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和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01

禁燃时间

在“禁止范围”区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02

禁止范围

(一)城区

环城南路—环城西路—机场路—拥军路—商城大道—西城北路—诚信大道—稠州北路—凯旋北路—环城北路—阳光大道—大通路—S310省道—银海路—商博路—江东东路—广福路—南山路—南门街—环城南路—南洲路(在建)—香溪路—五洲大道—环城南路(闭合范围)

(二)重点区域

1.义乌机场、义乌国际生产资料市场;

2.北苑街道:凌云社区(凌云二、三、五、六、七、八区)、爱民社区(凌云一区)、花园社区(除原万村、茂后、楼宅以外区域);

3.后宅街道:起航社区(上河、十二山头、后里)、北站社区(何界、溪坦、叶宅、西何、山塘)、群英社区(下畈、永宁、雅楼、红塘畈)、洪深社区(前毛店)、黄龙居委会、宅二居委会、后毛店村,以及环城路以北的后宅工业园区、拆迁安置区(九州)、德胜小区、汽车城;

4.城西街道:陆港社区(原横塘)、山翁自然村、隔渎自然村、协和殿口自然村、西景园、西景悦府;

5.稠江街道:香溪社区(官清畈、龙回)。

(三)重点场所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传统建筑;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军事设施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公墓、骨灰堂、节地生态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机构;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车站、码头等场所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商品交易市场;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图源:义乌发布

03

烟花爆竹定义

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04

处罚规定

1、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2、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各镇、街道和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教育局、自规局、商务局、国资办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禁燃”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社区居委会、学校及有关行政村要积极配合做好“禁燃”教育、宣传和其他协助工作。

4、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公安机关举报。

05

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12月7日起施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01

区域及时间

(一)禁止区域:

莹乡路武义江大桥——莹乡路——内环西路——永武二线——明招路——明招大桥——武义江——莹乡路武义江大桥形成的闭合区域,以及履坦镇莹乡社区(岗头工业区、北岭雅苑、北岭新城)、履坦镇郑村(白燕湾自然村、下坭自然村、石龙头自然村、金村垄自然村)、熟溪街道南湖村南湖自然村、栖霞社区陈宅经济合作社、新材料产业园(化学品园区)、泉湖电镀产业园,330国道、235国道(含金武快速路)、永武公路全段。



图源:武义发布

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8.商品交易市场。

(二)禁止时间: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02

其他事项

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车站、商场、娱乐场所、集贸市场、消防重点单位等公共场所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禁止网上销售烟花爆竹、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的物品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相应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在非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要自觉遵守安全燃放规定。严禁向人、动物、建筑物、构筑物、空中架设物、车辆、船舶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严禁损坏市政工程、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及在绿化带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严查处违反禁燃规定的行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阻碍执法的,依法给予治安拘留;暴力妨碍、阻挠执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从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非禁止燃放区域内的各乡镇、村根据辖区情况在固定时段设置集中安全燃放点,引导群众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九、倡导文明过节、绿色过节,全县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禁燃规定,并积极带头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对不遵守禁燃规定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党员干部,将按规定从重处罚,并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

十、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各类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局)、87669306(应急管理局)、88900000(12345政务服务中心)。

03

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24年12月9日)

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部分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01

禁限燃放区域

兰溪市辖区划分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

(一)禁止燃放区域

1.禁止燃放区范围:北至登胜路(宝龙路接登胜路、排芝线、环城北路至永进路)东至环城东路(环城北路接永进路、环城东路、扬子江路至迎宾大道)南至迎宾大道(环城西路接兰花路、横山路、迎宾大道至扬子江路)西至环城西路(登胜路接宝龙路、环城西路至兰花路);

2.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3.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传统建筑;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化工园区;

5.军事设施保护区;

6.山林、公墓等重点防火区;

7.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机构;

8.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9.车站、码头等场所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10.商品交易市场;

11.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其他空旷区域。在规定时间内允许燃放,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02

限制燃放时间

(一)2025年1月27日(农历腊月廿八)至2025年1月29日(农历正月初一),2025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十五)允许全天燃放。

(二)2025年1月30日(农历正月初二)至2025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十四),经向公安机关和属地乡镇(街道)报备的重大节庆活动,活动期间在活动举办地内允许燃放。

03

禁燃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确定的可以实施禁限放措施的对象。《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了个人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最低升空高度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大小,如D级产品危险性很小,适于近距离(如在城市建成区室外区域)燃放;喷花类、旋转类、吐珠类、玩具类等C级产品危险性较小,适于室外开放空间(如在指定室外空旷场地)燃放;升空类、组合烟花类产品升空高度较高,不适于在住宅区燃放;禁止燃放含药量超标、燃放无固定轨迹的“加特林”烟花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个人购买燃放。

04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

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官网,武义发布,兰溪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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