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系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208室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由A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房产公司)开发,由B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B设计院)负责设计。

现张先生诉称2014年7月住进上述房屋后,孩子和老人经常生病,寻找原因发现其客厅窗子外被很高的楼门屋顶围墙围堵。张先生认为该房屋外围墙的设计和建设不符合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其通风和采光。故张先生将A房产公司及B设计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围墙超高部分并支付其由此所遭受的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鉴定意见对被告A房产公司加盖围墙对原告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即加盖行为只是干扰到室外自然通风,对房屋室内通风没有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的通视感和舒适感(向外眺望时的心理及视觉感受)并建议加高部分进行拆除,恢复至设计高度,而根据该鉴定意见,不能直接得出被告加盖围墙的行为影响到了原告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导致了案涉房屋的价值贬损的结论,故原告主张各项损失20余万元,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但A房产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自行变更设计图纸的行为,确实对原告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酌情认定A房产公司赔偿张先生3.5万元并对围墙加高的部分进行拆除,恢复至设计高度。至于B设计院是否担责,因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载明设计图纸是经过了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通过后而实施的,故该设计院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围墙发挥着防水及安全防护等作用,房地产开发商及具体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设计图纸执行,不得擅自进行调整或修改。否则,可能就会出现案例中发生的情形,不仅影响了广大住户的居住体验感,甚至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本报记者 李勇

责任编辑:安心 审核: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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