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不予立案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以及管辖权异议裁定,才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而对于在诉讼过程中为推进或者阻却程序进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提起上诉。

案例详情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 裁 定 书

(2020)甘行申1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吕某1,住甘肃省兰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吕某2,住甘肃省兰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吕某3,住甘肃省兰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吕某4,住甘肃省兰州市。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某。

一审第三人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城关分局。

法定代表人石某。

一审第三人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滩尖子村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

再审申请人吕某1、吕某2、吕某3、吕某4(以下简称吕某1等4人)因其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区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甘71行初2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吕某1等4人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以及兰政建〔2002〕052号《关于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通知》等,本案的适格被告应系城关区政府、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城关分局(以下简称城关自然资源分局),一审裁定认定本案适格被告是城关自然资源分局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一审裁定,并裁定以城关区政府和城关自然资源分局为共同被告继续由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移送或者指定管辖适用裁定。第二款规定,对该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不予立案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以及管辖权异议裁定,才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而对于在诉讼过程中为推进或者阻却程序进行的裁定,当事人是不可以提起上诉的,对此类裁定,亦不能申请再审。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吕某1等4人针对原一审法院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提出再审申请,但该移送管辖裁定属于原一审法院为了推进诉讼程序进行而作出的,该行政裁定既未对再审申请人吕某1等4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也未对案涉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产生实际影响,故再审申请人吕某1等4人对该裁定既不可以上诉,也不可以申请再审。据此,再审申请人吕某1等4人申请再审的对象依法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其.再审申请超出了法定再审事由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某1、吕某2、吕某3、吕某4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朵利民

审判员 吕 强

审判员 赵静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婷

ABOUT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2013年12月成立的合伙制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来硕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针对征地拆迁业务,我们配备了专业的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具备丰富的经验。我所成功代理了江西省龙南县房屋拆迁案件、解某诉河北省某县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及丁汉忠案件等多个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其中江西省龙南县房屋拆迁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征地拆迁十大案例,解某诉河北省某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入选2014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例,丁汉忠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因强拆导致的血案,此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来硕以“诚谨、仁爱、专注、良知”为宗旨,现已成为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联系电话:010-64252899、手机(微信):13601297308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