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莲下镇槐东村村民杜女士称,本人户口位于槐东村,也符合领取口粮金条件。但是,槐东村工作人员称槐东村村规民约规定,杜女士和丈夫离婚,无法享受村集体利益分配。
无独有偶,红星新闻报道,1月21日,广东汕头金平区30岁徐女士向红星新闻反映,她因为未婚生育被当地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南墩经联社,取消了成员资格和分红福利。据徐女士描述,经联社将集体土地和厂房对外流转出租,2024年她每月分得400元分红,年终分红13400元。2025年,月分红涨至800元。前两天发1月份分红时,经联社工作人员告诉徐女士父亲,徐女士未婚生育被认定为“出嫁女”,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取消了她成员身份和福利。
当地妇女权益保护法规规定,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徐女士认为,经联社取消其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街道办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徐女士已将该事件投诉至信访部门,信访部门目前正在调查。
这一事件曝光后,迅速在网络上发酵,引起公众对女性权益保护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不得不说,集体经济分红这块肥肉,多少年来一直都是彰显男尊女卑的战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户籍是否在这个村,二是以村里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一般情况下,成员资格的丧失应该以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前提,不能仅因为未婚生育、离婚就剥夺成员资格。
所以,村里的事也不能随意乱来,还得依法依规来办,村规民约从来都不是法外之规,不能超越法律而肆意妄为。未婚生育=出嫁女?离婚女同样不看户口,直接被取消了集体分红。徐女士根本没嫁,被用荒唐的理由赶出集体分红;杜女士离婚后,户籍没变,同样被取消集体分红,够讽刺的。
一些经联社领导心里有本歪经:男丁=村里人,女的早晚要“泼出去”,反正在他们心里,集体分红别想着跟男的一样,这种小算盘背后,藏着的就是对女性的排挤和对法律的“排挤”。
其实,“村规民约”也不是尚方宝剑,什么时候能骑到法律头上了?说实话,这种事不仅违法,还特让人来气,未婚生育本来就是个人自由,离婚同样是人家的自由和权利,户口还没任何变动。凭啥靠着“有损风俗”来搞道德绑架呢?
感觉这类现象并非个别,尤其是在一些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地方,村规民约时常出现与法律相悖的“土政策”,以陈旧观念对女性权益进行限制。所以大家碰到类似事就学徐女士、杜女士,把事情公开,透明摆在台面上,一个人站出来,是争取个人利益;一群人站出来,才能真正把那些“歪规定”踹进历史垃圾堆。
从法律上来说,经联社单方面的决议于法无据。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另一方面,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涉农法规中,明确了女性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平等地位,不分婚姻生育状况,都应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这场传统观念与法律正面交锋,其结果不仅关系到徐女士、杜女士个人的切身利益,更关乎整个社会对女性权益保障的落实。希望有关部门尽快调查得到妥善的处理,同时也希望这一事件能够引起社会对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保护的关注和反思,让法律之光驱散传统观念的阴霾,让公平正义普照每一寸乡土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