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法院“全国首例虚拟主播形象损失纠纷案”、“网络测评‘有踩有捧’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两起案件入围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候选案件,序号为案例20、案例22。请您动动手指,为我们投票吧!
投票时间为1月17日至1月24日,每次投票最多选十个案件,网友也可自行推荐心中的重大典型案件。最终投票结果将作为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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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活动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具体承办,通过对全国法院2023年底至2024年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各类案件进行筛选和初评,共选出包括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知识产权、环境资源、审判监督、执行等领域具有代表性、影响力的49件案件在网上接受社会公众投票。
参选案件将在央视新闻“两微一端”、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微信、人民法院报微博微信、中国法院网、《中国审判》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及各大媒体平台进行展示,广大社会公众可以进入投票页面进行投票,选出自己心中具有重大典型意义并推动法治进程的案件,共同参与并见证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前进步伐。
全国首例虚拟主播形象损失纠纷案
苏州互联网法庭
基本案情
虚拟主播是由虚拟数字技术打造形象、真人演员提供动作、声音、情绪等相结合的主播形式,广受年轻人喜爱。本案原告公司系专业从事主播内容策划和制作的MCN机构,被告史某系从事虚拟主播表演的“中之人”,双方签订《虚拟主播签约合同》,约定由公司提供虚拟形象作为“皮套”,史某作为“中之人”在视频平台从事直播活动,每月直播不少于52小时,如主播单方面提前解约需支付违约金。签约后,史某按约注册账号并进行直播。后史某长达3个月未直播,公司向其发送解约通知,认为虚拟形象己与史某声音及平台账号高度关联,要求其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双方协商不成,公司诉至法院,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如何计算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造成虚拟形象损失的,其损失计算应区分“中之人”与虚拟形象有无身份同一性。本案从自身贡献、虚拟形象本身价值、整体组合表演方式、内容及演出效果等维度综合判断,史某与虚拟形象尚不具有同一性,故不能直接以虚拟形象的制作成本来计算原告损失。但史某于合约期内自行停播,影响合同履行期内虚拟形象首次使用价值的发挥及虚拟形象的复用使用价值。法院综合考虑虚拟形象价值贬损及预期利益损失等因素,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酌情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推荐理由
随着虚拟主播行业日益火热,虚拟主播产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保障问题频频引发舆论关注。该案为全国首例“中之人”网络服务合同违约案,案涉虚拟形象复用判断、虚拟形象价值损失均系法律空白亦无裁判先例。判决开创性地以“身份同一性”视角对虚拟形象与“中之人”关系给予评价,对虚拟形象损失及MCN机构可得利益损失明确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参考借鉴,为推动虚拟主播行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奠定坚实基础。该案审理中,苏州互联网法庭走访调研了苏州多家MCN机构,了解直播平台、主播行业运行情况并结合本案,发布全国首个《互联网直播行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有效推动直播平台、品牌方、MCN机构和主播各方明晰权责、规范经营,是通过司法审判适应新型网络业态、依法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有益探索和积极实践。
网络测评“有踩有捧”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一审:苏州工业园区法院
二审:苏州知识产权法庭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无锡某防晒衣公司发现,某网络平台上一篇题为“看成分(科学)选漂亮的防晒服!超简单巨实用!”的测评文章,对市面上8款不同品牌防晒衣做了横向测评,其中就包括该公司的A品牌防晒衣产品。在测评文章中,不仅使用专业设备对不同防晒衣的紫外线防晒指标进行了测试,还有“A品牌面料厚实、发货较慢”“B品牌冰感十足、防晒强”的内容,引导消费者选择其推荐品牌的防晒衣。经查,该测评文章系由某电子商务公司发布。无锡公司认为某电子商务公司的测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5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发布的测评文章中标示的A、B品牌防晒衣的紫外线防晒数据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易误导相关公众、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基于某电子商务公司的测评涉及多个品牌,并非仅仅针对A品牌进行的评述,测评言论也没有含有直接否定性或者贬低性的内容,其行为性质尚未达到使相关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误认,因此,法院对无锡公司指控商业诋毁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45000元。
推荐理由
网络测评是互联网消费催生的新事物,可为消费者选购产品提供参考。但虚假的测评信息不仅会错误引导舆论,也会侵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健康的市场秩序。审理中,法院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厘清了网络测评行为的合法边界,有效规制了网络虚假测评行为,同时明确司法对于互联网竞争秩序干预和调节的合理尺度,为营造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网络竞争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