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末,渔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已公开征求意见, 1月23日为征求意见最后一天。
渔业与公众日常生活有着紧密关联,比如,渔获物的管理,直接关系到消费者餐桌上的海鲜食品安全问题,同时也关联到非法捕捞的防治问题。后者破坏海洋生态,影响海洋生物多样性,最终也将影响人类社会。
草案也关注到渔获物的管理问题,提出鼓励实行“渔获物可追溯管理”,也就是记录渔获物从捕捞到销售等全过程信息,确保供应链上各个环节相关信息做到可追溯,防治非法捕捞以及非法渔获物流入市场。
但有业界人士认为,“鼓励”这一表述在实践中的执行效力不足,建议将“渔获物可追溯管理”作为刚性制度写入草案。
2024年9月5日,在荣成市成山镇一处渔港,渔民分拣渔获。开海后满载渔获归来的渔船陆续归港停靠,渔民们忙着分拣装运各类渔获,销往各地海鲜市场。 新华社发
渔获物追溯制度可保障食品安全
渔获物追溯制度是指通过记录渔获物从捕捞、加工、运输到销售的全过程,包括捕捞船只、捕捞时间、地点、渔获物品种和数量等信息,确保每一批渔获物都能追溯到源头。
这一制度能有效保障食品安全,防止过度捕捞、滥捕及非法捕捞,增加行业透明度,有助于打击非法交易。目前,欧美、日本、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已实施该制度。
中国暂未推行渔获物追溯制度。不过2019年,农村农业部密集出台与渔获物管理有关的政策。
2019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提出多项举措监管渔获物,如以渔港为抓手,通过“港长制”,监管检查进出港渔船和上岸渔获物,推行渔获物可追溯绿色标签管理,发挥定点渔港在渔获物可追溯管理中的关口作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严控非法捕捞水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同年4月20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申报工作的通知》,对进港报告内容要求包含渔获物的品种和数量等信息;
同年7月3日,农业农村部答复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相关建议时称,明确将加大渔港建设投入,建设渔获物可追溯体系;将争取尽早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渔港振兴的意见》。但截至目前,上述文件暂未出台。
2019年的渔业法修订草案迈出更大一步,将上述制度作为硬性制度纳入草案,新增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大中型渔业船舶渔获物实行定港上岸和可追溯制度”。不过2019年草案尚未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批准,没有成为正式法律。
据介绍,此次修订的渔业法草案在2019年草案基础上作进一步修改,也提到 “渔获物可追溯管理”制度,但从2019年的硬性要求变为“鼓励”这一表述,第五十四条显示,“国家鼓励实行渔业船舶在指定港口靠泊卸载渔获物和渔获物可追溯管理”。
绿色和平海洋项目主任黄珊认为,"鼓励"这一表述力度不够,建议参照2019年渔业法意见征求稿中的相关内容,将其改为强制性规定,在已有的工作成果基础上,添加具体管控措施,打击非法捕捞,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黄珊介绍,目前,一些地方正在推行渔获物可追溯管理,并引入数字化技术,例如,浙江台州市和玉环市尝试通过 “渔港通”app,记录渔民捕捞信息,生成的二维码将成为渔获物合法性标志。
2024年12月17日,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洛舍镇东衡村,村民忙着捕获、分类、装运鲜鱼,一派丰收的繁忙景象。当地进入冬季捕鱼季,养殖户抓紧捕捞供应节日市场,丰富百姓餐桌。 新华社发
启用渔具准用目录,防治非法捕捞
据了解,现行渔业法自1986年实施,经历2000年、2004年、2009年和2013年多次修订,已在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发展和保障生产者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随着渔业发展形势的变化,渔业法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需求的问题,亟需修订完善。
本次渔业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是,渔具管理由原来的“禁用目录”改为“准用目录”。草案规定,禁止制造、销售或使用未列入“准用目录”的渔具。这一举措严格限制渔具的使用,有助于防止非法捕捞和过度捕捞。
目前常见的禁用渔具,包括破坏海床结构的拖网渔具,这种渔具通常由一艘渔船和一条大网组成,尤其是底拖网,能破坏海床生态结构,摧毁珊瑚礁、海草床等重要栖息地,也可能误捕大量非目标物种,包括幼鱼和濒危物种,破坏生态平衡,严重影响海洋资源可持续性。
1986年制定的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禁用渔具。2003年,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就规定了渔具的最小网目尺寸。为适应新型渔具的不断更新,2009年农业部编制《全国海洋捕捞渔具目录》,将渔具分为准用、禁用和过渡三类。
2013年,农业部正式发布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将渔具分为准用与过度两大类,并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中列举禁用渔具种类。
时隔十余年,渔业法再次迎来修订,并将禁用渔具制度被改为准用目录制度,即明确哪些渔具是允许使用的,其他未列入目录的渔具不得使用。
绿色和平海洋项目经理周薇认为,这种“正面清单”管理模式,比原来的“负面清单”更加有效,不仅便于执法监管,也有助渔民清楚知晓可用渔具,能够促进渔具使用规范化,防止非法捕捞。
由于渔具种类繁多且更新迅速,全国渔业执法力量无法与之配套,现行执法存在一定困难。例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在2023年工作总结中表示,部分基层渔业执法队伍人员编制不足、人员流动性大、执法工作难以做到专业细致。
因此,黄珊认为,使用准用制度可以简化执法工作,提升管理效率。同时,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政府正在推动数字化执法,建立渔政数据库,帮助执法人员更好履行职责。
在德清县洛舍镇东衡村,村民搬运冬捕的鱼。 新华社发
明确涉渔“三无”船舶定义,规定违法行为处罚措施
渔业法草案的另一大亮点是,明确涉渔“三无”船舶的定义,并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所谓涉渔“三无”船舶,是指没有船名船号、渔业船舶证书、船籍港的船只。草案规定,这类船舶禁止从事捕捞活动,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最高可处以船舶价值两倍的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史耀斌指出,虽然中国在治理“三无”船舶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涉及渔民的生计问题,不能仅仅通过禁令解决,应该采取综合措施,并考虑到渔民的就业和生活保障。
因此,建议增加过渡期管理,对涉及渔民生计、符合安全条件的非经营性自用“三无”船舶,实行过渡期管理,并鼓励船员转行或转产,明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此前,已有地方出台相关过渡期规定。如海南2023年底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家庭自用船舶申请备案,并享受过渡期管理。
此外,针对草案中的处罚措施,一些人士建议应明确罚款下限,以避免处罚不公,确保违法成本足够高,从而有效遏制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院长方向指出,草案第六十五条到六十七条等一些条款未设置行政处罚的罚款下限,容易导致行政执法出现“重拿轻放”情况,达不到惩戒、威慑违法行为的应有效果。
采写:南都记者郭若梅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