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上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召开2024年度执行重点工作暨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执行重点工作、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现代快报记者获悉,2024年六合法院全年共执结首执案件3963件,执行到位金额5.6亿元。持续开展“小标的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常态化在凌晨、夜间、节假日开展集中执行35次,全年拘传266人,执结案件950余件,现场执行到位1960余万元。扎实开展根治欠薪行动,通过快审快执为农民工追回血汗钱754万元。

与此同时,加快推进“终本出清”和“执破融合”,积极消化执行积案,终本案件清仓率达30%。将56家资不抵债、无履行能力的企业转入破产程序,涉及债务总金额1.03余亿元,办理4件个人破产案件。狠抓执前治理,建立执前督促机制,促进纠纷解决由“强制执行”向“主动履行”转化,执前督促案件428件,执前督促到位标的1000余万元。

此外,六合法院全年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线索25条,公安机关立案受理12件,依法判决3件4人。移送公安机关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12件,督促执行到位金额349万元;通过打击拒执犯罪,化解了24起涉企案件,让濒临倒闭的企业重新焕发活力,有力提振了民营企业信心,持续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典型案例】

案例一:曹某某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妨害执行案

被告人曹某某为逃避履行债务,与被告人薛某串通共同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手拉手”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用于转移财产妨害执行,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二人构成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入选南京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人民法院通过运用刑事手段,明确了坚决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风尚的鲜明态度,也是对意图铤而走险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有力震慑。

案例二:唐某某伪造国家证件逃避执行案

在张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判令坐落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某门面房归张某某所有,唐某某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张某某折价补偿唐某某。唐某某为逃避执行,通过伪造假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的方式将案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33万元贷款,致使案涉不动产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抗拒执行。其行为不仅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对申请执行人造成财产损失,也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唐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唐某某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本案中,唐某某企图“瞒天过海”逃避执行,后虽有悔悟,但最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该案起到了较好的教育和引导作用。

案例三:徐某“拒绝选房”抗拒执行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徐某与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作出终审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徐某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返还侍某某借款本金8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徐某一直未返还。侍某某遂向六合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侍某某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称,被告人徐某名下有一套拆迁安置房在南京雄州拆迁公司待选,但徐某拒绝选房。经查,徐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执行不能。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强制力,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徐某本应积极履行生效裁判,却拒不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执行不能,最终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本案也告诫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中要诚实守信,特别是被执行人要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任何规避执行、躲避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通讯员 吴迪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王瑞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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