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未遂致人重伤一级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情节,无谅解如何处罚?
案例:张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云0128刑初145号
损害后果:重伤一级
刑期: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案发时间:2018.02.23
裁判日期:2018.07.08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因与其妻子梁某4吵架,梁某4带着二人的儿子张某回内蒙古老家。2018年2月13日,张某来到禄劝县,梁某4的哥哥梁某1家找梁某4,由于梁某4未在梁某1家,张某叫梁某1和梁某1的妻子毕某1到内蒙古帮忙接其妻子和儿子,期间张某一直在毕某1父亲毕某2家。至2018年2月23日,梁某1夫妇从内蒙古回来后只是将张某的儿子张某和张某的岳父梁某2接回来,未将张某的妻子梁某4接回来。当天晚上,张某和梁某2、梁某1等人在梁某1家就张某夫妻的事闲聊,至23时许,梁某2和梁某1出门上厕所,张某在喝过酒的情况下到梁某1家二楼客厅电视柜上拿了一把菜刀准备去砍毕某1,想让毕某1及其家人恨自己的妻子梁某4,也不想让自己的儿子留在云南。随后张某从毕某1家二楼客厅出来来到过道上,用菜刀砍毕某1头部、脸部、双手等部位数刀,将毕某1砍伤躺倒在地上,毕某1求饶说帮张某找梁某4,张某遂停止砍人,后张某报警投案自首。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毕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支付被害人毕某1医疗费8000元。庭审中,在法庭的主持下被告人张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某1各项经济损失500000元(另行制作调解书)。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在实施故意杀人的过程中,因被害人求饶,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支付被害人毕某1医疗费8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