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关于宋升文、崔从从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第一次退赔集资参与人的公告

关于宋升文、崔从从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本院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立案后,依法有序推进资产处置、资金归集等工作,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高效有序做好退赔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赔依据

(2022)湘0211刑初148号及(2023)湘021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

二、退赔对象

随案移送执行退赔人员清单认定的集资参与人

三、退赔款来源

移送执行的涉案银行账户内款项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暂扣的各类款项及各类不动产、动产的变价款,共计2961414.03元。

四、退赔原则

1、统一退赔,退赔比例=可供退赔案款÷退赔总金额(生效判决确定的退赔总金额为71938967元),即退赔比例为4.116%(2961414.03÷71938967);

2、本次各集资参与人可退赔金额为:刑事判决书载明的集资参与人未收回投资金额×退赔比例4.116%。

五、退赔方式

1、因涉及人数众多,退赔资金采取统一比例分配的方式陆续完成发放,由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通过转账方式将本次应退资金发放至各集资参与人名下开设在境内银行I类账户储蓄卡内,人民法院不设立资金清退发放窗口,不安排现场办理退款手续,请各集资参与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户、收条、联系方式等资料,提交至本院执行局605办公室或将相关资料邮寄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605办公室(收件人龙平、杜志超);

六、异议提起方式

各集资参与人如有异议,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同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七、特别提示

1、退赔资金不得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如集资参与人已死亡的,继承人应向本院提交继承公证、继承人身份证明、继承人银行卡信息、收款账户确认书等或将材料邮寄至本院;

2、公民身份号码为15位、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的集资参与人收款信息向本院书面提交相关资料或将材料邮寄至本院;

3、提交银行收款信息前,请确认银行账户不存在被冻结、被限制收款金额、休眠状态等无法收款情况,否则将无法收取款项;

4、经核实被害人申报的收款账户信息无误的,本院将依法划付相关款项到各集资参与人的收款账户;

5、因涉及集资参与人人数较多,划款持续时间较长,如划款材料有问题,工作人员会主动联系个人,未收到法院工作人员电话的,请耐心等待划款;

6、各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本次退赔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短信验证码、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代管、缴费等要求;

7、对编造虚假信息进行资料核实、注册、登记、申报的,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联系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龙平、杜志超

联系电话:0731-22897865 13908437365

(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特此公告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编辑 丨龙艳军

审核丨刘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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