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工作目标,深入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行为,强化执法、深挖彻查,依法查办了一批不正当竞争案件,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安徽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及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案
2023年6月14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安徽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汇编使用《某教育(安徽)电话沟通参考话术(官方正式)》,用于客户咨询使用。该手册在其“公司简介”中描述“精品网课:无死角全覆盖中医专长考试所有知识要点”、“定制教材:汇集所有专长考试重难点知识及历届全国各地考试范畴”、“考官题库:集众多考官医师及各地学院反馈现场问题组成的强大考官题库,囊括所有病种”;在“疑虑解答”中描述“咱们有省级专家根据卫健委考核细则给咱精准面授课指导和考前模拟演练等,咱们今年的通过率到80%以上不是问题”,上述用语存在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
同时,该手册在“机构对比”中描述“像您说的某机构,他的总部在山东青岛,其他所有地方的校区都是加盟学校,不是直营校区;您说的另一家机构,我不想过多描述,因为他们就属于那种过度承诺,肆意抵毁其他机构的,而且它是我们公司之前工作的同事走出去开的,也才一年不到……”,上述用语通过对比的形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当事人虚假宣传及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安徽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4年6月27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安徽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授权情况下,擅自在其网站首页展示“华为认证”“ ”“华为认证课程”标识及字样;在网站华为认证课程模块,展示“华为认证工程师”“”标识及字样;在网站视频中心模块,展示“华为认证助理网络工程师(HCIA-RS)”“华为认证网络资深工程师HCIP-R&S”视频2份,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
当事人实施的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长丰县某百货商工作室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3年8月3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长丰县某百货商工作室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百度平台开设店铺“合元堂”,销售产品“广雅冰磺肤乐抑菌膏”。为了扩大店铺知晓率,当事人未经允许擅自将“长沙鸿业皮肤医院”作为百度搜索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
当事人实施的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新站高新区某工程机械销售部虚假宣传案
2024年4月16日,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新站高新区某工程机械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快手平台注册账户开展二手挖掘机销售经营活动,通过将新站高新区德兰堡生态园内各车主寄售的二手挖掘机对外销售并赚取提成。为了提升销售业绩,当事人在不知举报人购买的二手挖掘机是否存在调表、拼装行为,但明知该车出厂日期不是23年1月份时,仍向举报人承诺上述涉案车辆“无翻新”“真车实表”“23年1月出厂”。经查验,该车存在拼装、调表情况,且没有出厂铭牌,无法查实是否为23年1月出厂。
当事人对其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安徽某商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虚假宣传案
2024年3月19日,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某商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进行日常检查。
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招中有“喝氢水、吸氢气、品氢酒、吃氢食、用氢品,享氢福”字样,经营场所张贴的宣传画中含有“预防癌变”“抗过敏”“辅助调理慢性病”“调理血液健康”“修复细胞调节肠道”等多个涉及养生保健和疾病治疗的字样。经查,当事人店内提供“吸氢气”服务,销售“氢水”(执行标准为GB 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但在经营场所张贴的宣传画中宣称氢气可以养生保健和疾病治疗。当事人对其多个宣传不能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多个功能宣传与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
当事人对其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合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4年2月1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合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天猫经营“方太艾普诺专卖店”,销售方太等品牌厨房电器。2023年3月15日,当事人订购“生意参谋零售电商大数据软件”市场洞察标准版软件服务。订购时,当事人勾选了“已阅读并同意签署:服务市场交易协议及生意参谋订购协议”,签订《生意参谋零售电商大数据软件服务协议》,约定生意参谋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账户、生意参谋内各项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为第三方胡某某开通“生意参谋”子账号,允许其使用查询“生意参谋”软件数据。2023年8月10日该账号被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发现异常关停,其使用该子账号查询、浏览了“生意参谋”相关内容,共产生访问日志73条。
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允许第三方查询“生意参谋”软件数据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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