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2024年12月12日,北京市妇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发布了“北京市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以微信专辑形式陆续发布13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倡导全社会共同形成促进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案例六
某公司就业歧视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2022年6月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招聘信息。牛某某(女)向该公司投递了应聘简历,在面试时被要求填写《面试登记表》,表中要求填写婚育状况,并在电话沟通中被询问生育计划。后该单位以牛某某专业不对口等原因,通知其不予录用。2022年7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牛某某的投诉,反映在应聘过程中因婚育状况被拒绝录用。
案件办理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人员调取《面试登记表》、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材料。在进一步调查中,该单位陈述面试时询问婚育情况原因是《面试登记表》套用网上模板,并非有意设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出行为的违法性,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该公司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典型意义
有效纠正和避免就业性别歧视是维护女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重点难点之一。在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背景下,更需要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依法保障女性公平就业权益。本案中用人单位对女性求职者询问生育计划,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规定,属于就业性别歧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专项行动、约谈监督等方式,着力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法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7号)
二、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聘活动管理促进妇女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19〕79号)
三、规范招聘活动。……要引导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本期来源:市妇联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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