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超律志
美国东部时间1月17日上午10点(北京时间1月17日23点),TikTok迎来了生死局!在“不卖就禁”法案即将生效(1月19日),众多TikTok难民(Refugee)如潮水般涌入小红书之际,美国最高法院对字节跳动旗下的TikTok作出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终审判决。美国最高法院维持TikTok禁令,即TikTok从法律上来说,将于1月19日在美国正式关闭(TikTok:拜登确保不执行禁令,否则19日关停)。
截至发稿,TikTok仍未在苹果和谷歌应用商店美国区重新上架。
TikTok恢复服务的弹窗
TikTok在1月19日一份官方声明中说,根据与服务提供商的协议,TikTok正在恢复服务。TikTok表示,将寻找让TikTok留在美国的长期解决方案。 而接近字节跳动方面的人士对外透露,字节目前并未与美国政府达成任何协议。
1月19日,美国新任总统特朗普在社交平台Truth Social发帖称,将在周一(1月20日)发布行政命令,延长禁令生效的期限,“以便达成协议保护我们的国家安全”。该命令还将确认,任何该行政命令发布前避免让TikTok停摆的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不卖就禁”法赋予美国总统一次延长TikTok出售期限的权力,延长时间不超过90天。但要求总统向国会证明:已寻找到执行合格剥离的方案;在执行此类合格剥离上取得重大进展;已制定执行此类合格剥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协议。
此次终审判决犹如一记重锤,敲定了TikTok在法律战场上对“不卖就禁”法案所发起的挑战的最终结局,意味着其历经波折的诉讼征程已然走到尽头,所有司法途径均已用尽,TikTok在这场关乎自身命运的司法博弈中,迎来了最终的判决时刻。
TikTok在美国最高法院败诉判决书翻译全文
自 1 月 19 日起,《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应用程序法案》将使美国公司为TikTok提供分发、维护或更新服务成为非法 ,除非该平台的美国运营与中国控制完全分离。上诉人是两个 TikTok 运营实体和一群美国 TikTok 用户。我们考虑该法案对上诉人的适用是否违反了第一修正案。
在这样做的过程中,我们意识到我们手头的案件涉及具有转型能力的新技术。这个充满挑战的新环境在我们这方面要求谨慎行事。正如弗兰克福特大法官 80 年前在考虑将既定的法律规则应用于飞机和广播所带来的“全新问题”时所建议的那样, 我们应当采取注意不要“给未来带来尴尬”。鉴于我们考虑的时间紧迫,这些警告在这些案件中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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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kTok 是一个社交媒体平台,允许用户创建、发布、观看、 分享和互动带有音频和文字的短视频。自 2017 年推出以来, 该平台在美国已积累了超过 1.7 亿用户,全球用户超过 10 亿 。这些用户是内容创作和观看的活跃群体。2023 年,美国TikTok 用户上传了超过 55 亿个视频,这些视频在全球范围内被观看了超过 13 万亿次。
打开TikTok应用会将用户带到“为你推荐”页面,这是一个依据用户兴趣定制的个性化内容提要。TikTok利用专有算法生成此提要,该算法根据用户在TikTok上的互动向其推荐视频。用户在TikTok上的每次互动—观看视频、关注账号、发表评论—能让推荐系统进一步定制个性化内容提要。
TikTok 用户的内容流也受到内容审核和过滤决策的影响.TikTok 使用自动化和人工流程来移除违反平台社区准则的内容。TikTok 还会推广或下调某些内容的排名,以推进其商业目标和其他目标。
TikTok在美由 TikTok 公司运营,一家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美国公司。TikTok Inc.的最终母公司是字节跳动有限公司,这是一家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私营公司。字节跳动有限公司拥有 TikTok 的专有算法,该算法在中国开发和维护。该公司还负责开发运行 TikTok 平台的部分源代码。字节跳动有限公司受中国法律领域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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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美国政府官员采取了多次行动,以解决关于中国和 TikTok 的关系引起的国家安全问题。
2020 年 8 月,特朗普总统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认为“由中 国公司开发和拥有的移动应用程序在美国不断传播,继续威胁美国的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和经济。”特朗普总统认为 TikTok 特别令人担忧,他指出该平台“自动捕获大量用户信息”,并且容易受到中国 政府的利益推动。同前。总统援引了《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 (IEEPA),50 U. S. C. 第 1701 条及以下各条,和《国家紧急法》,50 U. S. C. 第 1601 条及以下各条,禁止涉及字节跳动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某些“交易”,经商务部长确认。部长于 2020 年 9 月公布了禁止交易清单。
但联邦法院在它们生效之前发布了禁令,认为这些禁令超出了《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下行政部门的权力。参见 TikTok 公司诉特朗普案,507 F. Supp. 3d 92(哥伦比亚特区 2020 年);Marland 诉特朗普案,498 F. Supp. 3d 624(宾夕法尼亚州东区 2020 年)。在发布初步行政命令几天后,特朗普总统命令字节跳动有限公司剥离其在任何“用于促进或支持字节跳动公司在美国运营TikTok应用程序”的财产中的所有利益和权利,以及“从”美国TikTok用户那里“获得或衍生的任何数据”。
字节跳动有限公司和TikTok公司向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提起诉讼,质疑该命令的合宪性。2021 年 2 月,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将该案搁置,以便拜登政府审查此事,并使各方能够协商一项不要求剥离的补救措施,以解决政府的国家安全问题。参见TikTok公司诉外国投资委员会案,第 20– 1444 号(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2021 年 2 月 19 日)。
在 2021 年到 2022 年期间,字节跳动公司与行政部门的官员进行了谈判,以制定一项国家安全协议,解决这些担忧。然而,行政部门的官员最终决定,字节跳动公司提议的协议未能充分“降低对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风险”。谈判停滞不前,双方从未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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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背景下,国会颁布了《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应用程序法案》。该法案规定,任何实体不得在美国向“分发、维护或更新 ”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提供某些服务 。违反这一禁令的实体将受制于民事制裁和巨额金钱处罚。
法案提供了两种将应用程序指定为“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的手段。首先,本法明确指定由“字节跳动公司”或“ TikTok 平台”或其任何子公司或继任者“直接或间接地运营”的任何应用程序。其次,本法为任何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由“受控公司”运营,该“受控公司”由 “外国对手”控制;(2)经总统决定“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应用程序建立了一个通用指定框架,该框架遵循公开通知和报告程序。大致上,法案将“受控公司”定义为运营一个应用程序的公司,该应用程序使用户能够生成、分享和查看内容,并且每月活跃用户超过 100 万。法案将运营应用程序的公司不包括在该定义范围内,“其主要用途是让用户发布产品评价、商业评价或旅行信息和评论。”
法案的禁令将在应用程序被标定为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之日起 270 天后生效。因为法案本身将“字节 跳动有限公司”和“TikTok”运营的应用程序标定为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所以对这些应用程序的禁令将在本法颁布之日起 270 天后生效,即 2025 年 1 月 19 日。
该法案规定,如果应用程序进行了“有资格的剥离”,则免除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所受的禁止。“有资格的剥离”是指总统确定应用程序将“不再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剥离。总统还必须进一步确定,剥离行为“阻止了[申请]的美国业务与任何由外国对手控制的前关联实体之间任何运营关系的建立或维持,包括就内容推荐算法的运营进行的任何合作,或就数据共享达成的任何协议。”该法案允许总统在向国会作出有关符合条件的资产剥离进展的某些证明时,就禁止的 270 天生效日期给予不超过 90 天的单次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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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节跳动有限公司和TikTok公司— 以及两组 TikTok 用户和创作者在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提起诉讼,质疑该法案的合宪性。与本案相关的是,上诉人认为该法案的禁令、针对 TikTok 的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指定以及剥离要求违反了第一修正案。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合并后驳回了起诉,认定该法案没有侵犯上诉人的第一修正案权利。在首先认定该法案受第一修正案的高度审查后,法院假定(但不决定)采用严格审查而非中间审查。法院认定该法案满足了这一标准,认定政府的国家安全理由—应对中国的数据 收集和隐蔽内容操纵行为—是有说服力的,并且该法案是为了进一步促进这些利益而狭义制定的。
首席法官斯里尼瓦桑部分同意并同意判决。他认为,该法案应受中间审查的限制,并且根据这一标准,该法案是合宪的。
我们准予调卷令,以裁决该法案适用于上诉人时是否违反了第一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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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期,我们考虑被质疑的条款是否取决于第一修正案的审查 。直接规范表达行为的法律可以,但不一定引发这样的审查。我们还将在“涉及政府对具有表达元素的行为进行管制的案例”中适用第一修正案的审查标准,以及“一些虽然旨在针对没有表达成分的活动,但却对参与受保护的第一修正案活动的个人施加了不均衡的压力的法规”。
该法案本身是否直接规制受保护的表达活动或具有表达要素的行为并不明确。实际上,该法案根本未对创作者上诉人进行任何规制。并且,它仅通过剥离要求直接规制字节跳动有限公司 和 TikTok 公司。就上诉人而言,他们并未指出本院在何种情况下将公司控制权的规制视为对表达活动或半表达行为的直接规制。在这种独特的情形下,我们不愿开辟新的领域。
不管怎样,上诉人的论点更近似于一种主张,即《法案》的禁止性规定、TikTok 的专门指定和资产剥离要求“给”他们的 第一修正案活动“带来了不成比例的负担”。上诉人声称—而政府并未提出异议— 由于TikTok 在《法案》规定的 270 天期限内剥离在商业上不可行 ,《法案》事实上禁止了 TikTok 在美国的运作。上诉人认为 ,此类禁令将对各种第一修正案活动造成负担,包括内容审核、内容生成、接触一种独特的表达媒介、与另一名演讲者或首选编辑的联合,以及接收信息和观点。
我们已经承认了其中一些主张的第一修正案利益。我们的先例对禁止整个表达媒介的法律表示了特别的关注。我们已经承认了为言论目的而结社的第一修正案权利,我们称之为“表达性结社的权利”。对拥有1.7 亿美国用户的社交媒体平台的有效禁令,无疑给这些用户的表达活动带来了非同小可的负担。
同时,一项针对外国对手对通信平台控制的法律在很多方面本质上不同于我们已经受到第一修正案审查的非表达活动的法规 。这些差异 —该法案关注外国政府,国会确定的该外国政府与美国之间的对手关系,以及只要字节公司所断言的表意活动发生在海外,该活动没有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在法规和对受保护言论的所谓负担之间的因果步骤—可能会影响第一修正案审查是否适用。
本法院尚未明确制定一个框架,用于确定对非表达性活动的监管是否不成比例地加重了从事表达性活动的人的负担,从而引发更严格的审查。我们在这里不必这样做。我们假设(但未决 定)被挑战的条款属于这一类,并受到第一修正案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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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原则在于,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决定哪些思想和信仰值得表达、考虑和遵循。政府因言论内容而进行压制的行为“违反了这一基本权利”。同上。“基 于内容的法律—那些根据言论的交流内容来限制言论的法律 —原则上是违宪的,只有在政府证明这些法律经过严格设计,以满足紧迫的国家利益时,才能被证明是合理的。”相比之下,内容中立的法律则受到中等程度的审查,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 它们对从公共对话中删除某些思想或观点的风险较小。根据这一标准,如果一项内容中立的法律“推进了与抑制言论自由无关的重要 政府利益,并且没有比必要情况下更多地限制言论自由”,我们将维持该法律。
我们已经确定了两种基于内容的表达规制。首先,如果一项法律“因为讨论的话题或表达的观点或信息而适用于特定的言论”,那么它就是基于内容的。其次,如果一项表面上内容中立的法律“不能‘在不提及被规制言论的内容的情况下得到证明’” 或“政府‘由于与该言论传达的信息意见不一而通过该法律’ ”,那么它仍然被视为对言论的内容进行监管。该案适用于上诉人的是,被质疑的条款形式上是内容中立的,并有 一个内容中立的原理证明其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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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挑战的条款在表面上是内容中立的。由于外国对手控制了该平台,这些条款对TikTok施加了特定禁令,并使剥离成为该平台在美国继续运营的前提条件。这些条款也没有因为内容而对TikTok施加“限制、惩罚或负担”—这一结论得到了这样一个事实的确认,即请愿者“无法避免或减轻”通过改变他们的言论来改变《法案》的影响。因此,关于上诉人,该法案并没有在表面上根据讨论的话题或表达的思想或信息来规范“特定言论”。
上诉人认为该法案基于表面的内容,因为它从“受控公司”的定义中排除任何运营应用程序的公司 ,该应用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允许用户发布产品评论、商业评 论或旅行信息和评论。” 。我们不必决定这种排除是否基于内容。法院面前的问题是, 该法案对于上诉人来说,是否违反了第一修正案。要回答这个问 题,我们需要关注该法案的条款,这些条款导致了上诉人所称的负担了他们的第一修正案权利的有效 TikTok 禁令。然而, 某些评论平台的排除仅适用于“受控公司”控制的应用程序的指定的一般框架,而不是适用于 TikTok 的特别指定。因此,这种排除不在上诉人所称的适用挑战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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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还以内容中立的理由支持这些受到质疑的条款:防止中国 从 1.7 亿美国 TikTok 用户那里收集大量敏感数据。这种理由显然与内容无关。它既不引用 TikTok 上的言论内容 ,也不反映对这些言论所传达信息的异议。
由于数据收集的合理性反映了“与表达内容无关的[目的]”, 它是内容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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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这项法案针对 TikTok 的特定区别没有触发严格的审查程序。确实,“基于演讲者身份的言论限制往 往只是控制内容的手段。出于这个原因,“对媒体进行歧视 ,或者对单一媒体中的不同演讲者进行歧视的规定,往往会引发严重的《第一修正案》担忧。”但是,虽然“当立法机关对某些演讲者的偏好反映了内容偏好时,偏袒这些演讲者的法律需要进行严格审查”,这种审查“当这种差别待遇被‘被监管的特定演讲者所具有的某种特殊特征所证明’时,这种审查是不必要的” 。
由于我们已经解释的原因,要求资产剥离或股权剥离以防止外国对手访问 1.7 亿美国 TikTok 用户的敏感数据,并不是“一种微妙地行使内容偏好的手段”。这些禁令、针对 TikTok 的指定和资产剥离或股权剥离要求是基于内容中立的数据收集利益对 TikTok 进行监管。TikTok 具有特殊特征—外国对手利用其对平台的控制来收集来自 1.7 亿美国用户的庞大数据—这些特征证明了这种区别对待或差异化处理的合理性。
虽然我们发现在此情况下给予差别待遇是合理的,但我们强调我们的裁决具有内在的狭隘性。在数字时代,数据收集和分析是一种常见做法。然而,TikTok 的规模及其易受外国对手控 制的敏感性,加上该平台收集的大量敏感数据,证明了对国家安全担忧采取差别待遇是合理的。任何针对其他任何发言者的法律都会必然地必然导致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单独的审议。
在这种理解下,我们无法接受上诉人的严格审查呼吁。所要求的审查强度至多为中度审查,才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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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上诉人时,该法案满足了中间审查标准。被质疑的条款促进了一个重要的政府利益,该利益与压制自由表达无关,并 且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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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案的禁止性规定和剥离要求旨在防止中国—一个被指定的外国对手—利用其对字节跳动有限公司的控制来获取美国 TikTok 用户的个人数据。这一目标在中等审查标准下符合重要的政府利益。
上诉人对政府在防止中国收集数千万美国 TikTok 用户的个人数据方面有重要且有充分依据的兴趣没有争议 。该平台广泛收集来自用户以及关于用户的大量个人信息。我们的立场和分析基于公开记录,并未参考政府在以下提交的机密证据。例如,如果用户允许 TikTok 获取用户的手机联系人列表,以便在平台上与其他人建立联系,TikTok 可以获取 “用户联系人列表中的数据”,包括姓名、联系信息、联系人 照片、职务和备注。政府担心,获取有关美国用户的如此详细的信息使能够“中国追踪联邦雇员和承包商的位置,建立个人信息档案进行敲诈,并进行企业间谍活动 ”。
与其有意义地质疑 TikTok 收集数据的范围或其可能被使用的目的,上诉人质疑可能性,声称“中国不太可能”会“迫使TikTok 为了情报收集的目的而交出用户数据,因为中国有更有效和高效的方法来获取相关信息。”然而,在审查该法案的合宪性时,我们“ 必须给予国会的预测判断实质性的尊重。”“良好的政策制定通常 要求立法者预测未来事件,并根据可能无法获得完整经验支持 的推论和推断来预测这些事件的可能影响。”这里,政府对 TikTok 相关数据收集的担忧并非孤立存在。记录显示, 中国“长期以来一直在进行广泛的、多年的努力,积累结构化数据集,特别是关于美国人的数据,以支持其情报和反情报行动。”
即使中国尚未利用其与字节跳动有限公司的关系获取美国 TikTok 用户的数据,上诉人的这些理由并不能得出结论认为,政府认定中国可能会这样做不是至少基于“实质性证据的合理推断”。我们意识到,这项法律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 的,即“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关切与努力应对不断变化的威胁有关,而在这些领域,信息可能难以获取,某些行为的后果也 难以评估”。因此,我们在这里对政府的“知情判断”给予了相当的尊重。
上诉人进一步主张,该法案就政府的数据保护关切而言存在涵 盖不足,引发了对政府是否真正在追求这一利益的怀疑。尤其上诉人指出,该法案聚焦于具有用户生成和用户共享的内容的应用程序,同时排除某些审查平台,致使“能够像 TikTok 一样收集美国人数据的应用程序”不受监管。但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没有独立的涵盖不足限制”,政府“无需在一次行动中解决问题的所有方面”。此外,正如我们已经得出的结论,政府有充分理由对 TikTok 进行特殊对待。根据这些记录,国会专门处理与 TikTok 相关的国家安全关切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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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诉人,该法案充分针对解决政府阻止外国对手收集关于使用 TikTok 的 1.7 亿美国人的大量敏感数据的利益。为了通过中间审查,“一项法规不必是推进政府利益的最不限制言论 的方式。”相反,标准“只要该法规推动了一个实质性的政府利益,如果没有该法规,这个利益就会更难以实现”并且不“不会给言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就能得到满足。
有争议的条款符合这一标准。这些条款显然以直接和有效的方式服务于政府的数据收集利益。这些禁止性规定考虑到了这样一个事实:除非有有条件的资产剥离,否则 TikTok 在美国运营本身就会涉及政府的数据收集问题,而那些使剥离“合格”的要求确保在 TikTok 重新开始美国运营之前解决这些担忧。此外,这些禁止性规定和剥离要求并不“在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性之外实质性地更广泛”。这项法案没有直接禁止 TikTok,而是施加了有条件的禁令。这些禁止性规定阻止中国从美国 TikTok 用户那里收集数据,除非并直到有条件的剥离切断了中国的管制。
上诉人展示了一系列替代方案—信息披露要求、数据共享限制、拟议的国家安全协议、一般指定条款—他们宣称这些方 案将能够与有条件的 TikTok 限制一样,同等程度地应对政府的数据收集利益。这些替代方案不改变我们的针对性分析。
上诉人所提出的替代方案忽略了我们在设计监管解决方案以解 决非内容相关利益时赋予政府的“余地”。“只要所选择的手段不是为了实现政府利益而大大超出必要范围,……” 基于我们所解释的原因,受到质疑的规定在解决政府的数据收集问题方面“没有大大超出必要范围”。政府也没有忽视已经被证明有效的限制较少的方法。受到质疑的规定的有效性并不取决于我们是否同意政府关于其选择的监管路径是最好的或“最合适的”的结论。“只要政府的政策基于合理的事实发现,并且这些事实发现得到了对立法决定有重大意义的充分证据支持,我们就不能以自己的判断取代[政府]对内容中立监管的判断。”这些要求在这里得到了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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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数据采集关注点外,政府声称有兴趣阻止境外对手控制运行一个广泛使用的美国通信平台的推荐算法,并防止其利用这种控制以一种无法察觉的方式改变平台上 的内容。在上诉人的观点中,这一理由是 一种基于内容的理由,它“损害”了政府的数据收集利益,并引发了严格审查。
上诉人未能指出本院曾评估过任何一个基于中立内容和基于内容的理由而对一项国会法案进行适当第一修正案审查的案件。然而,他们断言,受到质疑的规定受到严格审查,并失败了, 因为如果没有外国对手控制的理由,国会就不会通过这些规定。我们无需确定混合理由案件的适当标准,也无需决定政府的外 国对手控制理由是否是内容中立的。
即使假设该理由取决于内容,根据他们提出的反事实分析,上诉人的论点也失败了:我们面前的记录充分支持这样的结论, 即国会本会仅仅基于数据收集理由就通过了受到质疑的规定。
首先,众议院报告压倒性地聚焦于政府的数据收集问题,指出 了 TikTok 数据收集的“广度”、“评估平台确切收集的数据 类别”的“困难”等。事实上, 似乎没有任何立法者对相关的国家安全风险提出异议。鉴于 TikTok 的数据收集行为,立法记录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 数据收集是压倒一切的国会关切。我们尤其谨慎地剖析国会在这项立法记录中通过一项获得突出两党一致支持的法案时的意图。
上诉人主张,该法案本身的文本破坏了这一结论。尤其是,他们认为政府的数据收集理由无法证明要求合格的剥离禁止“任 何运营关系”这一要求是合理的,这种关系允许“在内容推荐算法的运营方面进行合作或达成数据共享方面的协议”。我们不同意。政府解释说,字节跳动有限公司使用其所收集的数据来训练TikTok 推荐算法,该算法在中国开发和维护。据政府称,字节跳动有限公司此前拒绝同意停止收集美国用户数据或将这些 数据发送至中国用于训练算法。政府还指出了与监督字节跳动有限公司和 TikTok 公司之间的数据共享相关的难题。在这些情形中,我们认为政府的数据收集理由足以支持被质疑的规定。
毫无疑问,对于超过 1.7 亿美国人来说,TikTok 提供了一个独特而广阔的表达、互动和社群交流的渠道。然而,国会认定资产剥离是必要的,以解决其对 TikTok 的数据收集行为和与外国对手的联系所存在的有充分依据的国家安全担忧。鉴于上述情况原因,我们认为,这些被挑战的条款并未违反上诉人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利。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应予维持。
本院如上判决。
*如需下载美国最高法院对TikTok的终审判决书英文,请在公众号后台发送关键词“ TikTok”获取英文原文。
在这份27页的判决书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
《法案》中针对特定审查平台的排除条款并不适用于由“受控公司”控制的应用程序的一般框架,因此不在上诉人的具体适用挑战范围内。
政府支持争议条款的理由是防止中国收集美国1.7亿TikTok用户的大量敏感数据,这一理由明显与内容无关,因为它既不涉及TikTok上的言论内容,也不反映对这些言论信息的异议。
根据最高法院先前的判例,基于数据收集目的的限制被认为是内容中立的,因为其目的是防止外国对手获取敏感数据,而不是控制内容。
TikTok因其规模和易受外国对手控制的特点,以及平台收集的大量敏感数据,使得对其采取差异待遇以应对政府的国家安全关切是合理的。
这种基于内容中立的数据收集利益对TikTok进行监管,并且TikTok具有特殊的特征,即外国对手可以通过对其平台的控制来收集大量个人数据,这为这种差异待遇提供了正当理由。
言论区分的性质在第一修正案下并非当然无效(即使法律对言论进行了区分,只要这种区分是为了推进重要的政府利益,并且不限制比必要更多的言论,那么该法律仍可能是合宪的)。法院指出数据收集和分析在数字时代是一个普遍的做法,但TikTok的规模和特点使其成为例外。
法案的禁令和剥离要求旨在防止中国利用其对字节跳动有限公司的控制来获取美国TikTok用户的个人数据,这是一个重要的政府利益,符合中间程度审查的标准。
上诉人没有质疑政府阻止中国获取数千万美国TikTok用户个人信息这一行为背后所蕴含的重大且坚实的利益关切。政府忧虑,一旦中国能够接触到美国用户的详尽信息,就可能会借此追踪联邦雇员及承包商的行踪,建立个人信息档案用于勒索,以及开展商业间谍活动。
尽管上诉人质疑中国政府迫使TikTok交出用户数据的可能性,但法院认为政府的预测判断应得到充分尊重,特别是在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问题上,信息难以获得,某些行为的影响难以评估的情况下。
以下是TikTok“不卖就禁”案的时间线梳理
2023年
- 2月:拜登政府试图对TikTok进行监管,并于2023年2月禁止该应用程序在联邦设备上使用。
- 3月:TikTok首席执行官周受资出席美国国会举行的听证会。议员们强烈主张禁止该应用程序。尽管周受资多次淡化该应用程序与中国的联系,但众议院能源和商业委员会成员仍支持在美国全面禁止该应用程序。
- 5月:蒙大拿州成为美国第一个签署禁止TikTok立法的州,此前其他几个共和党领导的州也禁止在政府发放的设备上安装TikTok,但蒙大拿州是第一个全面禁止该应用程序的州。然而,一名联邦法官于11月阻止了该禁令的生效。
2024年
- 3月1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以352票支持、65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一项针对TikTok的法案,要求字节跳动在法案生效后的180天内剥离对TikTok的控制权,否则TikTok将在美国的应用商店下架。
- 4月23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法案,延长了过渡时间,要求字节跳动在法案通过后270天内剥离TikTok业务。
- 4月24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一项法律,正式要求字节跳动在2025年1月19日前剥离TikTok的美国业务,否则将面临全国禁令。
4月26日:字节跳动表示宁愿关闭TikTok,也不愿出售。
5月8日:TikTok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美国联邦政府提起诉讼,称该法案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
12月6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维持了拜登签署的《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应用影响法案》(PAFACA),判定该法案合宪。
12月9日:TikTok向联邦上诉法院提交紧急动议,请求法院颁布临时禁制令,以避免禁令在法案获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前生效。然而,12月13日,紧急动议被驳回。
12月27日:特朗普请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暂停TikTok禁令。
2025年
- 1月10日:美国最高法院听取了有关该法律的口头辩论,并似乎倾向于维持该法律。
- 1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对TikTok“不卖就禁”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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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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