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老年人在退休后
仍有精力和意愿
再次踏入职场,发挥余热
然而,
与普通劳动者相比,
超过退休年龄重新就业,
“银发族”在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等权益方面,
是否存在差别?
近日,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银发族”再就业产生纠纷的案件。
廖某是退休教师,退休后到某中学处应聘。廖某向某中学递交了证件和资料,经该中学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按流程应试,试讲通过,经学校董事会研究决定聘任为初中部数学老师,约定工资为7-8千元。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
2024年1月,廖某填写了《教职工登记表》,该表登记廖某现任本校工作岗位为初中数学。廖某向该中学缴纳1000元物管费并收到加盖该中学收费专用章的收据。开学前一天,因原任课老师未离职,廖某被某中学临时通知不再聘用,并要求到学校退回有关证件和押金。廖某要求学校赔偿一个学期的损失。
该中学将合同撕毁,否认与廖某签订了《劳务合同》,认为双方之间无事实劳务关系,学校未对廖某造成损失,不愿意赔偿,廖某遂诉至法院。
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廖某退休后在某中学处应聘,双方已达成2023年下学期聘任廖某到某中学初中部教数学科目的合意,且廖某已开始办理任教前的相关手续,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约履行。
被告某中学以原任教师未离职为由,提前解除与廖某之间的聘任合同,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存在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额外支付廖某一个月工资。综上,法院酌定被告某中学向廖某赔偿7000元。某中学不服判决向中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老年人力资源是不可忽视的社会财富,他们具有独特的优势。然而老年人就业并非易事,除了用人单位顾虑老年人容易发生意外,老年就业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也多产生纠纷。
本案是典型的劳务合同纠纷,该中学单方要求解除与廖某的劳务合同关系,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保障廖某的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就业权益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相互配合,通力合作。老年求职者也应做好相关的法律知识储备,拿到劳务合同后,认真查看双方关系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编辑: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