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2期目录
特别策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回顾与展望
完善经济立法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新中国经济立法主要成就和思考
——庄晓泳
专题研究:交叉执行的理论基础及实践路径
论交叉执行的内涵、特征及涉及的基本关系
——黄文俊
“交叉执行”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陈杭平
交叉执行的解释论
——刘颖
论交叉执行的实践探索与发展路径——以深化执行权监督机制为视角
——刘海东
法学论坛
论违约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63条的体系化适用为中心展开
——蒋家棣
离婚协议法律适用衔接研究
——王雷
法官说法
执行异议之诉类型化处理研究——以推动“名实相符”为目标
——万挺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纠纷疑难问题研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
特别策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回顾与展望
完善经济立法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中国经济立法主要成就和思考
——庄晓泳
作者简介
庄晓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
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经济领域先后制定了一百多部法律,并与时俱进修改完善,内容涵盖财税、金融、外资外贸、竞争、知识产权、市场主体、“三农”、资源生态、重点行业等方面,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做好经济立法工作,一要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二要充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三要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应有的法治力量。
关键词
经济立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治保障 改革和法治
专题研究:交叉执行的理论基础及实践路径
论交叉执行的内涵、特征及涉及的基本关系
——黄文俊
作者简介
黄文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摘要
交叉执行是执行领域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是党的二十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新一届党组与时俱进推进执行工作的制度创新举措,并已发展成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决定的标志性措施之一,凸显坚定的政治立场、突出鲜明的人民底色、契合深刻的执行规律、彰显务实的尽责履职、发挥突出的专业优势、体现显著的创新思维、具有鲜活的实践特色。全面推进交叉执行,应处理好依职权执行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关系、交叉执行案件数据真实性与考核科学性的关系、交叉执行成本与收益的关系、追责与激励的关系、加大宣传力度与舆情风险防控的关系、交叉执行案件数量与执行力量配备的关系。交叉执行还存在认识不高、规范不足、衔接失序、管理落后等问题,做实交叉执行,需要更新理念,切实加强对交叉执行的统筹指导;统筹谋划,加强交叉执行组织领导;精挑细选,最大限度激发交叉执行效能;分类施策,重点适用指令、提级等方式;加强协作,确保交叉执行衔接有序;数字赋能,加强交叉执行信息化建设;奖惩分明,健全交叉执行监督考核机制。
关键词
交叉执行 切实解决执行难 执行现代化 中国执行模式
“交叉执行”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陈杭平
作者简介
陈杭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交叉执行不仅将既有的执行监督机制“化零为整”,而且在前端调整执行管辖,在后端衔接终结执行,从而呈现制度的体系性、创新性。交叉执行通过使执行案件在法院内部、不同法院之间“流动”起来,改变围绕执行案件的权力、关系、资源微观格局,集中一定区域内的执行力量和资源,提升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为了规范交叉执行的适用,应当在必要性、便利性、规范性三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无益交叉禁止、院外交叉补充、执行监督与程序保障平衡、终结执行有限等四项具体原则,既充分释放其制度机能,又防止其沦为法院转移矛盾和转嫁负担的工具。
关键词
交叉执行 执行管辖 执行监督 终结执行 审执分离
交叉执行的解释论
——刘颖
作者简介
刘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系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交叉执行重点问题研究”(项目编号:GFZDKT2024B20-3)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交叉执行是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既有规范的基础上扬弃执行实践经验的制度创新,其兼具执行监督与程序性执行救济的性质,目的在于通过调整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来纠正消极执行。交叉执行的适用对象已由以往“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案件即执行积案,拓展到执行积案、难案和繁案;具体方式也在以往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的基础上增加了集中执行和协同执行。交叉执行的启动分为法院依职权决定、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等不同路径。不管采用哪种启动路径,法院都应当组成合议庭采用非讼程序在立案受理3个月内完成审查。法院在审查后决定采取交叉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或决定;决定不采取交叉执行的,应当作出驳回通知书。当事人不得对法院的决定提出不服。在经过两次指令执行或者集中执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无法执行到位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关键词
交叉执行 执行监督 消极执行 解释论
论交叉执行的实践探索与发展路径——以深化执行权监督机制为视角
——刘海东
作者简介
刘海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摘要
交叉执行作为根植于中国实践的“本土”产物,是中国特色现代执行制度的重要成果。通过督促、指令、提级、集中、协同执行等多种方式,对存在拖延执行、消极执行、不当干预或者疑难复杂案件,以执行命令的形式,协调不同层级、不同地域法院的执行力量,形成有别于一般执行管辖的特殊规则,实现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交叉执行有利于缓和当事人与执行机构之间的紧张关系,既是对现有执行规则的贯彻和继承,也是对深化执行监督机制的改革探索。在适用程序上要规范“入口关”、注重“实用关”、严把“出口关”;在运行规则上,建立依申请为主、依职权为辅的审查模式,确立交叉执行的原则体系和构建路径。
关键词
交叉执行 执行管辖 执行监督 审查模式 执行改革
法学论坛
论违约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63条的体系化适用为中心展开
——蒋家棣
作者简介
蒋家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副处长、一级调研员。
摘要
计算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时,可以遵循可得利益损失加其他损失的思路。其中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常见方法包括交易利润法、替代交易法、市场价格法。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还针对长期性合同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作出安排。在可得利益损失无法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时,还可以参考违约获利等因素予以确定。典型的其他损失如非违约方为实施替代交易额外支出的缔约成本等。完整的违约损失赔偿计算规则体系还应当包括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相关规则,对此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规则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在确定最终的损失赔偿数额时,还需要运用可预见性规则、减损规则与有过失规则等,对按照前述方法计算的数额进行限制与调整。
关键词
可得利益损失 其他损失 可预见性规则 违约损失赔偿数额
离婚协议法律适用衔接研究
——王雷
作者简介
王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家庭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项目编号:24XNQZ02)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离婚协议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律约束力原则。依法成立的离婚协议受法律保护,其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谋虚假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补充适用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要区分离婚协议基于意思表示瑕疵的可撤销与债权保全的可撤销。单方意思表示瑕疵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成为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规则、情事变更规则、违约金调整规则可被参照适用到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约定。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约定同样可以参照适用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规则。离婚协议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条款不具有无偿性特点,不能参照适用赠与合同规则。因离婚协议等夫妻身份关系协议,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该协议生效时在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未经法定公示方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键词
离婚协议 适用衔接 假离婚 债权人撤销权 参照适用
法官说法
执行异议之诉类型化处理研究——以推动“名实相符”为目标
——万挺
作者简介
万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
摘要
案外人对“名实不符”自身原因是执行异议事由能否成立的关键问题,以此为视角展开执行异议之诉类型化处理研究,有助于推动权利公示。据此,可以区分三种类型分别确定处理原则:非因自身原因形成“名实不符”,综合考量生存权保障、社会背景和社会效果等因素与执行债权的性质比对权衡作出处理。已经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手段,可以视为符合了权利转移(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或已不属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执行标的的财产责任已经消灭。第三种,案外人自身原因造成“名实不符”,考虑到隐名的原因复杂,具体情形不一,实践中按照可归责程度区别处理,同时,在排除执行和准许执行的二元刚性处理之外,还可以考虑区分财产溢价和残值、隐性权利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等处理方式。
关键词
执行异议之诉 自身原因 名实不符 权利公示 利益衡量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纠纷疑难问题研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
作者简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成员:秦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法学博士;肖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王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叶汉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法官;尚彦卿,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法庭法官,法学博士;范志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法庭法官。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为虚假陈述责任认定设计了更为精细的规则。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则,以更好适应证券市场与审判工作的发展,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在虚假陈述内容重大性的认定上,司法裁判规则应当与证券监管政策相向而行,根据虚假陈述行为性质合理把握裁量尺度,在价格影响的认定上与损失因果关系的逻辑保持一致,以实现保护中小投资者、完善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制度目标。对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应充分尊重债券市场的特殊性,合理分配市场主体风险与利益。对交易与损失因果关系进行审查时,应当考察重大事件与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时间与影响程度,参考专业测算机构的合理意见,实现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之间的有机衔接。
关键词
虚假陈述重大性 债券 交易因果关系 损失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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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适用微信公众号
编辑:平钰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