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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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侵权人按照判决履行了一半的赔偿,是否可以向车辆投保义务人追偿呢?

案情简介

某快递公司向某汽贸公司购买机动车,因标的车辆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汽贸公司另向快递公司交付未购买交强险的其他车辆替代使用,后快递公司员工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钟某受伤,被侵权人钟某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汽贸公司等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判令快递公司、汽贸公司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的范围内赔偿钟某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快递公司、汽贸公司各自向钟某支付判决数额的一半即2万余元后,快递公司以汽贸公司为投保义务人,应投保交强险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汽贸公司返还其支付钟某的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购买交强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汽贸公司作为投保义务人,疏于对肇事车辆的管理,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交由某快递公司使用,存在明显过错,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某快递公司作为实际侵权人,应对事故发生承担赔偿责任,在其责任承担比例并未失当的情况下,主张某汽贸公司向其返还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已向被侵权人支付的款项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某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现实中经常发生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出借、出租给其他人的情况,如果在此期间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或者交强险中途到期,该车恰巧又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购买交强险,依据法律规定实际侵权人和投保义务人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因实际侵权人系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实际侵权人要求投保义务人向其返还交强险限额内已向被侵权人赔偿的款项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来源:山东高法、临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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