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对负有法治宣传教育义务的相关主体作了规定,要求建立普法责任制等,旨在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普法工作,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武丹/制图
作者|赵小静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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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3日。草案说明表示,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旨在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普法工作,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主要亮点
法治宣传义务主体多元化,全方位提升公民法治素养。草案在总则部分对负有法治宣传教育义务的相关主体作了概括规定,如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法治建设总体部署并组织落实。”整体来看,草案在第二章细化规定了16类不同法治宣传责任主体的义务。其中,考虑到当前网络空间治理、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新业态发展及涉外法律服务等时代需求,将相关领域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纳入法治宣传义务主体的范畴。草案还规定立法机关立法过程中应通过多种形式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将立法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
法治宣传教育对象全面,重点关注国家工作人员与青少年。草案第二章规定,要针对村(居)民、新业态从业人员、消费者、老年人、服刑人员、出入境人员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第三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并将其学习法律予以制度化;第四章考虑到生活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规定了校园、家庭、网络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普法教育义务。
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明确,积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强调,“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必须从法治宣传教育做起。草案以列举方式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常识,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和成就等五项法治宣传教育主要内容。此外,通过兜底性条款为地方立法等其他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提供法律依据。
建立普法责任制,确立国家机关履行普法责任年度报告制度。草案吸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对 “谁执法谁普法”“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等普法责任制的规定,增加了“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内容,扩大了普法责任主体。例如,草案规定公共法律服务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也具有普法责任。此外,确立国家机关履行普法责任年度报告制度,使得法治宣传教育制度落实有了抓手。
建立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法治宣传教育涉及各个领域、场所、年龄段的公民。草案规定,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涉及各行各业、各类人群,宣传场所和领域拓展到公共设施、公共空间、影视作品等。从法治宣传教育队伍、专家库和志愿者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媒体公益普法责任、法治文化建设、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等多方面,构建全社会大普法工作格局。
建立普法宣传保障机制与责任机制,发挥激励机制与惩罚机制共同作用。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该激励机制有助于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积极参与法治宣传工作。为了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草案还规定了经费来源,并提出对不履行职责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他人员予以惩罚的措施。
完善建议
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对完善我国普法立法体系有着重要意义,草案在立法体系和具体规范设计上还可以进一步改进。
从立法结构上看,草案采取总则、法治宣传教育责任主体、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对象、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的层次展开立法。但其具体条文设置存在的以下问题待商榷:第一,草案总则部分主要规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目的、宗旨、原则和制度,但第十二条规定的表彰、奖励则属于保障机制。笔者认为,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置于第五章保障与监督部分更合适。第二,草案第二章社会法治宣传教育立法模式部分,按照不同场所和事项对责任主体、方式及宣传对象进行规定,但这能否被概括为“社会法治宣传教育”有待商榷。第三,只将国家工作人员与青少年作为重点宣传对象是否合理,值得思考。第四,草案第五章保障与监督部分应规定政府提供各种方式以支持、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现,并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效进行监督,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作为规定宣传责任主体与对象的条款却放在这部分,建议移至第二章。
从法治宣传教育对象看,草案专章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与青少年为重点或特别群体,而在第二章中规定的其他特别、特殊群体,在法条结构中则作为一般群体予以对待。例如,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特殊群体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业态就业群体、消费者、老年人、特殊困难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问题严峻,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的诈骗案件时有发生,以及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新业态就业群体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等问题,值得关注。针对这些特别、特殊群体有必要在草案第五章对其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保障措施进行专门规定。
草案采取义务性规范方式确定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普法形式与内容,但全文没有使用“权利”一词。草案推行“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普法责任主体应当对公民和社会履行普法义务,意味着公民、社会组织有向责任主体提出法治宣传教育的权利,但其能否向立法机关申请公开立法说明,向法院申请释法说理,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就公民、社会组织及其他主体请求责任主体践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规定。
从保障与责任机制来看,宣传教育类立法应当注重奖励机制,应当审慎规定法律责任承担方式。草案第七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授权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的权力在实践中落实可能有困难。笔者认为,对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未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可以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但对国家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罚性权力应由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行使。此外,可以再细化草案第十二条的内容,落实奖励机制,考虑在草案第四十六条增加“人才业绩认证和奖励激励制度”,形成具有积极性、能动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氛围。
总体来看,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应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首要原则,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构建全社会大普法工作格局,以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为重点,做到普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坚持守正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同时,为适应新时代普法工作需要,要鼓励利用新技术新媒体普法,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应责任,增加新业态、新方式以及涉外法治有关规定,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