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滕人社监催字〔2025〕第1号

滕州市酒别重逢小酒馆店(经营者:葛居斌;住所:滕州市荆河街道平行南路杜曼村西街7巷28号营业房):

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本局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滕人社监催字〔2025〕第1号)。

经调查,你单位逾期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接受调查询问,经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你单位未依法改正,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在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依法公告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滕人社监罚字〔2024〕第9号),责令你单位

1、依法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12000元罚款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催告履行,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本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0日

法律支持丨刘彤 1586320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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