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无障碍设施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质量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塑造“博爱之都”的城市文明新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无障碍需求的人自主安全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的设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制定无障碍工程设施建设地方标准,为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管理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维护,统筹指导老旧小区改造中无障碍设施建设。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管养区域内环卫公厕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对损坏、非法占用道路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依法处罚。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不含公交等各类站点地面基础部分)的建设以及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无障碍设施配置,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

市绿化园林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公园、绿地、广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福利和特殊服务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组织实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市商务、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卫生健康、金融管理、通信管理、农业农村、国防动员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筑以及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和维护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统筹管理全区无障碍设施建设。按照财政事权和资金政策,负责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管理。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及其办公室等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残疾人联合会协助做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第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依法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对无障碍设施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履行主体责任。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开展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活动。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概预算。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同步验收。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同步进行无障碍设计。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时,应当对该工程项目包含的无障碍设施作出专项说明。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组织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理活动。

第三章  建设、改造和维护的总体原则

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

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引导标识系统。

第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无障碍设施体检。

第十条  对既有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按照部门职责制定分区、分期的无障碍改造计划并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同步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第十一条  对确实不具备无障碍改造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无障碍环境建设专家进行专项调研核查,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并实施管理,核查结果可以在施工图审查时予以参考。

第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履行以下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一)对损坏的无障碍设施和标识进行维修或者替换;

(二)对需改造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三)纠正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四)进行其他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公告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同时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四章  重点设施建设和改造

第十四条  对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轨道交通出入口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设施,优先设置和加装无障碍电梯。

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步行街等无障碍需求比较集中的区域和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盲道;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处应当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当与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的范围相适应。

城镇中心区、残疾人集中就业服务场所和集中就读学校周边人行横道的交通信号设施,应当优先安装易于辨识方向的智能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第十五条  新投入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和公共汽电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无障碍设施。推动交通枢纽、公共交通车站、客运码头在地面至站厅、换乘车站之间实现无障碍设施衔接。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应当配备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

既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和车站、公共汽电车和站台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进行无障碍改造,逐步符合无障碍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第十六条  新建广场、公园、绿地、景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出入口和无障碍通行流线。鼓励建设具有地方特色、满足视觉障碍者体验的植物园、文化广场和特色公园等。

第十七条  停车场(库)应当按照不少于总停车数1%的比例配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总停车数在100辆以下时应当至少配置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等场所的停车位应当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当临近无障碍通道,距离无障碍出入口和无障碍电梯路线短且通行方便,并设置显著停车标志和指向导引标志。

停车场管理者对于违规占用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应当予以劝阻;对拒不驶离或者强行停车、扰乱停车场公共秩序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的需求,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残疾人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和服务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  对有需求、具备改造条件且申请无障碍改造的低保和低保边缘残疾人、老年人家庭,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给予免费改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住区管理服务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并配合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条  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邀请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及其办公室等,参加意见征询和体验试用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及其办公室等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无障碍环境建设专家、残疾人、老年人代表担任体验督导员,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体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鼓励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和管理人积极参与无障碍设计、设施、产品、服务的认证评价,认证评价结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相关评优评选时予以参考。

第二十三条  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来源 | 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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