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优化出生人口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幼儿园资源优势,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试行)》,一起来看相关解读——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近期,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优化出生人口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幼儿园资源优势,支持服务托育事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均提出支持有条件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等要求。为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省教育厅会同省委编办、省卫生健康委在充分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了《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总体思路是,在保障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基础上,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既解决托育问题,又解决幼儿园生源不足问题,并健全财政、收费、师资等保障机制,提高幼儿园开设托班的积极性。

《若干措施》主要包括学位供给、登记备案、师资配备、经费保障、组织领导等9个方面。

(一)关于开设托班的基本条件。《若干措施》要求,幼儿园在满足3-6岁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基础上,仍有空余单独活动用房的幼儿园,要坚持应招尽招原则招收2-3岁幼儿入园,并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和建设要统筹考虑托育需求,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二)关于开设托班登记备案程序。《若干措施》要求,坚持便捷高效的原则,对不同类型幼儿园营业范围变更和托育信息备案都进行了明确,公办幼儿园和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由逐园单一申请调整为教育部门统一申请,相对应部门集中办理调整,减轻了程序化工作,让开设托班幼儿园“少跑路”。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鼓励支持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单独注册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

(三)关于开设托班的财政支撑。《若干措施》要求,地方政府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安排建设补贴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也应一并安排。将普惠性幼儿园招收的托班幼儿,一并纳入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财政保障范围。根据坚持就高不就低原则,地方政府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安排的生均运行经费,高于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安排生均运行经费,教育部门不再安排;生均运行经费低于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由教育部门按照学前教育公用经费标准补齐。

(四)关于开设托班的教师保障。《若干措施》要求,将托班幼儿数量纳入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岗位设置基数,公办幼儿园参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配齐配强托班保教人员。民办幼儿园参照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配足配齐托班保教人员。托班保教人员与幼儿园其他同类教职工按规定享有同等激励保障待遇。

三、贯彻落实

幼儿园开设托班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教育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同配合,加强对幼儿园托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幼儿园负责落实主体责任,幼儿园园长是第一责任人,不断强化安全管理,持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来源 | 青岛新闻网教育综合自山东教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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