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猎杀野生动物案。被告人陈某因猎杀三只野生动物被判处拘役、赔偿并向社会公开道致歉。
据了解,202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无狩猎证的情况下,利用自制捕猎工具,擅自在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戚氏街道山后村段湾处猎杀野生动物,先后捕获野猪1头、小麂1只、蒙古兔1只,其中小麂、蒙古兔均属陕西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洋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破坏朱鹮保护区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生态损害,危及朱鹮生存及周边群众安全,还存在引发火灾隐患,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针对陈某非法狩猎行为,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承担赔偿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费及公开道歉的民事责任。
2024年12月,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陈某猎杀野生动物案依法作出判决。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赔偿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费并在指定媒体公开道歉。
2024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某缴纳了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费3080元,并提交了书面道歉信。
来源:洋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燕子 审核:临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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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陕西众致(汉中)律师事务所 周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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