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民宿发展起步早、规模大、市场化程度高,全市现有3600余户,是助力乡村振兴和旅游住宿业态发展的重要支撑。但丽江部分旅游民宿存在管理和服务不规范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制定一份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旅游民宿的经营管理,促进旅游民宿行业高质量发展。

日前,丽江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丽江市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已经丽江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

《办法》由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主持编制,由总则、开办要求、经营管理、监督与管理、附则等共5章30条组成,主要包括明确适用范围,确定旅游民宿定义、发展原则、发展方向、政府职责;明确开办旅游民宿的要求;明确旅游民宿经营管理的要求;明确各职能部门对旅游民宿的监督与管理要求;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全文如下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丽江市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丽江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丽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丽江市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旅游民宿经营管理,促进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推动世界文化旅游名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民宿定义】本办法所称旅游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乡村村落和古城、古镇民居等闲置资源,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等的小型住宿设施,经营用客房一般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在城镇住宅小区内开设的住宿场所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民宿。

第三条【发展原则】发展旅游民宿,应当坚持科学规划、规范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环境友好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文化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政府职能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旅游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协调处理辖区内旅游民宿发展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旅游民宿发展需要,统筹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规范旅游民宿市场秩序,支持培育旅游民宿品牌。

第五条【发展方向】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具有丰富文化和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旅游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旅游民宿经营管理。

对位于文化遗产地、古城、古镇、传统村落、景区周边、特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自然环境优美、生态环境良好、民族文化特色鲜明的旅游民宿聚集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旅游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开办要求

第六条【选址要求】旅游民宿选址应当符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建筑要求】旅游民宿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禁止违法建设用于旅游民宿经营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改建自建房用于旅游民宿经营的,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保建筑安全;
(三)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等影响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四)符合建筑风貌管控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自然环境和民族文化相融合。

利用违法建筑经营旅游民宿的,有关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通知市场监管和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单位不予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

第八条【消防要求】旅游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消防管理要求:
(一)旅游民宿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标准要求;
(二)旅游民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旅游民宿涉及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旅游民宿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管理要求。

第九条【治安要求】旅游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要求:
(一)按照规定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配备视频监控等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三)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第十条【经营要求】旅游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保护要求:

(一)旅游民宿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有效期内卫生检测结果,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二)旅游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并做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三)旅游民宿污水、油烟排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其他要求】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十二条【登记制度】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申报其经营行业为住宿业中的“民宿服务(行业代码H6130)”。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按规定开具发票,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公开公示】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第十四条【人员培训】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民宿经营者、从业人员加强经营管理、安全生产、专业技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应急处置能力和旅游服务质量。鼓励从业人员考取民宿管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加强业务素质培训,促进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五条【入住登记和信息安全】旅游民宿接待旅游者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游者的身份证件,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旅游民宿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责任】旅游民宿经营者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保障人员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依法安全经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旅游民宿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发生突发事件和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规范宣传】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民宿服务信息必须客观、真实,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十八条【网络平台责任】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要求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如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经营其他业务】旅游民宿经营者从事汽车租赁、婚纱摄影、旅游商品销售等其他经营业务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旅游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景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及其周边以尾随、反复纠缠等方式招揽旅游者或者推销其他服务项目;
(二)违反与旅游者的约定,违法取消预订、变相涨价;
(三)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或者从事导游业务;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等级评定】旅游民宿可以根据国家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向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等级评定,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旅游民宿,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

第二十二条【规范用工和防范经营风险】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规范用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部门职能职责划分】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能,并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旅游民宿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清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分级分类管理旅游民宿。提高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减免责清单”“一表通查”等制度,对轻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规范对旅游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红黑榜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旅游民宿经营主体“红黑榜”制度,重点对违法经营、安全管理、公共场所卫生、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实行季度通报。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能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范围内旅游民宿安全管理等其他相关工作,督促、引导旅游民宿经营者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发现旅游民宿经营者无证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有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行业自律】旅游民宿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查处】旅游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治安管理、消防、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法律适用】法律、法规对旅游民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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