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常年为甲单位提供信息化运维服务。
后因国家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A 公司不再具备参与政府采购的资质。
该公司负责人王某为继续承揽甲单位的项目,与 B 公司负责人刘某协商,借用 B 公司资质投标,并伪造证明文件。
为防止被发现,王某找到时任甲单位招标负责人的李某,以贿赂手段诱使李某在资格审查时无视明显造假的文件认定达成开标条件,并通过李某影响评委会成员进行倾向性打分。
2023 年 6 月该项目开标,B、C、D 三家公司投标,经评审 B 公司中标,事后仍由 A 公司继续为甲单位提供信息化运维服务。
本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招标人以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A 公司的王某与招标人代表李某串通, 使得本来有投标意愿的 C、D 公司丧失了公平竞争的机会,这是对其他投标人合法利益的侵害。
国家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初衷就是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A 作为大企业借壳参与政府采购的行为与国家大政方针背道而驰,不利于国家政策推行,这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王某和李某符合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的行为表现,造成利益损害结果,应当以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同时二人还涉嫌行受贿犯罪,需要数罪并罚。
B 公司的负责人刘某明知李某的违法操作还为其提供帮助,成立串通投标罪的帮助犯,最终三人均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实践中,串通投标通常伴随着职务犯罪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医疗等领域高发,是集中整治的重点。
检察官提示,一味追求结果而破坏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不仅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大家要以案为鉴,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