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特赦制度源于英国,
早在10世纪中叶,赦免制度开始在英国发端。
18世纪美国国父们 设计了这项制度。
美国现行特赦制度同美国整个国家机制的设置是相同的,即采取二元性体制:联邦政府与各州均有独立的特赦法规。 联邦政府的特赦权由总统统一行使。 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总统“除了弹劾案件外,对美国联邦犯罪有权执行延期和赦免”。
历史上,许多总统都曾行使过这一权力,例如亚伯拉罕·林肯在南北战争期间赦免了成千上万的士兵,以及杰拉尔德·福特赦免了前总统理查德·尼克松,以期结束水门事件带来的政治动荡。
近几届美国总统在行使特赦权时,也借机赦免了自己的亲人。
克林顿赦免了自己的亲弟弟,小布什就是堂弟,川普就是岳父,拜登就是儿子。
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纠正司法不公、弥合政治裂痕提供弹性空间,但其引发的"践踏法治"争议始终存在。
支持者认为,特赦权是分权制衡的体现。司法系统并非完美,特赦可作为纠偏工具,例如卡特赦免越战逃兵役者,以平息社会矛盾;福特特赦尼克松,旨在结束"水门事件"的政治动荡。此类案例显示,特赦权在特定历史节点发挥了稳定作用。
然而,批评者指出,特赦权若被滥用,将严重削弱法治根基。总统可凭个人意志赦免亲密盟友甚至自身亲信(如特朗普任内赦免多名幕僚),实质是"选择性豁免",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更危险的是,特赦可能成为权力者逃避追责的"后门",动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法治的核心在于限制权力,而特赦权本质是超越司法的行政特权。其是否践踏法治,取决于权力行使的边界。若特赦服务于公共利益且受舆论监督,可视为法治的补充;若沦为私器,则构成对法治的嘲讽。制度设计的矛盾性正在于此:它既是法治的"安全阀",也可能成为"破坏阀"。最终,这一权力是否正当,仍需回归到民主制衡与政治伦理的拷问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