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种赋权路径供高校院所参照,5项具体措施协同发力促改革。1月中旬,江苏省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实施方案》,意味着在江苏此项改革从试点迈入全面开展的新阶段。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就是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人员,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和成果转化积极性,破解科技成果“不敢转”“不愿转”的问题,提升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率。
2020年,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启动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全国40个试点单位中,4个在江苏,包括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和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2023年,江苏启动省级赋权改革试点,遴选南京林业大学、南京邮电大学、省农科院等14家高校院所,探索多样化的赋权转化模式。
江苏省科技厅体改处负责人介绍,高校院所可将单位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部分赋予成果完成人,高校院所与成果完成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也可将单位持有的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获得全部所有权;还可在不改变科技成果所有权属性前提下,将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
从试点单位看,改革有效提升科技成果产出与转化的活跃度。南京大学概念验证中心副主任吕春梅介绍,南京大学早在2018年即开始探索向创建新型研发机构的在校科研人员赋予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2020年成为赋权改革国家试点后,在全校持续开展赋予长期使用权和赋予所有权工作。截至去年底,该校共赋予40个科研团队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助力40家初创企业成长,转化学校科技成果199项。
新近公布的实施方案,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范围从18家试点扩大到全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也鼓励中央驻苏高校院所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实施方案,开展赋权改革。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等部门凝练梳理了6种赋权路径,包括“赋予部分所有权+技术转让+约定收益”“赋予部分所有权+预收定金+里程碑收益”“赋予全部所有权+拨投结合+权益实现”“赋予长期使用权+一次性许可+现金收益”“赋予长期使用权+免费许可+约定收益”“赋予长期使用权+作价入股+约定收益”等。省科技厅体改处负责人介绍,这些路径厘清了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院所、成果完成人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有利于形成促进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特别是,“拨投结合”、长期使用权可作价入股等赋权中的具体做法,是具有江苏特色、拓宽转化渠道的创新探索。
一系列具体措施,将在后续改革进程中共同发力。
首先,扩大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自主权。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高校院所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扩大自主权的初衷,是让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员的收入与实际贡献相匹配,让科研人员“名利双收”。
其次,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所谓单列管理,即对职务科技成果建立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各省属高校院所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处置收入全部留归省属高校院所。这一制度,为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松绑”,为科技成果转化打通了一条“专用通道”。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所形成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整体考核,不再单独对个案实施考核。如此规定,符合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较低的客观情况,为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减压。
此外,江苏全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推行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改革,建立职务科技成果高效运营和合规交易保障机制。尽职免责机制,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行为”与“明令禁止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为科研人员、管理人员营造良好环境,免除后顾之忧。“先使用后付费”则鼓励和引导高校院所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为转化降门槛、提效能。为保障职务科技成果高效运营和合规交易,江苏要求高校院所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职能,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经费保障,也鼓励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为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提供服务,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转化价值评估、转化路径设计等服务。
江苏正以更大力度,让科技成果加速从“书架”走向“货架”。(徐冠英)
来源:新华日报·交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