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国法学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为目标,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持续推动法学理论创新和法治实践创新,产生了一大批高质量研究成果。显著特色在于: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更加深入,指导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思想伟力进一步彰显;其次,法学理论成果转化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进一步提升;最后,跨学科研究、交叉融合研究带动了一批新兴法学学科的成长,探索了解决复杂法治实践问题新的学术路径。2024年,中国法学界以鲜明的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各研究领域取得了新突破。

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

2024年,法学界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了一系列新成果。

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中国法治的领导权问题和法治道路选择问题,法学界围绕“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决定中国法学和中国法治前途命运的根本问题,进行深入探索。张文显认为,应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相结合,坚持以“六个必须坚持”为指引、以“两个结合”为科学范式、以“学理化体系化”为路径方法,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方法论与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身的方法论有机统一起来。莫纪宏认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可以对法治改革和法治创新的性质、内涵、特征及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作出科学判断,从而在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建立起扎实的逻辑关联和制度联系。封丽霞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党领导立法的基本原理,也为完善党领导立法的方式与路径提供了根本遵循。苗连营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实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重大论断,是新时代全面实施宪法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陈柏峰认为,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全民守法”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全民守法的学理内涵、基本任务、关键举措和社会基础等,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民守法理论。雷磊认为,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在学科基础理论、分支学科、人才培养和专业教材建设等方面成果显著,一个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第二,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一重要论断,法学界展开深入研究。黄进认为,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守正创新一定要服务国家大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导,坚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面向国家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面向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黄文艺认为,涉外法治作为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板块,是对外开放和对外关系领域法治建设的总称,具有国家主权性、集中统一性、顶层设计性、系统推进性、主体协同性等运行属性。柳华文认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促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以及两者有机结合的生动实践。何志鹏认为,推进涉外法治,不仅要坚决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地位,还要积极促进双边和多边法律合作,加强法律域外适用体系的构建,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人才建设。石佑启认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亟待明确综合素质培育导向,推进“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推动规范化标准化运行以及依托需求和供给的动态平衡,由此来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优化。廖诗评认为,国家行使域外管辖权是国际关系中的正常现象,国家往往会在属地管辖权的基础上,依托相关连接点扩张域外管辖权,但这种扩张需要符合“真实合理联系”的实践要求。

第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指引法学研究。江必新认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新时代的政法工作应当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解决突出问题和深化政法改革为推动力量,妥善处理若干重大关系以校正政法工作方向。童建明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观的科学特质体现为,坚持“两个结合”,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中国道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思维,坚持胸怀天下。叶青认为,应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构建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整体思路、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杨松认为,习近平金融法治观以其国家战略的高度、法治理论的深度、金融普惠与金融开放的广度,全面丰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解志勇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监察理论的重要论述将推动以“对人监督”为核心的公权力监督理念日益国际化,推动对监察权的再监督体系逐步从以自体监督为主转向以异体监督为主。王旭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理论,从国家性质、国家目标、国家形态、国家组织与治理、国家安全五个方面建构了总体性理论。

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精神,法学界围绕着“法治、改革、中国式现代化”展开了深入研究。

第一,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成为推动法学理论创新驱动力。高铭暄认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刑法理念也应当进行中国式现代化的更新。我国刑法应当始终坚持并倡导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刑罚人道主义等基本原则。徐显明认为,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先后提出并发展完善了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关系这一重大时代命题。基于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历史逻辑、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逻辑、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逻辑,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实现。郝铁川认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主要包括九个方面的价值观念。中华法系的内容也有九个方面与之有相通之处,并可创造性地转化。

第二,法治改革研究持续推进。王新清认为,法律监督体系的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具有法治化、系统化、实效化的基本特征。应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四大检察”,形成法律监督合力。高景峰认为,刑事诉讼“现代化”过程是一个不断重塑和完善刑事检察权的过程。“中国式”轻罪治理,应当“依法”实现程序出罪。周长军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进行宏观的制度性变革,构建中国式诉因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阻断侦诉卷宗信息对裁判结论的实质性影响,激发法官的内生动力。张泽涛认为,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时,受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双重约束。朱全宝认为,可从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公益诉讼均衡发展、公益诉讼秩序调控、公益诉讼价值衡量等方面依次建构检察公益诉讼的规范供给机制、整体推进机制、协作衔接机制和质效评估机制。杨登峰认为,“容错”是近年党中央推进的特殊责任减免制度。容错机制的建构和应用必须明确在干什么事情时、出现哪些情况、在什么条件下、怎么处理四个问题。

第三,法治化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于完善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张守文认为,应明晰制度优化的重点,加强经济政策与经济法治的有效协调,从而在法治框架下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的相互促进。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周林彬等认为,新时代国有企业法律治理需要进一步协调多元治理主体、国有股东与中小股东、国家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治理关系与权利。关于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王轶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民营经济领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平等和自由为立法原则,遵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的两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孙晋认为,要明确竞争政策的宪法法律地位,建构央地垂直的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体系,整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职能,有力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关于完善产权制度,吴汉东认为,不同于传统所有权制度和经典知识产权制度,有限的保护范围、相对的排他效力、有效的共享流动构成了数据产权立法的主要内容。

第四,法治化健全宏观经济治理和公司治理。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熊伟认为,当前财税法的范式重塑需要立足理财治国观和公共财产法理论,实现“从财到法”与“从法到财”相向而行,并在进一步廓清财税法内部关系的基础上实现再体系化。关于制定金融法,李曙光认为,应着力优化司法处置制度设计、强化司法与行政衔接、完善重点领域风险处置制度并设立专业破产审判机构。关于公司治理,傅穹认为,从认缴制到授权资本制,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重大理论飞跃,标志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法治现代化时代的来临。冯果认为,适应性修改现行的强制披露、自愿披露以及预测性信息披露规则,明确重大性的具体内涵,并在《证券法》中配套纳入适应我国监管实际的、完善的安全港规则。

第五,法治化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关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房绍坤等认为,基于集体所有权主体分置的产权结构,立法通过确立主体代表化的权利行使机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为集体所有权的当然行使主体,纾解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虚化之困。关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程雪阳认为,应着力打破“行政区划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理论藩篱和制度迷思,按照“经营性—非经营性”标准合理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于文豪认为,超大城市具有人口密度高、规模大、流动性与聚集性强等特点,有必要遵循行政协同原则开展治理。

第六,法治化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关于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公丕祥认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人口规模巨大的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准则,把握人的现代化这一人口规模巨大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脉络。关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谢增毅认为,为克服现有劳动关系概念和认定规则的缺陷,应对平台用工兴起的规则需求,矫正司法实践存在的偏差,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对劳动关系概念及其认定方法进行规定。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陈云良等认为,“健康法”在规范体系上形成公共卫生法、医疗法、医疗保障法和健康产品法四个二级法律部门。宋华琳梳理了《药品管理法》的发展历程及我国药品管理的制度变迁,为进一步提升我国药品管理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提供参考。张步峰认为,有必要借鉴“公共信托理论”的观点,用以回应医疗数据的权属争议,在以公民和国家为法律主体的公共信托关系中,合理配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法治化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景汉朝认为,研究和推广“枫桥经验”必须重视并妥善应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矛盾、道德观念发生的新变化、信息化带来的新风险、自治能力弱化等问题。徐汉明认为,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形塑了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基本命题、核心范畴、基本原理、哲学方法、实践面向的理论体系。王敬波认为,2024年《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再次修订,适应新时代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于坚持党对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应对窃密与反窃密斗争严峻形势具有重要意义。高志宏认为,应明确国家安全法学为国家安全学下的独立二级法学学科,要通过领域法研究范式、学科融合范式来汲取其他学科的有益经验。

加强新时代法学理论研究

法学界继续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

第一,《意见》正式提出“数字法学”学科名称以来,法学界围绕基础理论和实践问题持续展开研究。贾宇认为,作为数字中国总体战略的一部分,数字法院建设以“公正与效率”为核心命题,秉持数字赋能、数字正义和以人为本的数字法治理念,构成司法领域的重塑性变革。马长山认为,数字法学呈现着“数字人类”的主体性再造、人类生活的数字逻辑和数字契约的共享赋权,因而生成了流动性、场景性、穿透性、交互性的数字权利。彭诚信认为,运用领域法学研究范式,可立体化提炼数字法现象,多维度整合数字交叉学科,以达到全方位解决数字法问题的效果。丁晓东认为,数字法学的知识体系可以采取家族类似的网状知识结构,下设数字法学基础理论、网络法学、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智慧法治等知识模块。杨建军认为,可信人工智能法律制度建构的关键在于,遵循以人为本、人类主导、技术中立等外在准则和透明、安全、可问责等内在准则。郑曦认为,数字化背景下,对刑事诉讼权利结构的优化可以在规范层面予以呈现,将现行《刑事诉讼法》已规定的权利予以合理定位,亦可为未来新兴权利的引入提供指引。张凌寒认为,中国人工智能立法需凝聚“总则式”立法共识,“人工智能时代的基本法”才应当是对《人工智能法》的准确定位描述。自正法认为,数字化审批程序有助于推进数字正当程序的变革,而“最多跑一次”审批程序改革的全过程均是围绕“简政放权”最优化展开。赵精武认为,数字法学的研究目的包括法律概念的补全、法律解释的调整以及技术风险的应对,其研究范畴和研究范式也受数字技术创新变化的影响。

第二,《意见》明确的“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强纪检监察学、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秦前红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检衔接成为我国法治实践中的新课题。在法治逻辑的审视之下,监察调查本质应还原为国家追诉职能的行使。翟国强认为,在习近平总书记总结提出党的自我革命“九个以”的实践要求中,“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有效途径”为新时代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重要抓手。梁洪霞认为,基于《监察法》与《宪法》之间法体系的融贯与衔接,监察委员会在行使常规性调查和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时影响公民通信权的规定,需要进行合宪性证成。朱福惠认为,运用数理实证方法研究监察制度以及监察法实施的状况,是一种新的研究范式与知识生产方式。

第三,《意见》专门强调法理学、法史学等基础学科的重要性,引发法学界共鸣。韩大元认为,重温宪法“人权条款”意义与价值,有助于我们认真总结“人权条款”实施20年的经验,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宽容态度,为全球人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经验。舒国滢认为,法学和法律所针对的是“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相关的规范性(法理)问题”,对此采取“证成”的论证方式,而不是对事实的“证实”和“证伪”。王启梁认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充分体现出中国式法治建设推进路径的独特性,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回应—规划型”法治,是演进与计划相结合的法治推进模式。梁上上认为,新利益法学是一种关于利益衡量的层次结构理论。该理论把利益分为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这些不同利益形成一个有机的层次结构。侯学宾认为,“法治体系”是一个描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运行实践“系统集成”的统合性概念,体现了政治性与法律性、系统性与规范性、民族性与人类性、实践性与理论性、现实性与理想性、法律规范主导性与其他社会规范补充性的有机统一。焦宝乾认为,在法学研究及法律实践中,应全面认识“法理”和“法律学说”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在使用时要严谨。周赟认为,证据的首要且本质的作用在于:它是用以构造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原材料,证明只是证据的第二性、辅助性作用。徐明认为,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良法应坚持系统思维的法治观,坚持党的领导,构建中国式现代化中良法德性价值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下真正实现良法之治。

加快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2024年,法学界立足我国法治发展实践,深入挖掘中华法治文明资源,密切关注法学理论方法创新,在不同学科领域,围绕加快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进行了新的探索。

在民法学领域,王利明认为,在《民法典》颁布施行后,要加强民法解释研究,注重案例研究,丰富建构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载体,从而推进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于飞认为,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应基于有效性即创新性的立场,加上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制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高科技领域的法律调整这三个来源,在解决本土问题的同时实现创新。许中缘认为,应把《民法典》作为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中国民法教义学与方法论作为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方法。

在刑法领域,张明楷认为,构建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需要深入挖掘、合理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智慧结晶和精华,以开放的、自信的态度积极借鉴和吸收国外优秀的刑法理论成果,妥当处理热点问题与基础理论的关系。周光权认为,在重视刑法学的实践理性的同时,需要大幅度提升刑法学自身的反思能力和批判精神,建构与中国立法、社会现实、司法状况、法律文化相适应且更具有说服力的理论体系。彭文华认为,罪刑关系所涉及的范畴、内容以及要素等需要立足于系统思维,通过关系网络和“群”的概念、框架来把握。魏东认为,要以刑法知识“中国本土化汉语化”命题取代“从苏俄化到德日化”命题,科学理性地反思我国共同犯罪理论的宏观体系定位,加固我国共犯论汉语刑法知识体系的规范定型。杜宇认为,在功能违法论的构造中,违法性由应罚的违法性与需罚的违法性两个层面组成。前者立足于违法宣告的正当性,后者则着眼于违法宣告的现实必要性。张杰认为,应当重视刑罚替代措施,加强行刑衔接,以行政处罚衔接、替代刑事处罚,分流部分轻罪行为,实现轻罪犯罪圈的适当收缩。

在法律史领域,张晋藩认为,中国古代监察法内容的充实和规定的细密为世界所少有,这充分显示出中国古代监察法对于推动监察活动的重要作用,其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的监察任务所表现出的不同特点,对当今社会具有极大的史鉴价值。何勤华等认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本土资源: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侯欣一认为,提升、改变中国法律史学的学术水平和学科地位必须处理好两个学术议题:一是何谓“中国传统法律”,二是怎样评价“近现代中国的法律转型”。柴荣认为,中国古代对孤幼寡老的特别法律保护缘起于周代,宋代相对完备的恤孤幼寡老社会保障思想制度是自古传统人道法文化的延续与丰富。

持续关注部门法法典化

在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理论支撑上,吕忠梅认为,在各种立法方式中,法典编纂从形式到内容都具有统领性,需要充分认识法典编纂的价值重塑、体系重整立法革新功能,在法典编纂启动之时进行合理的立法选择。刘超认为,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系统创新调整对象维度下的特定规则、运行场域维度下的协同规则和空间整合维度下的衔接规则,可契合生态环境法治空间拓展的规则创新需求。高巍认为,受制于现有的立法结构,环境法的法典化形式不具有完整性,特别是在环境犯罪的规制层面。如果在环境法典中设置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一般性规定,就不应当脱离环境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苏永生认为,不论从刑法相关条文的客观含义还是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必要性来看,均应当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包括过失”,而且过失与故意之间系层级关系。刘卫先认为,在我国实施陆海生态环境统筹保护和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双重背景下,对《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再法典化应当采取生态环境法典全部吸收《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一体化模式。

在刑法的再法典化问题上,陈兴良认为,应当正确处理一元立法体制与多元立法体制、罪名分类与章节设置、罪状表述的精细与粗疏等问题,进一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刘艳红认为,以犯罪圈的均衡化与刑罚的轻缓化来推动我国刑法结构从厉而不严转向严而不厉,应是我国刑法再法典化的基调。刘仁文认为,刑法再法典化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对量刑情节进行体系优化,这既是扭转“重定罪、轻量刑”的需要,也是促进量刑规范化的要求。

在诉讼法典问题上,陈卫东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当将刑事诉讼法典实质化作为目标,采取大修的立法模式,迈出刑事诉讼法典实质化的关键一步。喻海松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法典化还是再法典化的争论并非关键问题,应当全流程检视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实务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和运行措施。任重认为,民事诉讼法的编纂式法典化是“切实实施民法典”的应有之义,以民法典为参照,民事诉讼法将经由“去试行化”稳步实现编纂式法典化。

在教育法典和通用行政法典的编纂问题上,马怀德认为,对教育法典总则规范的提炼,要从宪法中的教育基本规定出发,对现有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归纳,结合教育法理论和教育治理发展趋势进行适度创设。关保英认为,我国行政法的法典化应当通过对法治行政顶层设计的行政法文件进行梳理,对单行行政法规范完善,对部门行政法充实,对宪法延伸,对行政法部类划分,以及对行政法典总则构造的进路予以促成。何海波认为,未来的通用行政法典宜专辟一章,列举重要的行政权利,从类型上应当覆盖人身权、财产权、参与权、行政受益权、程序保障权、获得救济权等。

法学研究的挑战与展望

2024年,我国法学研究仍存在短板,如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科学方法论探索有待深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的法治命题亟待高质量的学术成果予以阐释,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研究成果存在同质化现象,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实践面向需要拓展,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意识自觉与法治中国建设实践需要存在差距,部门法的法典化方法创新步伐迟缓,法学研究的国际话语水准有待提升等。面向未来,法学研究应继续推动基础理论创新,加强与法治实践互动,注重国际交流互鉴,更好地服务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和法治中国建设。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法学新闻传播学编辑部(执笔:李树民 王博 程纪豪)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责任编辑:王博

新媒体编辑:苏威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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