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末,北京市某区的孔先生从当地水务所租赁了一片土地建设厂房,并约定后期如遇拆迁,扩建的地面建筑物补偿款均归孔先生所有。此后,孔先生便一直在该地经营生活。2007年,张先生也在此处增盖了相同的建筑用于河道维护人员居住。直到2015年,由地方政府主导的“景观工程”项目开始建设,孔、张两人的房屋被划归为征收范围,随后政府将孔、张二人腾退。后因项目需要对征收资产进行评估,政府便暂停了拆迁工作。
而直至2023年8月,当地政府却在没有提前通知、提前协商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将孔、张两人的房屋划归为违建并进行了强制拆除。政府以拆违促拆迁的心思昭然若揭,凭空蒙受损失的孔、张两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当即决定采取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在多方考证后,决定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范志强律师代理维权。接受委托后,范志强律师先行对各方搜集到的证据深入分析,并前往案涉地进行实地考察。范志强律师认为,当地政府在未进行任何提前通知、商定征迁补偿的情况下,就采取了强拆措施系明确的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发生在征迁未完成的情况下,有理由认定本案中政府的动机是以拆违促拆迁。范律师结合委托人的实际情况,经过沙盘模拟后给出了几种维权方案,经协商后,两位委托人决定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确认当地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在庭审过程中,范志强律师指出政府强制拆除张、孔二人房屋没有任何依据,涉程序违法,且时至今日二人尚未收到任何补偿款,严重侵犯了二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范律师提出的问题,政府认为其强制拆除行为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案涉建筑于2023年7月20日已经被当地自然资源规划局认定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政府依照《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已于8月1日对房屋所有权人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二原告未自行拆除才组织了本次强拆行动,故本次强制拆除合理合法,且程序合法。虽然政府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及文书材料,但经过范志强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临场检阅,凭借着丰富的类案处理经验,当即发现了其证据的问题所在针对被告政府提交的证据,范志强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质疑:
1.张、孔二人未收到政府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政府提交的证据中《限期拆除决定书》上的签字与二人无关。且根据被告政府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其采用的留置送达的形式,不符合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
2.关于被告政府与水务部门的沟通交流信息中,没有水务部门的签字,只有被告政府工作人员的签字,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3.被告政府引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款进行强制拆除行为,案涉建筑建成于2008年以前,且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前建设,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案涉房屋不应适用该法条进行处置。除此之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房屋手续不全房屋,应当予以补办手续,不能轻易认定为违建。
综上,范志强律师再一次申明原告张、孔二人的诉求,希望院方确认被告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综上,范志强律师再一次申明原告张、孔二人的诉求,希望院方确认被告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