当地区街道办未查清违法事实,未履行合法程序,其所作行政行为目的不当,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被告区街道办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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