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聿云暮,一元复始。对履职一年的代表委员而言,一份份凝聚智慧和汗水的真切建议,能够落地开花,结出人民群众所思所盼的实在成果,无疑是最好的新春礼物。
就在上个月,苏州市人大代表朱建军收获了一份沉甸甸的“大礼包”。他提议的《关于法检两院应加快苏州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的建议》办理工作,被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为2024年通报表扬的代表议案建议实施办理件。
“将法律业务和社会经验应用到履职工作,是我的优势,也是我提出建议的发力点所在。”苏州市两会现场,忙碌的身影、匆匆的脚步,执业近30年,作为一名资深律师的朱建军,仍一直为解决群众关切的“急难愁盼”不停奔走。
地方性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具有十分的重要地位。从宠物饲养到物业管理,从公共交通到住建领域,地方性法规的实施适用,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朱建军看来,地方性法规的适用效果如何,是衡量法规价值、实现立法初衷、彰显立法权威的重要标准。然而,目前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呈现“知之不多,适用更少”的尴尬局面。
如何真正为居民“代言”,为法治“发声”,朱建军习惯从问题产生的源头角度去分析成因,希望从制度层面来提出解决方案。为此,他把这道“考题”交到了苏州法院手上。
“在办理朱建军代表建议的过程中,我们专门组织全市两级法院开展相关调研,各基层法院均反映,加强和改进苏州市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工作,确实存在必要性和紧迫性。”
据苏州中院民一庭庭长黄源榕介绍,接到朱建军代表建议不到三个月时间,苏州中院专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苏州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的工作意见》,从12个方面作出全面部署,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将地方立法成果转化为基层治理效能。
确保地方性法规全面正确实施,人民法院责不旁贷。上述《工作意见》明确,对于苏州市地方性法规已有规定的,承办法官应当依法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予以适用。
“答题”的质量和效率仍在提速。2024年5月底,苏州中院梳理发布了首批共五件“适用苏州市地方性法规典型案例”。
在一起犬只伤人纠纷中,法院依法适用《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判令违规养犬者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因电梯间广告、租售车位等公共收入归属发生纠纷,法院参考《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确定了公共收益的具体返还比例,判令物业公司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向业主返还公共收益。“这一裁判思路对处理同类案件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果与借鉴意义,充分体现了地方性法规的探索性、补充性功能。”黄源榕说。
有轨电车不仅是市民的重要交通工具,也是一道特殊的城市风景线。在一起乘客换乘时被进站有轨电车撞伤的事故纠纷中,法院发现,《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对有轨电车专用车道设置标志线、隔离栏、警示标志等设施的设置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于是依据该条例相关规定,对案涉有轨电车站台及沿途站台的各项标志设施的设置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和仔细分析,认定运营方在安全防护措施方面存在过错,最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裁判,依法维护了乘客合法权益。
双方服判息诉后,法院还就有轨电车沿途站点存在的警示标志设置问题向运营方发出司法建议,运营方积极整改并予以回复,促进提升了群众出行安全保障水平。
人大代表像一座桥,一头连着党和政府,一头连着万千百姓。看到一份热腾腾的代表建议,转化为暖洋洋的惠民实事,朱建军感慨“成就感满满”,也给苏州法院一个“大大的赞”。
年年有关心,件件有答复。据苏州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韦炜介绍,近年来,全市法院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请进来”加“走上门”、“办案件”加“促公正”、“听意见”加“促发展”等丰富举措,搭建多元化沟通桥梁,让代表委员更全面地了解、监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推动代表委员联络工作与审判工作有机融合、双向共促。去年共办结市人大代表建议10件、市政协委员提案17件,回复率、满意率均为100%。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不断创新联络机制,拓宽联络渠道,主动倾听群众呼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深入挖掘代表委员意见建议的“富矿”,切实把代表委员的“金点子”,转化为破解难题的“金钥匙”,推动苏州法院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