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酒后驾驶是绝对的大忌
酒后驾车好似踏入雷区
一步错步步错
一旦触发
后果不堪设想
01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不仅丢工作还要被处罚!
2025年1月08日,上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辖区G210线公正乡信良服务区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当晚22时许,执勤民警在对一辆桂P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查时,闻到驾驶人宋某身上散发的酒气,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宋某进行呼气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5mg/100mL,驾驶人宋某涉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据宋某交待,其当天中午喝了点米酒,期间经过数小时的休息,直到晚上22时许,宋某自认为酒劲已过,便驾车上路行驶。然而,正是这种侥幸心理让他付出代价,最后,民警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的处罚。
心存侥幸醉驾,不仅受伤,还要负责任!
02
2025年01月14日14时许,熊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上思县民政路更生路交叉路口时,遇黎某驾驶桂A号牌小型客车,两车发生碰撞。接警后,上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值班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只见熊某躺在地上,身上散发着浓郁酒气,民警随即对熊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8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经调查,由于黎某驾车行经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来车先行,熊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路口,致使小型客车与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熊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负同等责任;熊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醉酒驾驶的规定,负同等责任。
03
警惕“隔夜酒”,睡醒不等于酒醒!
2024年12月19日10时许,上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上思县平福乡平福圩路段开展交通违法整治行动,民警在对一辆小型轿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梁某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3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询问得知,梁某于12月18日晚在家中用餐时喝了几瓶啤酒,一直喝到23时许才去休息。次日10时许,梁某自认为已到第二天,体内酒精已挥发,并且自己睡醒后吃了早餐又喝了水,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体内酒精并未代谢完毕,便驾车出行。经进一步核查发现,梁某曾于2023年12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此次梁某酒驾,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梁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及罚款的处罚。
男子二次“无证+酒驾”,驾驶逾期未检验车辆被查获!
04
1月10日14时50分左右,防城交警大队在防东路和防北路交叉路口开展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时,一名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男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往执勤点驶来,在靠近执勤点时车速愈来愈慢,最后竟将车辆停靠在护栏旁,企图利用护栏遮挡自己及车辆。察觉到男子举止异常,执勤人员立即上前对男子进行询问,并现场对男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进一步核实发现,张某于2023年1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处,现在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构成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执勤人员还发现张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张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执勤人员对张某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张某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的处罚。
酒后驾驶
危害大,隐患多
所付出的成本代价也极大
酒醉驾的危害及处罚
危害:
酒后驾车,因酒精的麻痹作用,驾驶人行动笨拙,反应迟钝,注意力分散,判断能力降低,不能很好地操控车辆,同时,酒后易犯困、疲劳,此时驾车极易造成交通事故。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记十二分,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防城港公安交警提醒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自觉抵制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
切勿心存侥幸
我们将持续加大
对无证、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希望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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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施娜英、黄晓丹
编辑|林佳莉
校对|胡振纯
责编|罗 雯
审核|陈 宁
终审|黄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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