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朱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据介绍,2017年12月,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人朱某某向刘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朱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刘某某遂向洪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朱某某在明知应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竟使用他人微信账户规避执行,该微信账户收入流水达60万元以上,且朱某某被洪泽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后,仍使用他人微信账户充值抖音打赏1万余元。
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合议庭有序推进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整个庭审过程庄严有序,庭审程序规范合法,审理层次清晰明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来源:洪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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