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融媒1月21日讯(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郝露)近日,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王先生致电“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咨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在什么时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记者咨询市人社局了解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法行为。续签劳动合同的,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据了解,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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