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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贪官被抓,很少有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死缓”真有震慑力吗?

根据中国的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贪污受贿罪通常被视为非暴力犯罪。



因此,对于贪污受贿犯罪,法律倾向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不是立即执行死刑。

此外死刑的适用需要非常慎重,因为其具有不可逆转性,因此只有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况下才会考虑死刑立即执行。



我国为何对死刑立即执行保持慎重?

中国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来,一直推行“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死刑作为刑法中最严厉的刑罚,虽然对相应犯罪行为的威慑性极高。

但其也确实属于一种极刑,因此其适用必须慎重,否则容易导致死刑滥用的情况。

而对于贪污受贿的犯罪官员,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并非袒护包庇。而是在慎重的前提下,死刑缓刑也能起到惩处和震慑的作用。



死缓真的有震慑力吗?

对贪腐官员判处死缓,可能会让人觉得,就是打开了接下来不断减刑的大门,会被经过各种操作,在服刑很短时间后完全释放。但实际上这样的情况,可能出现的几率越来越小。



因为随着我国近年来对终身监禁制度的引入,使得对严重贪污行为的惩罚,不会再出现从死缓变无期,无期又变有期得情况。

贪腐官员即便有立功表现,也可能因为严重贪污导致刑期被“锁死”在终生监禁,因而同样具有很高的震慑力。当然判处死缓也确实是在给贪腐官员一个机会。



为何一定要用判“死缓”来给贪腐官员机会?如果全部严格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果会怎样?

我国近年来推行的反腐败政策强调宽严相济,即对一些有自首、立功表现的贪官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旨在促进贪官悔改,而不是一味地施以严刑。



因为官员贪腐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治理问题,即便是像历史上朱元璋时期,将贪腐官员“活剥皮”也不可能解决贪腐现象。

而且法律本身就是滞后性的惩处行为,对于这种非暴力犯罪,目的也不是将贪腐官员一杀了之。



如果对贪腐官员严格执行死刑会怎样?

确实会极大的增强震慑作用,但并不会完全杜绝贪腐行为,而之后再有贪腐官员被调查,很可能就不会配合,甚至孤注一掷负隅顽抗。



至少也是会在交代问题上打死不说,这样对于贪腐问题的调查则极其不利。毕竟贪腐问题不可能是单个人员的犯罪行为,而往往是成体系发生的,甚至牵连甚广

如果需要将整个利益体系中的相应人员悉数调查清楚并绳之以法,一定程度上就需要贪腐官员的交待。而死缓和减刑就能起到促进作用。



贪腐官员知道一定“不死”,会不会反而不配合?

这到不用担心,我国司法因为慎用死刑而给严重贪腐官员判处“死缓”,并不代表一定不会排除死刑立即执行。在原山西省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的贪腐案件,其就因为贪腐超过10亿元而最终被处死刑立即执行。



另外“死缓”本身的含义就是缓期执行,那么所缓的期限也是给犯人进一步配合后续调查用的,如果抗拒调查不配合,照样是可以再执行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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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财联社,哪些贪官会被判死刑? https://www.cls.cn/detail/1689900



新民网,权威解读 | 十八大以来因贪腐罪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第一案 http://shanghai.xinmin.cn/xmsq/2018/03/28/31373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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