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集身边案例

回应群众关切

好心帮忙救人

却意外被起诉

自愿施救者是否该承担责任?

法院判了!


通川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客运车辆乘客车内猝死

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下面请看通川法院原创微动漫

《好意施救:让善意助人者“无后顾之忧”》

基本案情

某日,原告亲属张某在外工作后通过某平台购买车票乘坐司机聂某驾驶的客车返回达州。车内监控显示,上车后一段时间,张某出现病发状况,并伴有一定抽搐症状,随后疑似处于昏睡状态。期间,驾驶员聂某及车上乘客均未发现该情况。客车抵达目的地后,车上乘客轻拍张某发现无反应,司机聂某随即打电话给实际车主告知情况并查看乘客张某情况。车主之子彭某恰在车站附近,得知消息后来到车内察看张某有无心跳及呼吸,后多次按压其胸部直至客车到达达州市中心医院,聂、彭二人一起将张某抬下车送医救治,张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法院判决

张某上车时未告知驾驶员其身体状况有异,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聂某作为车辆驾驶员,对车上乘客负有法定救助义务,未及时采取合理救助措施而是电话联系待彭某到场后,才驾车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其行为存在一定过失,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结合救助时间及时性、救助措施合理性、救助对象可救助性、救助主体救助能力等元素,酌定其责任比例为10%。某运输集团系案涉客车所有权人,聂某为其聘用的驾驶员,职务行为对外造成损失应由该运输集团承担。彭某并非本案中张某的法定救助义务人,其行为系自愿主动实施救助,且无证据证明其救助行为产生了损害、与张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彭某的行为并无过错,对原告提出彭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既明确了承运人的救助责任,又对承运人的救助义务边界进行了界定,并判决无过错的自愿施救者不承担责任,在维护公序良俗的同时兼顾了公平正义,彰显了司法的刚性与柔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弘扬互帮互助、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和诚信、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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