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欣与被告张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6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审理,于2022年11月30日判决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2020年9月1日,李欣与张伟共同决定贷款购买一辆宝马牌小型轿车(以下简称“争议车辆”),鉴于当时二人均未获得北京地区的小客车燃油车指标,故将车辆登记在了张伟的父亲张先生名下,车牌号为京BXXX88。
自购车之日起至离婚之时,争议车辆始终由李欣与张伟共同使用,所有与购车及使用车辆相关的费用,包括首付、贷款以及日常开销,均由二人共同承担。然而,离婚后,该车辆被张伟单独占有并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该争议车辆在夫妻离婚时并未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欣认为该车辆购置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为明确车辆的实际归属并分割所有权份额,李欣特委托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要求张伟支付相应车辆折价款的诉求。
针对原告的指控,被告张伟提出抗辩,声称购车款中有超过6万元是由其父张先生通过其母的银行卡支付,且其母还直接向4S店支付了一部分现金作为购车首付款。张伟进一步指出,自2020年9月办理贷款后,虽然初期贷款由他与李欣共同偿还,但离婚后李欣便停止了还款。张伟坚称争议车辆实际上属于其父张先生所有,首付及后续贷款亦是由其父偿还。此外,张伟还提到李欣曾表示,鉴于其父张先生辛勤付出,购买此车并承担贷款相当于是对其父的馈赠。
张先生亦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坚称争议车辆完全归自己所有,李欣无权要求分割。张先生表示,车辆的首付款是由他支付的,且儿子与李欣离婚后,剩余的贷款也是由他继续偿还。目前,该车辆已于2023年3月售出,所得款项为23万元,车辆指标仍保留在自己名下。
恒略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指出,李欣于2020年9月1日支付了购车首付款42,000元,并从2020年10月1日开始,每月向张伟转账4,500元用于偿还购车贷款,共计转账24次,总额达到108,000元。自购车至离婚期间,争议车辆一直由李欣与张伟共同使用,且所有与车辆相关的费用均由二人承担,这充分证明了争议车辆实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欣有权要求分割。为此,李欣提交了包括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个人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车辆保险单、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等一系列证据材料。
律师强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欣从未明确表示或与张先生约定所还贷款为赠与性质,且争议车辆购买后一直由李欣与张伟实际使用,这完全符合“借名购车”的法律特征。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争议车辆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法院查明的事实,购车款项部分来源于张先生原有车辆的置换所得,部分通过张先生妻子的银行账户支付。同时,考虑到李欣在离婚诉讼中的相关陈述,以及车辆最终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且离婚后李欣停止偿还贷款的情况,法院认为争议车辆应视为家庭共同财产。
对于张伟及张先生主张争议车辆完全属于张先生所有,且相关出资视为李欣与张伟对张先生的赠与的说法,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且李欣明确否认,故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李欣与张伟已离婚,且张先生、张伟承认争议车辆已被出售,李欣要求分割部分车辆折价款的诉求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法院酌情判决张先生、张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李欣支付车辆折价款共计六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