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据澎湃新闻消息,河北邯郸某超市老板申书芬反映,上个月初,魏县市监局以其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啤酒为由,没收涉事一瓶百威啤酒,违法所得70元,罚款2万元。
据老板申书芬回忆,事发9月某天,一名顾客前后进店三次,第三次买了一瓶“生产日期2024年1月份”的啤酒,买走后向市监部门举报。执法人员上门在冰箱里又发现了一瓶“生产日期2024年1月份”的啤酒,违法所得70元不只涉事两瓶价格,还算入了前几个月售出的啤酒,也被认定涉嫌过期。
申书芬及其代理律师不满该处罚,认为属于小错重罚。
对此,魏县市监局人员表示,已召开听证会,将沟通决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1、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澎湃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