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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莱芜区3人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31日晚20时许,在红石公园月波湖边(禁放区),有两人燃放烟花,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根据《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连日来,莱芜区接连发布《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致全区广大居民朋友的一封信》《致学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封信》等,再三提示: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争做文明市民!

可仍有人置若罔闻、我行我素。

经调查,两人因跨年夜想“凑凑热闹”,心存侥幸,于饭后来到公园附近燃放烟花。


民警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剩余未燃放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2025年1月9日9时许,莱芜高新区一便利店开业,其员工杜某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该地点为莱芜区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根据《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其罚款三百元处罚。


温馨提醒:

在禁燃禁放区域,市民切莫存侥幸心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对于违反规定的,将依照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市民若发现有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可拨打公安110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来源:新莱芜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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