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笔:沈言
刑庭副庭长
(更多风采见文末)
最近,还原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多起恶性大案、陈年命案侦破过程的刑侦剧《我是刑警》热播。由于陈年命案历经多年,时空发生断裂,公安人员侦破陈年命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法官如何审查分析判断证据,值得总结与提炼。本案是一起发生于近30年前的陈年命案,公安机关未查获凶器,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始终否认杀害被害人。本文以这起零口供的陈年命案为例,对如何运用多元证据分析方法进行庭审实质化审理,构建陈年命案证据体系进行探讨。该案获评首届上海法院刑事审判优秀案例。
案 情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是表兄弟。王某某经与汪某某共谋,于1996年12月13日晚以借钱做药材生意为名,将被害人约出,后将被害人带至某家具厂南侧公路。次日凌晨0时30分许,王某某、汪某某趁被害人不备,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猛砍被害人头面部、上身等部位,致其死亡。之后,二人搭乘出租车逃逸。
1996年12月16日,有证人发现被害人尸体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被害人是被他人用菜刀类砍击头面部大失血合并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在报上刊登寻找被害人消息,后被害人家属联系警方确认了被害人身份。根据被害人女友、三哥反映,1996年12月13日晚,被害人被其表弟王某某电话约出后再也没回来。被害人离开前曾告知女友,其表弟王某某和一个老乡要做药材生意,借款1000元,让其今天一定要把钱送过去。经排查,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某、汪某某有重大嫌疑,对两人展开布控。1998年9月27日,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汪某某到案后稳定供述了其与王某某二人合谋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1999年2月,上海二中院对汪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在逃的王某某,公安机关历经多年抓捕,最终于2021年11月18日18时许在广州将其抓获。但在公安人员对其进行讯问时,此人自称“黄志伟”,拒不交代自己的真实身份及犯罪事实。公安人员通过DNA Y系比对,认定此人与王某某的哥哥属于同一家族。后此人承认其叫王某某,并供述事发当晚是被害人先拿刀砍其,其出于防卫将被害人砍死,并称当时汪某某不在现场。王某某被押解回沪后,在看守所以及庭审中均辩称,其未杀害被害人,是汪某某持菜刀杀害了被害人,其当时曾阻止汪某某杀人,为此还受了伤。之后,其因家人安全被汪某某威胁而被迫逃逸。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杀害被害人的证据不足:首先,案发现场没有路灯,目击证人无法准确辨认当时三人追打过程中,谁追谁、谁打谁。其次,作案工具菜刀至今下落不明,未能在庭审中出示、质证。再次,汪某某的陈述存在疑点,其称是王某某要求他干掉被害人,杀人不是件随意的事,汪某某的说法不符合逻辑。而且汪某某和被害人不认识,汪某某具有杀害被害人的可能。最后,当时菜刀应该在汪某某手中,而不是在王某某手中,因此王某某的手才会受伤。综上,请求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王某某无罪。
裁 判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系犯意提起者并且由其打电话以借款为由将被害人约出,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大,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被告人王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评 析
近年来,随着刑事侦查技术手段的发展,陈年命案侦破数量逐年递增,但是鉴于陈年命案证据架构的体系中往往存在“物是人非”“人是物非”的不利局面,法官应当运用多元证据分析方法,根据“支持性、一致性、合理性”的标准,不仅关注证据信息的同一,而且要将经验法则的运用纳入证据分析过程,进行庭审实质化审理。
一、以在案证据为骨架和基础构建整体事实
近年来,在英美证据法学理论中,故事方法是占主流的证据方法之一。所谓故事方法,即构建关于案件中的事实究竟如何发生的一个或多个故事,通过对故事是否能够涵盖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分析以及对故事情节和整体进行经验法则的检验,确立单一故事的合理性、可行性,或从多个故事中选择最佳故事。故事方法将案件事实构建为一个整体,其价值在于通过对证据、情节、整体的分析而构建整体视角。我们可以借鉴域外证据理论中的故事方法,但需关注要以在案证据为骨架和基础,而不可偏离证据随意构建故事。
本案是一起发生于近30年前的命案,未查获作案凶器,现场也未取得被告人王某某的生物性痕迹,但是本案的言词证据比较完整,根据被害人女友、三哥的证言,同案犯汪某某的供述,目击证人、出租车司机的证言等可以构建如下整体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是表兄弟。王某某经与汪某某共谋,于1996年12月13日晚以借钱做药材生意为名,将被害人约出,后将被害人带至本市某家具厂南侧公路。次日凌晨0时30分许,王某某、汪某某趁被害人不备,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猛砍被害人头面部、上身等部位,致其死亡。之后,二人搭乘出租车逃逸。
二、审查言词证据、客观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印证方法是我国刑事证明中的一种证据分析的基本方法。在证据法上,孤证,即单一证据的证明力通常是薄弱的,而两个以上不同源证据的指向一致相互印证,即可能证明案件事实。在构建整体事实后,审查言词证据、客观证据之间能否印证,以评判构建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矛盾,是否需要校正。
本案中,第一,虽然被告人王某某否认杀害被害人,但是供认被害人被害时,其在现场,首先,需审查该供述能否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1.关于被害时间。王某某供述,被害人被害时间是1996年或者1997年冬天某晚。同案犯汪某某供述被害人被害时间是1996年年底某晚。被害人女友、三哥的证言证实王某某于1996年12月13日晚向被害人借钱,被害人外出给王某某送钱,之后被害人没有回来。目击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1996年12月13日深夜12时至次日凌晨0时30分许,有两名男子追赶一名男子并进行扭打,被追赶的男子呼叫救命。出租车司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1996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有两名男子招手拦车,并辨认出其中一名男子是王某某。王某某系案发近30年后才到案,其遗忘具体日期符合常理,但是其关于被害人被害时间为1996年或者1997年冬天某晚的供述得到了在案证据的印证。
2.关于被害地点。王某某供述,被害人被害地点在上海某郊区附近,周围有农田。同案犯汪某某供述,作案地点是在一条大马路上,大马路边有农田。《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照片等证据证实,现场位于本市某区公路,某家具厂的南侧,东南两面都是稻田。王某某关于被害人被害地点的供述得到了在案证据的印证,特别是其所述周围有农田这一细节,非亲历者无法得知。
3.关于约被害人出来者。王某某供述,由其将被害人约出来,汪某某与被害人原先不认识。王某某的供述得到了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女友、三哥证言的印证。
4.关于致死原因。王某某供述,汪某某用菜刀打在被害人头上,砍了好多下,将被害人杀死了。同案犯汪某某供述,王某某用菜刀砍了被害人头上和身上,砍了很多下。《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头面部及两手有相当多的砍创,颅骨粉碎性骨折,系被他人用菜刀类砍击头面部大失血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王某某关于被害人系被菜刀多次砍在头上致死的供述得到了在案证据的印证,非亲历者无法得知。
5.关于事后逃逸。王某某供述,事后换了几辆出租车离开,其供述得到了同案犯汪某某的供述、三名出租车司机证言的印证。
可见,通过上述证据的相互印证,能够认定被害人被害时,王某某在场。
第二,审查同案犯汪某某关于王某某与其共同杀害被害人的事实能否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1.关于来沪经过与犯罪起因。汪某某供述,在老家的时候,王某某讲做药材生意需要钱,叫其帮忙打一个人,要搞好几万,不会亏待其。其答应了,与王某某一起从家里出门。先在老家的一个小旅馆住了一晚,然后乘火车到上海,住进了一家小旅馆。在旅馆里,王某某提出,以做药材生意需要押金为由,把他的老表骗出来,让老表带上钱,把老表干掉。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在案发前几个月,王某某向其称要到上海绑架搞钱,并说要找一个会打的人一起。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前三、四天,王某某离家时称出去挣钱回来过年用,离开时身上只带了80元。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王某某向其借钱,看着很窘迫,于是其给了王某某100元。汪某某的供述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王某某经济窘迫。汪某某关于其和王某某在老家一家旅社住了一晚后一起离开的供述,得到了证人芮某某、吴某某证言的印证。汪某某关于王某某以做药材生意为由向被害人借钱,把被害人骗出来的供述,得到了被害人女友、三哥证言的印证。而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反复多变,且称系做羊肉生意把被害人约出来的讲法与被害人女友、三哥的证言不符。
2.关于犯罪工具的准备。汪某某供述,王某某与其来沪后一起到店里买了一把菜刀供作案使用,王某某作案时带了一副白手套,《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留有血手套。王某某供述,汪某某为了合伙做羊肉生意而买刀,始终未提及白手套。结合全案证据,汪的供述更具有可信度。
3.关于杀人过程。汪某某供述,王某某用刀突袭被害人头面部后,被害人边喊救命边逃,二人追上后,其控制被害人,王某某继续用菜刀砍,被害人在地上乱滚并滚到路边的水沟里,王某某又追上去砍了多次直至被害人死亡。王某某的一只手受伤了,其没有受伤。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1996年12月13日深夜12时至次日凌晨0时30分许,有两名男子追赶一名男子并进行扭打,被追赶的男子呼叫救命。《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某公路南侧非机动车车道上有一滩血迹,附近路面有毛发,尸体俯卧于路基与稻板田间的田沟内,尸体南侧沟壁泥土有4米长的新鲜擦痕,两侧沟壁上有较多血迹。《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头面部的损伤相当多且凌乱,两手有抵抗伤。汪某某的供述不但与证人证言一致,证实王某某与其有共同追杀被害人的行为,而且其供述被害人从路边滚至水沟的细节得到了现场勘验的印证。
可见,汪某某到案后关于来沪经过、犯罪起因、犯罪工具的准备、杀人过程的稳定供述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通过审查在案言词证据、客观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没有发现所构建的案件事实存在矛盾。
三、将经验法则的运用纳入证据分析过程
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通俗来讲,经验法则就是指“常识、常理、常情”,即普遍的社会生活知识、社会生活道理、社会生活感情。经验法则不仅为现行法律规范所承认,也是刑事司法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不可或缺的工具。因此,在证据分析过程中要运用经验法则检验整体事实的构建是否符合常识、常理、常情。
第一,本案的案发经过正常合理。本案是公安人员根据被害人女友、三哥的证言,王某某向被害人借钱,被害人被王某某约出去后再未回来而认为王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汪某某有共同作案重大嫌疑,将汪某某抓获,汪某某到案后供述了其与王某某合谋杀害被害人的事实。之后,公安人员通过照片、指纹比对、视频人像追踪,将王某某抓获。因此,本案的侦破经过正常合理。
第二,被告人王某某受伤,汪某某未受伤能得到合理解释。被害人头面部有多处刀伤,两手有抵抗伤,说明被害人被砍了多刀,并与行凶者展开搏斗。王某某先称汪某某不在现场,后又称是汪某某砍杀被害人,其帮忙阻止,但若是其帮被害人忙,以2对1,则汪某某应当有伤,但是汪某某没有受伤,而是王某某受伤,王某某受伤可能是在被害人与其搏斗中造成。因此,被告人王某某受伤,汪某某未受伤能得到合理解释。
第三,分析王某某、汪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王某某、汪某某对上海的熟悉程度。王某某与被害人是表兄弟,本案也是王某某将被害人约出来,而汪某某与被害人事先并不认识,且汪某某原先一直在老家务农,对上海不熟悉,而王某某曾在上海打工,较汪某某更为熟悉上海。因此,汪某某关于由王某某提议作案并选择作案地点的供述符合常理。
第四,王某某关于因家人安全被汪某某威胁而被迫逃逸的辩解,不符合常识、常理、常情。一是王某某与汪某某逃逸时换了三辆出租车,出租车司机证实在打车过程中由王某某指定乘车路线或者支付车款,并未见有被胁迫的情况。二是王某某的哥哥证实,案件发生后,王某某从未与家人联系,说明王某某并不关心家人的安全。三是王某某逃跑后结识的女友证实,在与王某某交往期间并不知道王某某的姓名,王某某生活中只用现金,没有银行卡、没有微信,生病了也从不去医院看病,使用其手机等。王某某与汪某某分开至被抓获的二十余年间早已摆脱汪某某的控制,却没有主动报案,也没有关心家人是否安全,而是使用假名生活得小心翼翼,反映了其犯罪后千方百计隐姓埋名,害怕被发现的状况。
四、通过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到庭促进庭审实质化
刑事庭审实质化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取向,因为庭审更有助于真相的发现和事实的准确认定。刑事庭审实质化的目标是实现四个在庭——即“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从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陈年命案由于案发时间久远,往往存在客观证据薄弱、取证不规范、补查补证难度大、言词证据易变化的情况,对此更应当强调通过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到庭,由控辩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进行询问,让控辩双方以积极论辩的方式参与证据分析过程,如此不仅可以对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进行辩论,而且可以就证据推理链条进行辩论,还可以对证据推理所形成的故事整体是否符合经验法则进行辩论,从而扩大控辩双方在证据分析中的参与度,发挥证据分析方法在发现问题、排除疑点方面的效用,通过证据论辩而强化庭审实质化。
本案中,法院通知已服刑期满的同案犯汪某某到庭,控辩审对汪某某就来沪经过、犯罪起因、犯罪工具的准备、杀人过程等展开了详细询问,汪某某当庭指证王某某杀害了被害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展开论辩,就本案的案发经过是否正常合理,被告人王某某受伤、汪某某未受伤能否得到合理解释,王某某、汪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王某某关于因家人安全被汪某某威胁而被迫逃逸的辩解是否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等充分发表了意见,增强了庭审证据调查的实质性,为法官形成心证夯实了基础。
专家点评
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这是一起发生在29年前的命案,公安机关未查获凶器,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始终否认自己杀害了被害人。对于这样一起零口供的陈年命案,法院通过要求已刑满释放的同案犯汪某某到庭作证,进行庭审实质化审理。特别是运用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不仅充分关注到在案证据信息相互印证的同一性,而且还将经验法则运用于证据分析的全过程之中,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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