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现代法学,作者胡铭
作者简介

胡铭(1978—),男,浙江乐清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 要

合法、有效地处置刑事涉案虚拟货币是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的时代新课题。在涉虚拟货币犯罪高发态势下,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已经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关注。虚拟货币技术所表现的匿名性、去中心化、易跨境性等特征给公安司法机关的处置能力和传统涉案财物处置规则带来挑战。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关乎司法公正、基本人权及信息网络犯罪综合治理成效,需要立足于虚拟货币监管政策与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兼容性,改革创新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方法,将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纳入涉案财物处置体系之中,同时强化技术手段在完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制度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全过程处置程序及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机制,保障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合法性。

关键词

虚拟货币;处置;区块链;涉案财物

本文载《现代法学》2024年第6期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实践挑战

三、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基本要求

四、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路径优化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兴议题引发了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进入数字时代,涉虚拟货币犯罪快速迭代、持续高发,虚拟货币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具备匿名性、去中心化及易跨境性等特征,成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非法买卖外汇等犯罪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对象。“刑事案件的公平正义不仅体现在定罪量刑,也体现在对涉案财物的处置。”能否审慎对待涉案财物的来源、权属、性质、价值等关键要素,能否公平正义地处置涉案财物,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公正量刑,以及对被害人、利害关系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障,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知。虚拟货币本身并非违禁品,若司法机关直接尽数销毁查扣的虚拟货币或放任涉案虚拟货币不予处理,则意味着被害人可能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利害关系人无法实现其对涉案虚拟货币拥有的合法权益。此外,就被告人而言,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被无罪释放,则应归还其虚拟货币,此乃保障个人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如其被定罪,虚拟货币资产估值及没收、返还则可能成为量刑的一部分,影响对被告人的公正量刑。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问题并非无足轻重。

从实践来看,在国内外,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现象初见端倪。在我国,对涉案虚拟货币是否能够予以处置尚存争议,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在数字时代面临多重挑战与风险是无可争辩的事实。鉴于我国虚拟货币严格监管政策及虚拟货币本身给公安司法机关处置能力和既有的涉案财物处置规则带来的挑战,当前公安司法机关自主试行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工作时,处置模式不统一,且处置的棘手问题系统性呈现:在回避式处置模式中,公安司法机关未对涉案虚拟货币采取扣押、移送、没收等措施,忽视了法律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明确规定,容易使数字资产不当流失或使涉案虚拟货币被二次非法利用;在替代性处置模式下,公安司法机关将对虚拟货币存储介质的处置视为对虚拟货币本身的处置,这种简化处理忽视了虚拟货币与传统涉案财物在司法处置上的区别,未能准确把握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独立价值;在有限式处置模式中,虽然公安司法机关扣押、没收了涉案虚拟货币,但由于缺乏变现、返还、上缴等后续处置措施,从而导致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程序不完整,未能良好发挥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功能;在随意性处置模式中,尽管公安司法机关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扣押、没收、变现、返还、上缴,但处置过程欠缺规范性、合法性,易诱发贪腐、洗钱、金融纠纷等法律风险。在国外,不少国家已经开始积极探索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方案,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逐渐进入司法乃至立法视野。在美国“丝绸之路暗网案”中,美国执法机构扣押并没收了被告人非法获取的大量比特币,美国法警局以拍卖方式将没收的部分比特币进行变现。2023年,俄罗斯政府向财政部发出指令,研究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创建本地化并在国家控制下的虚拟货币平台的问题,该平台的设置目的是在刑事诉讼框架内扣押和存储加密资产。日本于2022年修订《有组织犯罪处罚法》以确保能够没收比特币等加密货币。英国2023年颁布《经济犯罪和企业透明度法案》,赋予英国执法部门没收与犯罪有关的加密资产的权力。

党中央对规范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在涉案虚拟货币技术新特征及我国虚拟货币严格监管框架下,如何解决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中强制措施适用不当、管理落后、权属审查不清、判后执行困难等问题,如何将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与我国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对接,以及如何构建合法、安全、有效的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方案等问题,亟待解答。本文立足于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系统分析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实践挑战,厘清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正当性基础,探索解决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困局的路径,尝试提出革新涉案虚拟货币实体性处置方式的可行方案,推动健全全过程处置程序与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机制,以规范处置程序、防控处置风险、保障处置成效。

二、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实践挑战

虚拟货币是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一种加密资产,如比特币、以太坊、莱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核心是区块链,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账本,通过“点对点”方式将所有的虚拟货币交易记录在区块链上,从而实现交易的安全性和可信性。由于没有中央银行等管理部门充当中央控制中心,虚拟货币因而具备了去中心化特征。在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时,交易者利用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公钥和私钥完成交易。加密技术使其身份保持相对匿名且交易不易追踪,这使虚拟货币具备了匿名性特征。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与其钱包特色有关。虚拟货币钱包能够为虚拟货币用户管理钱包地址和私钥、提供交易界面、创建签名等,其结构主要包括私钥、公钥和钱包地址。私钥是随机生成的随机数,其功能类似于密码,谁掌握了私钥,谁就控制了虚拟货币。在虚拟货币的每次交易中,交易发起者都需要出具私钥。公钥是由私钥生成的,与私钥配对存在,其主要作用在于计算出钱包地址。钱包地址是公钥的哈希值,虚拟货币交易者可以向对手的钱包地址转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上述匿名机制增加了追踪和查证难度。此外,虚拟货币跨境流通性高,其交易无须通过传统金融系统即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相较于传统涉案财物,虚拟货币具有明显的易跨境性。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框架存在差异,易跨境性增加了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复杂性和难度。

(一)虚拟货币技术给公安司法机关处置能力带来的挑战

要完成对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程序性准备活动,采取追踪、扣押、保管等措施控制处置对象,防止涉案虚拟货币的非法转移、丢失或者贬值。然而,虚拟货币技术对公安司法机关追踪、扣押、保管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能力提出挑战,并造成追踪难、扣押难和保管难的处置困境。

首先,虚拟货币追踪难。无论是供犯罪分子所用的虚拟货币,还是通过盗窃、诈骗等行为违法所得的虚拟货币,在进行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时,首要任务是对其进行有效追踪。然而,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去中心化性、易跨境性等特征,使得传统办案手段难以解决虚拟货币链路追踪和虚拟货币身份溯源问题。具体而言,虚拟货币链路追踪难主要因为虚拟货币通过分布式网络中多个节点共同维护,加之实践中出现的“混币”服务将多笔虚拟货币交易混合在一起,增加了虚拟货币流向的复杂性,监管机构难以对交易行为进行追踪。若虚拟货币存在跨境流通情形,流通广度将进一步增加追踪难度。虚拟货币追踪难的另一种表现是虚拟货币身份溯源难。虚拟货币匿名性是造成虚拟货币身份溯源难的主要原因。虚拟货币匿名包括虚拟货币地址匿名和交易匿名,前者是指虚拟货币的交易使用公钥和私钥来进行,而公钥所生成的地址并不与用户的真实身份直接关联;后者则是指虽然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在区块链上公开,但交易双方身份信息是匿名的。如果涉案虚拟货币属于利用环签名、一次性地址等隐私保护技术强化匿名性的隐私币,那么虚拟货币身份溯源更为困难。受虚拟货币技术特征影响,公安司法机关面临的虚拟货币身份溯源困境表现多元:其一,难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持有的虚拟货币是涉案虚拟货币还是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其二,虽然通过侦查手段识别出特定的虚拟货币被用于犯罪,但无法确定是被何人用于犯罪;其三,难以处理第三人主张对涉案虚拟货币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

其次,虚拟货币扣押难。有效扣押涉案虚拟货币是实现返还、没收等处置环节的重要保障。对于虚拟货币的持有者而言,只有控制了虚拟货币地址的私钥,才真正控制了该地址中的虚拟货币。公安司法机关仅扣押存放私钥的手机、电脑等物理介质的方式已经无法确保对虚拟货币本身的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人仍有可能通过掌握的私钥转移虚拟货币。扣押涉案虚拟货币的有效方法是控制私钥,即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持涉案虚拟货币的私钥,进而将涉案虚拟货币转移至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的专门虚拟货币钱包中。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提供私钥时,扣押工作较为容易,但实践中并非总是如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配合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能否有效掌握私钥及如何有效掌握私钥,受私钥存储方式制约。在非托管钱包即虚拟货币所有人自行掌握私钥的情况下,若私钥存储在电子设备上,办案机关须搜查、扣押电子设备并进一步提取其中记载的私钥;若私钥记载在纸张等物质媒介上,则需要搜查记载私钥的物质媒介进而获取私钥。上述方式存在时效性问题,如果未能及时控制私钥,涉案虚拟货币有可能会被非法转移,此外,一旦存储介质毁损或无法查获,将无法通过获取私钥的方式来扣押虚拟货币。在托管钱包即由第三方如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掌握私钥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可以通过司法协助手段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账户,划扣虚拟货币。但鉴于我国严格的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目前普遍的架构是将交易平台设立在境外,涉案虚拟货币扣押便需要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或采用技术手段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扣押难度。在虚拟货币扣押程序中,办案机关既需要解决技术问题,又需要保障扣押的时效性,其处置能力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最后,虚拟货币保管难。安全保管虚拟货币是确保处置不落空的关键。虚拟货币存在于称为区块链的公共分类账上,保管虚拟货币实际上保管的是虚拟货币钱包的私钥。保管涉案虚拟货币的方式主要有冷钱包保管、热钱包保管和多重签名钱包保管,各类保管方式都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当保管部门缺乏专业保管能力时,可能会造成涉案虚拟货币丢失或流失。其中,热钱包是在线联接到网络的钱包,通常由第三方托管,用户可以随时访问并进行交易。但联网状态下这类钱包极易受到恶意软件的攻击,恶意程序或病毒通过篡改钱包程序,替换钱包地址,窃取用户口令和私钥,转移用户的虚拟货币,安全性相对较低。再者,公安司法机关将虚拟货币托管于第三方时,若欠缺对托管虚拟货币的实时监控,则难以避免第三方挪用虚拟货币的事件发生。冷钱包保管是指在物理设备上离线存储私钥。冷钱包主要分为纸钱包和硬件钱包,纸钱包是私钥和地址被印于纸上,硬件钱包则是将私钥存储在优盘等设备中。由于冷钱包保管并非总是联结互联网,因此虚拟货币受网络攻击的风险较小,但钱包丢失或物理损坏则可能会导致永久性丧失虚拟货币。多重签名钱包保管是指允许一个地址由多个私钥控制,需要两个以上私钥签名验证后才能执行操作的保管方式。该方式虽然减少了单个保管主体违规处置虚拟货币的风险,但多重签名也增加了保管的复杂性和保管成本。

(二)虚拟货币技术给传统涉案财物处置规则带来的挑战

第一,刑事涉案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处置对象尚存争议。只有刑事涉案财物才能成为公安司法机关处置的对象,基于此,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首先面临的问题便是涉案虚拟货币是否属于涉案财物,该问题的答案直接影响能否对其适用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刑事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与案件处理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受法律规制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物的总称。当前学界关于虚拟货币属性界定存在虚拟财产说、债权说、货币说、资金说、证券说、无价值泡沫说等观点,在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具有财产价值的物”问题上仍存争议。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涉案虚拟货币种类多样,除了较具共识性和应用性的“主流币”(如比特币、以太坊)外,还包括以锚定法定货币方式保持价格相对稳定的“稳定币”(如泰达币)、缺乏应用场景并且币价可能随时归零的“空气币”(如亚马币),以及假借区块链技术之名的“传销币”(如维卡币)等。虚拟货币概念下存在众多币种,由于不同币种并非总能满足财产属性三要素,即“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的检验,导致难以概括性地判断虚拟货币是否属于财物,进一步激化了涉案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处置对象的分歧。

第二,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方式及合法性尚存争议。我国长期以来对虚拟货币风险防控持谨慎态度,自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后,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因此,对上述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的,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存在现实需求,但由于处置行为往往涉及虚拟货币的保管、变现等活动,且处置是否有悖虚拟货币风险监管框架、是否具备合法性仍不明确,因而,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规避处置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有时会倾向于回避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问题,或者通过第三方机构完成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

在公安司法机关通过第三方机构完成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情况下,第三方机构能否参与、如何参与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同样成为问题。关于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公安机关进行了积极探索,如山东省和福建省分别提出了不同处置方法,包括与发行方协商回收、拍卖优先,以及委托第三方处置等。但由于缺乏统一标准,第三方机构参与处置的方式较为混乱,仍存在合法性风险。目前,第三方机构参与处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境内的场外交易。(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境内的场外交易行为,并将变现后的法定货币转到公安司法机关指定账户。(3)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境内第三方机构代为境内的场外交易。具体而言,由第三方机构开设账户,将涉案虚拟货币出售给场外交易商家,第三方机构扣除服务费等费用后,将剩余变现金额转到公安司法机关指定账户。(4)公安司法机关通过第三方机构转委托境外资产处置公司进行变现。具体指,公安司法机关通过第三方机构委托境外资产处置公司,由境外资产处置公司通过当地允许的途径进行变现,变现款转至境内第三方机构后,再由其转至司法机关指定账户。在该方式下,虚拟货币境外处置涉及结售汇问题。在我国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行为的严格监管背景下,第三方机构参与处置的情形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第三,刑事涉案虚拟货币保管规则尚不完善。涉案虚拟货币保管规则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保管主体不明确。目前尚缺乏统一的规范或指引来明确哪一机构或部门负责涉案虚拟货币的保管工作,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权责不清和责任推诿的情况。其次,存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虚拟货币的违规情形。“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是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重要原则,通过分离办案权与管理权,既有利于互相制约,防止贪污、挪用、私分涉案财物等问题的发生,又有利于通过专人以专业方式保管涉案财物,防止涉案财物毁损、灭失。但在实践中,涉案虚拟货币往往先转入办案人员个人控制的钱包,由个人代表机关管控,例如,实际办案中由公安机关生成并提供比特币地址,犯罪嫌疑人将其账户内的比特币转移至该地址。最后,涉案虚拟货币保管与移送程序衔接不畅。当案件侦查终结后,需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涉案虚拟货币的移送保管亦是一大难题。虚拟货币不同于实体财物,其流通性较强,流转过程中涉及的机关、人员较多,在如何移送、采取何种手段保管可以保证涉案虚拟货币的安全等问题上,目前尚无相关规定。

第四,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中的先行处置规则尚不明确。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涉案虚拟货币有可能自被追踪之日起就持续贬值,能否及如何基于涉案虚拟货币保值需求进行先行处置,乃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应予以解决的问题。在我国,涉案财物处置主要发生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的执行阶段,辅之以审前阶段。其中,在审前阶段,可以根据涉案财物的自身特性对其进行先行处置。若无视涉案虚拟货币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贬值等事实,无疑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先行处置存在现实需求。选择合适时机对虚拟货币进行保值变现,一方面有助于尽可能追赃挽损,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及国家利益,另一方面有助于保障犯罪分子基于退赃退赔而获得的量刑利益。然而,涉案虚拟货币本身对先行处置提出挑战,除了“以变现方式进行先行处置是否违反虚拟货币监管政策”这一问题外,还面临以下难题:(1)如何选择合适的时机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保值处置。虽然有论者提倡“公安机关侦查要找准时间节点,对虚拟货币及时进行处置”,但由于虚拟货币价格波动规律难以进行事先预测,公安司法机关能否把握市场时机进行变现,做出保值处置尚存疑问。(2)如何保障涉案虚拟货币先行处置的廉洁性与公正性。虚拟货币不具有明显的物理形态,易被办案人员非法截留或违规处置,尤其是在权利人不明确而公告送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三方利益主体难以有效主张参与权、救济权等权利,在当前先行处置规则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保障涉案虚拟货币先行处置的廉洁性与公正性尤为重要。

三、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基本要求

(一)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合法性

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满足合法性要求是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内在要求与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为保障社会公众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合法财产权益,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应当依法处置。

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需要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中,正当程序原则旨在防范公安司法机关肆意行使权力而对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侵害。正当程序原则贯穿涉案财物处置全过程,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考量程序性限制和终局性实体处理对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具体影响,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处置范围、处置条件和程序实施扣押等程序性处置及没收等终局性实体处理。同时,正当程序原则也强调在涉案财物处置全过程中须确保权利人知情权、程序参与权、表达诉求权及相应的救济权利,保障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

此外,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需要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进行。“依法处理的前提是依据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根据与涉案财物相关的证据作出妥当处理”,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明确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其一,证明对象。刑事诉讼中预先确定证明的对象,在明确划定证明的范围、确定侦查目标和审查范围,以及依据证据裁决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中需要证明的内容主要包括性质、权属、来源、数量和去向等。其二,证明责任。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应由公诉人对涉案虚拟货币作为实体性事实与程序性事实的部分承担证明责任,即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以及涉案虚拟货币的程序性处理合法有效。此外,由于涉案财物往往关涉被告人、被害人、第三人间的复杂财产利益关系,因此,控方还需积极履行职责查明涉案虚拟货币事实。而辩护方、被追诉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则只是对其各自的财产权利异议和非法证据排除承担提出责任。其三,证明标准。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证明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有所不同,在普通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虚拟货币,证明标准应达到“确实、充分”,这意味着控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涉案虚拟货币属于违法所得或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并排除涉案虚拟货币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等特殊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则为较宽松的高度盖然性,控方只需证明涉案虚拟货币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二)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合比例性

从权力控制与权利保障来看,公安司法机关在对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实施程序性限制和终局性实体处理时应满足比例原则的要求,进行目的正当性、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考量。具言之,合比例性对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限制如下。

首先,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规范目的应具有正当性。目的正当性是指公权力行为的目的正当。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规范目的是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涉案财物开展新的犯罪行为,以及避免犯罪分子因违法而获益进而恢复正常的财产关系。在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中,目的亦应如此,方符合宪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要求进而获得宪法秩序支持,实现目的之正当。其次,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行为须有助于目的实现。妥当性是指公权力行为对于实现正当目的是适当的,能够促进所追求的目的的实现。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中,对于涉案虚拟货币所采取的扣押、保管、先行处置等程序性处置措施及没收、变现等实体性处置措施对涉案财物处置目的的实现应多多少少能够起到正向的效果。再次,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行为应是实现目的所必要的。必要性是指行为以达到目的为限,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侵害相对较小。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行为应是实现涉案财物处置目的所必要的,即处置的时机、时长、范围、方式等属于能够达成目的的手段中侵害较小的方案。例如,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需要考虑涉案虚拟货币保值问题进而决定处置时机,对于可脱离诉讼程序的涉案虚拟货币应及时依法发还,避免超出涉案财物处置范围进行处置等。最后,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不得造成损益失衡的结果。均衡性是指公权力行为所实现的利益大于公权力行为对社会成员权利所造成的干预。虽然某种处置手段是达成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目的所必需,但所实现的目标利益明显小于对权利主体造成的利益损失,则依旧是不合比例的。详言之,处置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应权衡的价值,一方面是国家涉案财物司法处置权的实现;另一方面是被害人、被告人、第三人等财产利益的受损后果,以及不当处置行为对金融安全等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三)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合经济性

涉案财物的处置成本及价值损耗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处置工作时所要考量的因素。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实现涉案财物价值最大化,有助于提高被告人退赃退赔能力,更好地实现对被告人的公正量刑,以及维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和国家利益。

一方面,“公检法”机关在注重诉讼价值的同时,应评估和考量涉案财物的处置成本,如果财物查扣、保管、处置、追缴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则需要选择最合理的处置方式。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需要兼顾监管政策,克服技术难题并解决国际司法合作问题,其处置成本往往较大。此时,需要通过搭建安全、合法的处置渠道,引入成熟、经济的技术工具,并建立稳定、高效的国际司法合作模式,在处置的全过程中优化处置方式,降低处置成本。

另一方面,“公检法”机关在处置涉案财物时,应考虑涉案财物在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耗,最大限度地保障、实现涉案财物的经济价值。在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中,办案机关在扣押虚拟货币后应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避免因保管不当造成虚拟货币丢失而导致涉案虚拟货币可处置的总体价值减少。对于价格波动剧烈的虚拟货币应探索先行处置机制对其进行价值固定,减少因虚拟货币价格剧烈波动而经济价值贬损的风险。

(四)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现代性

在社会数字化进程中,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现代化转型是完善涉案财物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重要因素。针对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工作中存在的涉案财物流转不畅、管理不善、权利救济机制不规范等难题,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及其监管需要完成现代化转型,提高处置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现代化的实现是多方因素合力促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其一,引入现代化的处置工作理念。针对实务中出现的“重人身处罚、 轻财产处理” 的执法司法样态,除了提倡树立“人财并重”的涉案财物处置理念外,还应关注数字时代对涉案财物处置带来的深度影响,在“人财并重”的基础上加入现代化理念,以保障“人财并重”理念在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中的真正落实,并关注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中的数据安全等新要点。其二,数字化与科技赋能。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置涉案虚拟货币时,需加强科技赋能,充分吸纳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其中,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区块链技术、大数据分析等,对刑事涉案虚拟货币源头、过程、出口这三个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管理监督。其三,优化创新处置工作机制与方法。面对虚拟货币带来的处置政策问题、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需要构建合法化、专业化、数字化、规范化、一体化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新模式。

四、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路径优化

传统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规则和处置能力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规范层面上,需要厘清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正当性基础与处置方法革新方向,完善全过程处置程序及建设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机制;技术层面上,需要引入技术手段赋能公安司法机关处置能力和监管能力。

(一)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正当性说明及处置方法革新

1.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正当性

若认为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属于涉案财物处置制度范畴,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64条关于犯罪财物处理的规定,如果涉案虚拟货币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如果涉案虚拟货币已经被犯罪分子使用、挥霍或毁坏,则应责令退赔其价值;对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追缴和退赔,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如果涉案虚拟货币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但如果涉案虚拟货币属于犯罪分子盗用且虚拟货币所有人事先不知情,或者涉案虚拟货币已经由第三人善意取得,司法机关可以将其作为证据扣押,但应及时发还给真正的权利人。上述实体性处置建立在两个前提条件之下: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属于涉案财物范畴,以及实体性处置刑事涉案虚拟货币与我国虚拟货币金融监管政策不相悖。上述前提条件关系到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正当性基础,需要予以明确。

(1)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认定。涉案财物属于兼具程序法、实体法双重法律意义的法律概念。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与案件处理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受法律规制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物的总称,根据其在犯罪活动中的具体性质,又包括违法所得、犯罪工具、违禁品,以及作为执行财产刑、退赔被害人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合法财产和作为证据使用的当事人及案外人的财物。

在刑事案件中,涉案虚拟货币类型多样,关于“涉案”的判断较为清晰,即虚拟货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与案件处理直接或间接相关,难点在于虚拟货币是否属于“财物”的判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布的《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银管支付〔2018〕11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等文件的规定,我国虚拟货币监管框架并未直接、一概否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而是否定将虚拟货币异化为法定货币。此外,我国虚拟货币监管框架也并未将虚拟货币界定为违禁品,而是视其为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在界定涉案虚拟货币属性时,需要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财物三属性的判断。其一,价值性。满足价值性是指虚拟货币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作为交易媒介或代表财产权益,这是认定其为财物的基础。虚拟货币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是用来帮助区块链社区内实现价值流动和规则的方式,其并不适合进入法定货币的世界与传统货币进行竞争。可理解为,虚拟货币技术使得互联网从信息互联网转变为价值互联网,过去被认为是价值的事物,通过技术被映射到数字世界中从而获得价值。虚拟货币的经济价值正在于此。其二,可支配性。满足可支配性则意味着权利人可以通过私钥对虚拟货币进行控制和转移。权利人通过支配虚拟货币私钥实现对虚拟货币的支配,如对虚拟货币的管理、转移等活动,是权利人凭借自己的意志享受财产利益及实现其目的的核心属性。其三,稀缺性。满足稀缺性则表明涉案虚拟货币的供应量有限,并非无限获取。如果并非稀缺,则不会产生财产利用上的冲突,也就没有必要赋予财产权,以及建立财产规范来避免稀缺性所导致的利用冲突。对于满足“价值性、可支配性、稀缺性”财物三属性的涉案虚拟货币,原则上应将其纳入涉案财物范畴之内。就此而言,将具备财物属性的涉案虚拟货币纳入涉案财物范畴,在实体上并不存在真正的障碍。

(2)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实体性处置行为与虚拟货币金融监管政策的对接。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往往涉及虚拟货币的变现,这是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行为面临正当性质疑的主要场合,也是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正当性论证所要重点说明之处。在我国虚拟货币监管框架下,虚拟货币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其发行、交易、兑换、经营等行为受到严格管控,非法虚拟货币发行、交易及相关行为被禁止,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防范虚拟货币法币化。虚拟货币价格时常变动,单位价值难以保持稳定,不应进行法币化发行等行为。二是防范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易金融化,投资者盲目投机行为加之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使得投资者所遭受的资金损失风险被放大,易诱发难以防控的金融风险。三是防范虚拟货币犯罪工具化。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一种去中心化、跨境流动便捷的支付通道,其技术特征使其易异化为犯罪工具且难以监管。不过,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变现处置行为与一般的高风险虚拟货币交易等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前者在处置合法性、合比例性、合经济性及现代性的制约下,公安司法机关通过规范处置措施,能够实现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所具备的虚拟货币资产价值合理回流功能、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功能及信息网络犯罪预防治理功能,同时,通过妥善开展涉案虚拟货币变现处置工作,完善涉虚拟货币犯罪中的退赃退赔机制,也有助于保障被告人通过退赃退赔从而获得量刑上从宽的机会。鉴于此,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正当性得以说明。以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不具有合法性为由而拒绝进行处置的观点,已然不合时宜。

此外,第三方机构辅助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行为也存在正当性基础。我国应在保留“原则性禁止”监管立场的同时,允许适格主体从事特定虚拟货币的业务活动,使适格第三方机构获得参与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业务的资质。第三方机构的性质应定位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许可证,从事为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提供技术服务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虚拟货币技术衍生出的匿名性、去中心化性和易跨境性等特征,使得虚拟货币本身具备了对抗识别、追踪、扣押、保管、没收的功能,而公安司法机关往往缺乏专业的技术手段和足够的计算资源来识别、追踪、扣押、保管、没收涉案虚拟货币。在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过程中引入技术服务来克服虚拟货币技术带来的处置障碍已经成为必要,公安司法机关需要与第三方机构联动解决涉案虚拟货币的追踪、权属认定、扣押、保管、价值评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等问题,形成公安司法机关主导、第三方机构技术辅助的处置主体结构与协作模式。不过,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权在职能上属于司法权,应当由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解决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而非简单地将权力让渡于第三方机构。

进一步而言,公安司法机关与第三方机构之间联动处置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性质实际上应定性为司法委托。该司法委托关系需要受到严格管控:首先,公安司法机关开展司法委托工作需要遵循公开、高效、公平、廉洁原则。公安司法机关应通过独立建制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确保委托事项明确、委托程序合法、委托费用合理、委托过程廉洁、委托风险可控。其次,第三方机构应尽职完成委托。第三方机构须取得受托处置涉案财物的资质审批,受托开展处置活动时需要严格遵循司法委托事项,接受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资质审查与监督,并且,当公安司法机关出具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委托书后,第三方机构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备案。最后,需要确保公安司法机关与第三方机构之间的司法委托关系具备封闭性。一方面,防止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进行单独的私下委托,造成涉案虚拟货币被截留挪用、贪污等后果;另一方面,禁止第三方机构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委托,预防技术服务行为异化为犯罪活动或引发金融风险。

2.促进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实体处置方法的革新

革新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方式是涉案财物处置现代化转型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提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当前,罚没物品的处置方式主要为公开拍卖、定向变卖、移交主管部门、赠送公益事业、销毁、变卖、退还、产权变更、会商等,由于目前我国境内缺乏虚拟货币公开拍卖、变卖等合法变现渠道,而处置需求亟需解决,改革创新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方式势在必行。

(1)建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境内外合作模式。在进行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时,需要平衡虚拟货币监管政策与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需求,改革创新境内外合作模式,以试点的方式逐步施行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在境外允许虚拟货币交易的司法管辖区内通过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将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建立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实体处置的境内外合作模式时,需要关注以下内容。

第一,选定境内外合作处置主体,搭建“公安司法机关、境内第三方机构、境外持牌金融机构”三方合作处置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财政部等部门应联合颁布具有虚拟货币交易资质的境外持牌金融机构清单,明确司法机关可以合作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主体范围。司法机关选择作为合作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境外持牌金融机构,并委托境内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与境外持牌金融机构进行询价、辅助完成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保管与兑换。相较于第三方机构以竞拍方式直接从司法机关处获得虚拟货币再自行选择出售对象的方案,上述合作模式直接由国家机关主导,具有风险可控、程序透明的优势。虽然第三方机构自行选择出售对象时可通过提供买方背景尽职调查表(KYC information)的方式进行风险控制,但鉴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性,加之第三方机构未必总能尽职调查,即使是规定买方背景尽职调查流程,也可能存在难以准确识别交易对手身份及交易资金性质的风险,会给公安司法机关处置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带来额外的挑战。

第二,境外处置变现款项合规回流。前端,司法机关与境外持牌金融机构达成合作意向,由第三方机构获取境外持牌金融机构专用账户,通过提供技术服务辅助进行境外虚拟货币变现;中端,境外持牌金融机构将涉案虚拟货币交易信息披露给我国司法机关;后端,第三方机构将境外交易所得变现款项通过依法结汇后返回境内,存入执法机关指定的账户。在结汇环节,我国司法机关有必要与境外持牌金融机构达成合作,由境外持牌金融机构提供结汇项目真实性证明,以克服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等特征导致的外汇管理困境,防止第三方机构利用地下钱庄或虚构的贸易合同非法转移资金。涉案虚拟货币在境外处置后的变现款回国问题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动中开立外汇账户及办理外汇收支有关问题的函》的相关规定处理。

(2)建立高风险涉案虚拟货币没收后的销毁机制。虽然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属于违禁品,但在细化实体性处置时仍有必要结合虚拟货币本身的风险进行考量。例如,对于被用于犯罪的虚拟货币,若其本身存在有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不合理风险,那么原则上应将没收的虚拟货币予以销毁。典型情形是被没收的虚拟货币属于存在不合理风险的隐私币(如Zcash、Monero),由于其关键功能在于促进匿名性,经常被用于犯罪且难以监管,对犯罪治理造成的负面影响远远大于其促进隐私保护的正面价值,此时,销毁隐私币可以视为一种预防措施,以防止其再次被用于非法活动,从而保护国家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及个人合法权益。当前,具备可行性的销毁方案是将代币发送到一个没有私钥的公钥地址上,该笔虚拟货币自此彻底消失,即便在账本上可以看到这笔代币还在公钥地址上,但从数学上绝对不可能算出私钥。

(二)完善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全过程处置程序

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应完善各流程的处置规则,并根据虚拟货币价格波动情况配置涉案虚拟货币先行处置程序,以及基于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而合理适用审前返还程序。此外,涉案虚拟货币全过程处置的完善离不开技术支持,需借助先进的区块链分析工具等技术手段赋能司法机关处置能力,建设公私协作平台,攻克虚拟货币特征造成的处置难题,避免处置不作为或处置失范的情况。

第一,重视虚拟货币链上追踪等技术手段。在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方面,可以通过推广普及技术型办案工具、规范技术工具操作方法、提高办案人员办案能力的方式,解决虚拟货币技术特征带来的追踪难题。根据国外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实践经验,部分国家已经尝试通过引入科技公司的链上追踪技术。例如,虚拟货币分析公司Elliptic创建了一种用于识别比特币非法支付的算法,该算法软件根据金融犯罪分子先前使用的模式来检测可疑交易,并且能够将数字身份与现实世界的个人形象联系起来,美国联邦调查局等在执法过程中使用该解决方案成功追踪到比特币钱包。在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可以通过采购虚拟货币追踪系统的方式提高追踪能力。以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公示的“宁德公安虚拟币追踪系统采购项目”为例,中科链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无匿”虚拟货币犯罪预警追踪平台可以提供混币行为穿透、多类虚拟币案件资金模型、地址全息、代币查询等专业权限作为辅助工具。技术工具赋能虚拟货币追踪有两大亮点:一是虚拟货币溯源追踪,即对虚拟货币流向实现多层级的向前追溯、向后跟踪;二是链上地址匿名穿透,即依托海量虚拟货币地址标签,实现虚拟货币交易的匿名穿透,协助办案机关定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二,完善涉案虚拟货币扣押程序。在涉案虚拟货币扣押环节,需兼顾刑事政策与技术手段,并规范扣押流程,克服虚拟货币技术带来的扣押难题。司法机关确定需扣押的虚拟货币数量、种类、钱包地址和私钥之后,由办案人员填写扣押清单并呈请扣押报告书上报审批,审批成功后生成扣押决定书,由司法机关负责保管涉案财物的人员创建专门的控制账户(钱包地址和私钥),并将需扣押的涉案虚拟货币转移至该账户内,作为公安机关保管财物入库登记在册。将需扣押的虚拟货币转移至专门的唯一合规账户时,应尽可能及时,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人利用备份私钥转移虚拟货币。除了利用技术手段获取私钥外,还需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配合提供私钥作为认罪认罚的重要事项加以考量,提高成功扣押私钥的可能性。此外,对于跨境涉案虚拟货币的扣押,需要进一步完善跨境刑事涉案虚拟货币追索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明确刑事司法协助的规范根据、主管机关、事项处理时限等。

第三,建立并完善涉案虚拟货币保管制度。保管涉案虚拟货币需要合理的管理理念、专门的保管机构、专业的保管方式和科学的移送方案。合理的管理理念是保障涉案虚拟货币保管专业性和安全性的指南,应探索刑事涉案虚拟货币跨部门集中管理的理念,打造“线上线下结合、保管节点打通、部门联通共用”的存管工具。专门的保管机构应是具备虚拟货币保管技术和保管条件且独立于办案机关的刑事涉案虚拟货币保管中心。在保管方式上,考虑到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等特性,为防止办案人员通过办案所掌握的原私钥非法转移虚拟货币,应当由专门的保管人员生成新的私钥,并将涉案虚拟货币的私钥存储在专门设立的离线冷钱包中,以减少被黑客攻击的风险,同时,对冷钱包进行封存,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在必要时才能访问。在涉案虚拟货币随案移送问题上,由于涉案虚拟货币实物移送难、风险大,可以采取接收清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方案,尽可能保障“虚拟货币实物静态化、虚拟货币案情信息数据动态化”,使移送方案与保管制度相契合。

第四,完善涉案虚拟货币先行处置程序。当前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中,先行处置的对象主要具备以下特征:因易损毁、灭失、变质等而不宜长期保存,易贬值,市场价格波动大,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等。涉案虚拟货币是否适用先行处置程序取决于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状况和保管难度。公安司法机关有必要制定细则,明确“价格波动大”等特征的认定标准。根据不同类型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表现,对于价格波动较大的虚拟货币,可以依法通过境外变现方式先行处置,按照实时牌价兑换为法定货币,处置后所得款项应按规定存入唯一合规账户;而对于价格波动较小的稳定币,则不必适用先行处置程序。在先行处置过程中,应经权利人同意或申请,并需获得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批准。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

第五,完善涉案虚拟货币审前返还程序。审前返还被害人、第三人拥有合法权的虚拟货币,有助于避免涉案虚拟货币因刑事诉讼程序周期长而导致价值贬损或丢失,可以及时维护被害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5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6条等关于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的规定,并结合虚拟货币的技术特征,可以从返还前提和返还后果这两个方面把握涉案虚拟货币审前返还的条件:一是涉案虚拟货币是权属明确的被害人或第三人合法财产,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二是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符合审前返还程序条件要求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返还。

(三)完善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机制

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要求在管理过程中充分考量各项工作的过程性和周期性问题。当前,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呈现出复杂性、专业性、风险多元性等特征,对监管策略和监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在进行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监管工作时,需要引入全生命周期理念,形成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根据虚拟货币所表现的技术特征及违规处置风险,遵循全局性、全要素、长期性、动态性的监管策略,塑造精准高效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监管体系,促进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1.事前的风险研判

事前的风险研判是预防违规处置的第一道防线。公安司法机关应根据全生命周期理念发现、研判违规处置风险,制定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风险防范细则,以及搭建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统一监测系统。

根据全生命周期理念进行事前风险研判时须兼顾“四性”:一是全面性,即监管过程的全方位和全流程,涉案虚拟货币进入处置阶段后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予以监管,对处置风险节点进行全覆盖。二是系统性,即要求将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视为一个复杂而相互关联的系统,公安司法机关及技术平台需紧密协作,形成合力,确保信息畅通、资源共享、流程衔接顺畅。在系统性要求下,不仅要关注单一环节的风险点,更要识别并应对跨环节、跨领域的系统性风险,通过综合施策,实现整体风险的有效控制。三是前瞻性,鉴于虚拟货币市场的快速变化和技术的升级迭代,事前风险研判必须具备高度的前瞻性。这意味着需要持续跟踪国内外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动态、技术发展趋势及市场变化,及时评估这些变化对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可能带来的影响,并提前制定应对策略。四是动态性,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过程中的风险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监管环境、技术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变化而动态变化。因此,事前风险研判必须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重新评估,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处置风险防范措施和监测重点,确保监管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在此基础上,公安司法机关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搭建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统一监测系统,以实现对涉案虚拟货币扣押、保管、变现等全过程的实时监控和智能分析,使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各阶段、各环节能够留痕,确保可以向前追溯、循线追查。同时,需要建立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数据库,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方的主体资格、资金来源和虚拟货币去向等,做到有据可查。

2.事中的动态监控

在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追踪、扣押、保管、没收、变现、返还等处置环节中,为实现高效、精准、全覆盖的检察法律监督与公安执法监督,有必要融入智能技术手段,对潜在风险点进行动态监测,并实时触发违规行为的预警机制。具体而言,事中监管的强化可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地址异动智能监控。地址异动监控不仅是服务于办案机关进行虚拟货币侦查的配侦工具,也是能够服务于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合法化的监测工具。目前,我国的“逐迹”虚拟货币追踪查证平台等已经开发了该类功能。公安司法机关可通过虚拟货币追踪查证系统对进入处置流程的涉案虚拟货币地址进行监控,当地址发生异动后,系统能够通过短信、邮件等通知方式进行实时示警。这可以有效解决虚拟货币技术造成的监控难题,使涉案虚拟货币在处置流程中的去向可视化、变动透明化,防止涉案虚拟货币被截留、挪用、用于非法金融活动或者重新回流至我国境内犯罪分子手中。

第二,全天候智能监控。虚拟货币可以全年、全周、全天24小时交易并实时结算。鉴于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流程中可能涉及的长期保管需求,且转移行为不受时空条件制约,传统的涉案财物处置监测模式已难以胜任,因此,构建全天候智能监控体系成为必要之举。通过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对涉案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实施全周不间断监控,实时监测钱包内虚拟货币的变动情况。一旦发现未经授权转移等违规行为,立即触发预警机制,通过监测时空不留白确保监管人员能够有效响应并采取措施,保障涉案虚拟货币的安全与完整,防止任何形式的违规处置行为发生。

第三,专项审计监督。针对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中的价值评估、移交及变现等关键环节,可实施审计,以审计促监管,确保处置合法、规范。鉴于虚拟货币的技术特征及处置风险,有必要利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开发高效审计工具,对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时的数量、时效、金额等信息进行重点审计,提升审计效率与准确性。

3.事后的策略优化

事后的策略优化是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通过全面、系统、科学的评估体系、反馈机制及惩戒措施,可以促进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监管工作和未来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活动的改进。

第一,构建综合评估体系。关于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有必要构建一套涵盖法律正当性、技术安全性、经济效率性、社会影响性等多维度的综合评估体系。该体系应能够全面反映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工作的实际效果,包括但不限于处置流程的规范性、技术手段的有效性、资产价值的最大化、相关数据的安全性、社会舆论的平稳性等。通过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推动监管工作的不断优化。

第二,健全反馈改进机制。建立畅通的反馈渠道,鼓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第三方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提出意见和建议。将反馈结果作为监管工作改进的重要依据,不断优化监管策略、完善监管措施,确保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机制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此外,可以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提炼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监管模式和操作方法,推动处置工作的整体提升。

第三,完善违规惩戒及退出机制。针对公安司法机关、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在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如违规擅自处置、泄露敏感信息、操作失误导致资产损失等,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实施严格的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建立明确的第三方机构退出机制,对严重违规或无法持续满足监管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可限制其参与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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