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日常工作中,可能会陷入一个误区:劳动者主动离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实不是,这需要区分劳动者离职情形。

那么,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在主动辞职后能获得经济补偿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图片来源于网络

王某于2016年1月1日入职于榆林某专卖店工作,任领班一职,该店一直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2024年2月29日,王某离职,随后向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4年5月6日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王某和榆林某专卖店均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间内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和被告榆林某专卖店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双方的陈述、举证、质证,结合仲裁程序中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从2016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依法判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16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2.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49222.06元、工衣费200元;3.驳回原告、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榆林某专卖店在与王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而言,大家通常所说的“辞职”是劳动者要求离职的一种习惯性称呼,在法律上的规范用词应为“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解除理由诸如“家里有事、个人创业”等等,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同时还要注意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期间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未按照上述程序自行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时候,此时,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无条件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供稿:民二庭

通讯员:常良燕、王娜

编辑:李华菊

审核:张建磊

榆 林中院宣教处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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