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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要求,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每月2130元;

二类区:每月1980元;

三类区:每月189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每小时22.4元;

二类区:每小时20.8元;

三类区:每小时19.8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严格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按职责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2月1日起执行。2022年印发的《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 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杜 雍 ▏责编:陈武帅 ▏编审:何 欢

终审:叶启伟 ▏监制:马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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