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做好2025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 <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 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109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25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5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月20日

附件:

2025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 <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 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1091号)要求,细化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任务,夯实全省强制免疫基础,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和新城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炭疽在历史上发生过的区域开展预防性免疫,保证雨季疫情高发期到来前形成有效保护。

二、病种和范围

(一)国家强制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省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全省种畜以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确需免疫的,养殖场(户)应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免疫。开展非免疫净化场、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的场群和地区,可不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

(二)省级强制免疫病种

猪瘟:对全省所有猪进行猪瘟免疫。

新城疫:对全省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鸡、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新城疫免疫的出口鸡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三)其他免疫病种

炭疽:对全省炭疽老疫区的易感动物实施免疫。

三、使用疫苗种类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炭疽疫苗参考目录见附件。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技术方案

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炭疽免疫工作要在汛期前完成。

(二)稳步推进“先打后补”

根据农业农村部和我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部署,力争于2025年年底前,实现符合条件、自行申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全覆盖,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确保免疫密度。对半农半牧区、山区及其他养殖分散、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暂不具备“先打后补”条件的地区,国家强制免疫病种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省级强制免疫病种继续实行市级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布鲁氏菌病免疫奶牛场其免疫的布鲁氏菌病疫苗不在“先打后补”范围。各地要大力推进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先打后补”。支持引导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三)做好疫苗使用管理

各地要规范疫苗调拨,严格执行专人专账管理。对中标企业疫苗产品使用过程进行质量跟踪,完善疫苗冷链体系,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疫苗质量。

(四)组织开展培训指导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指南,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市要组织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严格规范免疫操作,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等相关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政策和技术宣传,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和防疫水平。

(五)完善养殖免疫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切实做到免疫底数清楚,及时补免。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六)落实信息报告制度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月报告疫苗采购及免疫情况。在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落实免疫进度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期,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汇总、统计免疫信息,逐级按时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开展免疫效果评估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山西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相关要求,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确保免疫效果。县级对补助10万元以上场户抽检要全覆盖,对低于10万元的场户抽检要做到2年内全覆盖。省、市对规模养殖场户免疫效果进行抽检,省级组织开展两次定期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任务分工

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及时掌握免疫工作进展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猪瘟和新城疫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工作,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规范疫苗采购

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疫苗采购制度,切实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有效防范廉政风险。疫苗采购应以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禁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串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和超出使用范围宣传等行为,一经发现,将相关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动物被扑杀造成的损失及处理费用。对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附件: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参考目录

附件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参考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2.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3.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4.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5.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1.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2.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四、布鲁氏菌病

1.布鲁氏菌病活疫苗(S2株)(布氏菌病活疫苗(S2株));

2.布鲁氏菌病活疫苗(A19株)(布氏菌病活疫苗(A19株));

3.布氏菌病活疫苗(M5株);

4.布氏菌病活疫苗(M5-90株);

5.布氏菌病活疫苗(A19-ΔVirB12株);

6.布鲁氏菌病活疫苗(BA0711株);

7.布鲁氏菌病活疫苗(Rev.1株);

8.布鲁氏菌基因缺失活疫苗(M5-90Δ26株)。

五、猪瘟

1.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

2.猪瘟活疫苗(细胞源)(政府采购专用猪瘟活疫苗(细胞源))

3.猪瘟耐热保护剂活疫苗(细胞源)

4.猪瘟活疫苗(兔源)

5.猪瘟耐热保护剂活疫苗(兔源)

6.政府采购专用猪瘟活疫苗(脾淋源)

7.猪瘟活疫苗(C株,悬浮培养)

8.猪瘟活疫苗(C株,PK/WRL传代细胞源)

9.猪瘟病毒E2蛋白重组杆状病毒灭活疫苗(Rb-03株)

10.猪瘟病毒E2蛋白重组杆状病毒灭活疫苗(WH-09株)

11.猪瘟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293T-E2)

六、新城疫

1.鸡新城疫活疫苗(La Sota株);

2.鸡新城疫活疫苗(Clone30株);

3.鸡新城疫活疫苗(CS2株);

4.鸡新城疫活疫苗(HB1株);

5.鸡新城疫活疫苗(N79株);

6.鸡新城疫活疫苗(F株)。

七、炭疽

1.II号炭疽芽孢疫苗;

2.无荚膜炭疽芽孢疫苗。

解读:2025年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如何辨别真假兽药请下载 “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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